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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新规下涉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及防范之道 | 发现原创

2026-04-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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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江



摘  要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将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实质上降低了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案件的入罪门槛、升档了刑罚标准,也承接了近年来持续推进的民企反腐规则收紧趋势,表明反腐治理正在从公权力领域向市场主体内部治理延伸。民营企业既可运用刑事法律工具惩治内部舞弊,也必须警惕单位行贿、财产混同、关联交易及高管背信等风险反向作用于企业自身。



一、司法解释新规与涉民营企业反腐规则的收紧


《解释(二)》第八条是理解本轮民营企业反腐规则变化的核心条款。此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与对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间存在倍数差异。新规改为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使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数额标准与公职腐败犯罪标准趋同,更易入罪。过去在企业内部可能被视为“小额违规”“内部处分”的行为,更容易进入刑事追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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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则将单位行贿罪的升档规则具体化。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这意味着,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渠道费”“咨询费”“协调费”“公关费”等支出,若缺乏真实交易基础、合理商业目的和合规审批留痕,可能被穿透认定为行贿行为,且数额标准降低,有巨大的刑事风险。


第十六条则进一步确立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实质区分规则。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该规则对实控人控制型民营企业具有直接警示意义:企业名义并不当然隔离个人刑责,个人决策也不当然排除单位犯罪。司法判断将更重视决策主体、利益归属、资金来源、财产混同程度和不正当利益最终流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新规并非孤立出现。2023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同月,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意见,聚焦民企内部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犯罪,强调依法惩治与帮助完善内部治理并重;2024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部分背信类犯罪从国有企业扩展至民营企业相关人员,并提高单位行贿罪刑罚配置;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此次《解释(二)》的出台正是在这一收紧链条上,将民营企业反腐从政策倡导、合规要求推进到更加明确的刑事司法适用层面。



二、反腐新规下涉民营企业的主要刑事风险


当反腐利剑从公权力领域延伸到民营企业内部,企业若只有“管别人”的制度、没有“管自己”的边界,最终反噬的往往是实控人、高管与组织本身。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应结合人员层级和岗位权限进行识别。《中国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研究报告(2025)》数据显示,企业内部不同主体所处位置不同,接触资金、资源和交易机会的方式不同,刑事风险也呈现差异化特征。


普通员工层面的风险,主要集中于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典型场景包括虚假报销、重复报销、截留货款、私自收款不入账、侵吞库存、伪造合同套取公司资金等。此类行为多发生在门店、仓储、销售、财务报销和客户结算等日常经营环节,金额可能起初不高,但具有反复性、隐蔽性和累计性。入罪门槛下调后,企业过去依靠劝退、赔偿、内部处分处理的“小额舞弊”,可能更快转化为刑事案件。


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主要集中于商业贿赂(对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此类风险的高发根源在于,关键岗位人员掌握供应商准入、合同审批、项目分包、价格谈判等核心权限,具备以职务便利换取个人利益的结构性条件。报告显示,在商业贿赂案件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部门负责人合计占涉案主体的半数以上;从案发环节看,项目承揽与物资采购两个环节合计占比接近70%,是商业贿赂的高发地带。


董监高及核心管理层的风险,则更多体现为背信和利益冲突。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了对民营企业内部高层背信行为的刑法规制。高管利用职权经营同类业务、将公司商业机会转移给本人或亲友企业、安排关联方高价供货或低价受让公司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既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忠实义务违反,也可能在情节严重时进入刑事评价。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企业负责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单位行贿、个人行贿及组织风险外溢。实控人往往直接决定融资、项目获取、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承揽、争议解决等重大事项。一旦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外输送利益,可能触发单位行贿罪;若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则可能进一步评价为个人行贿。企业风险一旦穿透至实控人层面,涉及资金运作、信息披露和单位行贿,组织责任很容易外溢为个人刑事责任。


上述四个层次的刑事风险,在性质上各有侧重——普通员工多为侵财型犯罪,关键管理岗位多为权钱交换,董监高多为背信与利益侵占,实控人则多为决策主导型犯罪——但共同构成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薄弱链条。任一环节失守,均可能引发系统性法律风险,企业整体合规防线由此而瓦解。



三、涉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的应对之道


反腐新规之下,企业不能只在案发后报案、追赃、开除员工,而应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相衔接的反舞弊体系。具体而言,可从内部宣贯、制度建设、查处震慑和廉洁文化建设四个方向展开。


第一,内部宣贯应分层分类。对实控人、大股东,应重点提示公私财产边界、单位行贿、个人行贿、资金拆借、重大担保、资产转移等风险;对董监高,应重点提示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商业机会归属、外部利益输送等风险;对财务、采购、销售、工程等关键岗位,应围绕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假交易、供应商利益输送进行场景化培训;对普通员工,则应通过入职培训、年度复训、廉洁承诺和典型案例宣导,使其明确反舞弊政策、举报渠道和刑事红线。


第二,反舞弊制度建设应可执行、可追溯、可闭环。企业应建立举报投诉与保护制度、内部调查制度、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商业贿赂制度、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等。举报机制要确保线索能够被独立、保密处理;内部调查要重视证据合法性和完整性。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日常管理,更在于案发后能够证明企业已尽合理管理义务,并帮助区分员工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第三,企业在发现内部舞弊线索后,应及时查处,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风险”。对涉嫌虚假报销、收受回扣、截留货款、挪用资金、利益输送等行为,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问题性质依法依规采取内部处分、解除劳动关系、追偿损失、刑事控告等措施。及时查处的意义不仅在于追回损失,更在于形成震慑效应,防止个别舞弊行为演变为组织性、链条化腐败。


第四,廉洁文化建设应常态化。企业可通过内部公众号、内刊、节假日廉洁提醒、典型案例通报等方式,将反舞弊要求嵌入日常经营管理。只有当员工知道“什么不能做、做了会怎样、发现问题向谁报告”,当合作方知道企业对回扣、围标、利益输送采取零容忍态度,反舞弊制度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结  语


反腐新规的到来,既是悬在舞弊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是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机遇。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廉洁不只是道德倡议,合规也不只是纸面制度,而是企业穿越周期、抵御风险、赢得信任的底层能力。只有正视反腐新规所传递出的司法态度,跳出“事后灭火”的治理惯性,把反舞弊嵌入组织运行的每一个关键节点,企业才能真正守住发展的底线,在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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