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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法探____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变更是否直接导致矿业权人变更?

2021-10-18510

矿业法探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变更是否直接导致矿业权人变更?

原创 罗克斌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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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10-18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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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法探》栏目专注矿业法律服务,聚焦矿业行业发展,以专业知识为矿业企业赋能,解决矿业企业法律服务的痛点、难点。

裁判要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可视为变相转让矿业权,但矿业权权属并不当然随之变更。【1】

关 键 词: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 变更 转让矿业权

类     别:民事诉讼

作     者:罗克斌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6日荆彰石英矿变更登记投资人为刘某,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矿采矿权许可证颁发时间是2011年3月8日,采矿权人为荆彰石英矿。


2013年6月17日该矿变更登记投资人为胡某;2014年1月14日,杜某从胡某手中接收该矿,并变更登记为杜某,至此该矿登记投资人为杜某。


某银行与刘某等担保合同民事纠纷一案,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民三金初字第1-1号生效民事裁定,确定保全刘某的财产。2013年7月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到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保全了荆彰石英矿的采矿权。该案诉讼结束后,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荆彰石英矿以该矿投资人工商登记变更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法执异字第009号民事裁定,裁定异议成立并中止该案执行。


某银行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准许执行荆彰石英矿采矿权。


裁判要旨

(一)一审裁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商登记变更了该矿的投资人,但并不产生采矿权转让的法律效力。采矿权转让需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但现在荆彰石英矿的投资人杜某并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故荆彰石英矿的采矿权人未予变更,本案争议的执行标的荆彰石英矿的采矿权仍然在原投资人刘某名下。判决:准许执行荆彰石英矿采矿权。


(二)二审裁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荆彰石英矿的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该矿资产所有权属于投资人所有。由于采矿权属于荆彰石英矿所有,荆彰石英矿的投资人对该矿的采矿权拥有相应的权利。刘某在2009年3月16日至2013年6月17日期间对荆彰石英矿的资产包括采矿权享有权利,但在2013年7月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荆彰石英矿的采矿权时,刘某已经将荆彰石英矿的资产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给胡某,且已依法变更了投资人的登记,刘某对荆彰石英矿的采矿权已经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荆彰石英矿投资人为杜某,杜某依法对荆彰石英矿的资产享有权利。


2013年7月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荆彰石英矿的采矿权时,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的档案中存放的荆彰石英矿营业执照的投资人为刘某,是因为刘某作为投资人期间荆彰石英矿的采矿权到期,重新申请采矿权时需要荆彰石英矿的营业执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变更除了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需要履行其他法律手续。本案刘某转让对荆彰石英矿的投资的方式与其前后手投资人的方式完全一致,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有效。故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案涉采矿权时,刘某已经对荆彰石英矿的采矿权不享有任何权利。荆彰石英矿对本案排除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再审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采矿权系矿山企业的核心资产,矿山企业资产的整体转让和投资人的变更必然导致采矿权主体的变更。因此,转让协议约定矿山企业全部资产或者100%企业产权的转让,应认定为包括采矿权转让在内的企业资产的整体转让。


采矿权转让依法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受让人才依法取得采矿权。案涉采矿权证证号系刘某作为荆彰石英矿投资人于2011年3月8日申请取得,但刘某将荆彰石英矿全部资产转让给胡某、胡某转让给杜某,均未依法向该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


二审法院关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变更除了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需要履行其他法律手续”的认定未考虑矿业权具有行政赋权的法律特性,以及矿业权转让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判决: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律师评析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性质是非法人企业,企业全部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系投资人。本案中,荆彰石英矿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多次变更投资人,并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从表面上看,荆彰石英矿名称不变,但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系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变更必然导致企业名下财产权利的转移,故构成变相转让采矿权。


采矿权转让依法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受让人才依法取得采矿权。尽管荆彰石英矿投资人已经过工商登记变更,但采矿权主体并未同时发生变更,案涉采矿权依法登记在荆彰石英矿名下,权利人依然是刘某。


实务要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相关概念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2】

第一,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人,投资者即为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全部权力并承担责任,公司法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事务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与企业的人格是合一的,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完全取决于投资人本人的意志和自由选择,排除了合伙以及公司形势的管理模式;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拥有企业的全部财产所有权,包括原始投资和企业在存续期间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商号、专利等;第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同样也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一项重要原因。


2.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第102条规定:“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只是参与经济活动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并非无限连带责任,即独资企业没有独立于投资人的财产权。


3.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二者相同点较多,即投资主体都是对其承担无限责任的公民,均没有投资限额的要求,对于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都没有严格限制,仅需要满足经营需要即可。但是二者有存在很多不同,企业名称合法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而个体工商户没有这个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在本辖区内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是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济活动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个体工商户则尚无定论。【3】



(二)个人独资矿企变更投资人可视为变相转让矿业权

《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据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性质是非法人企业,企业全部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系投资人。由于采矿权系矿山企业的核心资产,矿山企业投资人的变更必然导致采矿权主体的实质变更。因此,个人独资矿山企业因转让使投资人发生变化的,可以视为矿业权转让,适用矿业权转让的相关规则处理。【4】



(三)个人独资矿企投资人变更并不直接导致矿业权变更,转让矿业权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转让依法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受让人才依法取得采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相关引用

【1】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卢氏县杜关镇荆彰石英矿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65号)

【2】任晓刚,王耀.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法治与经济.2009-1:18.

【3】葛书环,杨凤义.个人独资的法律地位[A].法治与社会.2020.3(中):63.

【4】杜万华:《在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2015年11月8日),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6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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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克斌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协金融与保险专委会委员。服务的单位包括广元市人民政府、阿坝州人民政府、雅江县水务局、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雄飞集团、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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