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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刑辩____审前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适用情形及救济途径

2022-08-25485

发现刑辩 || 审前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适用情形及救济途径

原创 罗毅、林慧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8-25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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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审前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仅可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被侵犯的财产权得以恢复,也符合民法物权“物尽其用”的原则,使物权避免因刑事诉讼而导致价值和功能的减损。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发还,但相关规定过于概括,导致审前财产返还处理并不规范。本文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对审前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适用情形、条件及救济途径等问题作简要探讨。



一、审前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正当性


 审前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是指侦控机关在判决前的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中,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被害人的行为。审前返还被害人财产是审前处分涉案财物的一种,其性质属于有关国家机关在刑事判决生效前对涉案财物先予执行的法律制度,本质上属于一种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


刑法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均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虽未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可返还涉案财物,但根据公安部及最高检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来看,审前返还涉案财物具有法律依据。此外,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案件,并不会进入审判程序,若一律要求所有刑事案件必须经审判程序后在执行阶段才能处分涉案财物,既不现实,也无必要。规定审前返还被害人财产,既可以避免因为刑事诉讼周期较长而妨碍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也可以防止财产资源处于闲置状态,得不到有效利用,具有正当性。


二、审前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一)无需提起公诉的案件


侦查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均无需移送法院审判,如有“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对于该财产的处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作了相应规定。


1.撤销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对已查封、扣押的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并通知被害人。


2.不起诉的案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返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二)需提起公诉的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及时返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三、审前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条件


因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通常是嫌疑人、被告人所取得的“赃款赃物”,往往作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若在刑事诉讼活动尚未结束时便予以返还,可能将影响法庭出示活动的开展。此外,在涉案财物的性质尚未经审判程序认定前即予以返还,一旦法院判决无罪,将可能产生财产难以执行回转的问题。基于此,赃款赃物的处理应经司法机关生效裁判认定为原则,以审前先行返还被害人为例外;赃款赃物在判决生效前应以保管为原则,发还为例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审前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具备如下条件:


1.权属明确。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财物权属明确或被害人对该财物依法享有管理权或控制权。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涉案财物的权利主体和财产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返还被害人财产的诉讼风险和错误发还的可能性才能降到最低,尽可能做到将原属被害人的财物正确返还,减少对被追诉人或者其他主体合法权利的损害。若原来的涉案财物已经发生转让、添附、加工、形态转化等权利转移或变更的,因涉案财物的具体形态发生变化后,其价值、权利主体等属性可能随之发生相应改变,不宜在审前阶段直接返还被害人,而应由法院对转移、变更后的涉案财物经审判程序作出裁决后,根据法院判决作出处理。


2.返还的财产须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通常情况下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较为容易认定,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形。如被害人孙某为逃避刑事责任,欲找人帮忙联系某检察长,陆某得知后谎称是某检察长的表弟,后孙某将500万元交于陆某疏通关系,陆某获取500万元后将大部分款项挥霍。陆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扣押陆某100余万元。该100余万元虽是孙某被诈骗的款项,但同时也是孙某的“行贿款项”,孙某出于犯罪目的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应认定为合法财产并予以发还,而应作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外,如被害人的财物已被犯罪嫌疑人另行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已取得物权的,被害人便不再是该财物的所有权人,该财物不应被认定为被害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3.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只有其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没有争议时,才能将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降到最小。当其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物主张权利,与被害人的返还请求权相抵触时,或者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可能会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物主张权利时,不宜在审前就向被害人返还。在存在多个被害人的案件中,如果仅有部分被害人请求返还,个别发还将会损害其他被害人的利益;特别是追缴到案的涉案财物不足以弥补所有被害人损失的,被害人之间对返还比例不能达成一致的,或者其他被害人因不知情而未主张权利,或被害人人数难以确定时,均不应向提出申请的被害人单独返还。


4.不妨碍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为了保全证据而扣押的物品,只要保全证据的目的已经达到,没有必要继续维持扣押状态,且无须在法庭出示的,应被害人申请,可以发还给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因该类案件在定罪问题上,控辩双方存在根本性对立,一旦法院宣告无罪,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将产生重大影响,一般不宜在审前返还。此外,控辩双方对于事实和证据问题存在争议,涉及能否达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时,因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不宜在审前程序就将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判断的涉案财物返还被害人。


四、未依法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救济途径


(一)向办案机关投诉、控告或举报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是否及时返还被害人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装备财务、警务保障、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若公安机关未依法返还被害人财物,可向公安机关相应部门投诉或举报。此外,因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关,被害人还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投诉或举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对应当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被害人而不返还的,可以进行口头提示;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认为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检察长报告。据此,被害人或代理人认为检察机关未依法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可向案件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检察长等进行反映、投诉或举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审前返还错误后的纠正


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错误处分涉案财物的执行回转程序,在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发现快速返还存在错误的”应当由决定快速返还的机关及时纠正,依法追还财物。虽然该规定仅是针对涉扶贫领域财物快速返还存在错误时的救济,但对于其他类型的被害人财产返还仍具有参考借鉴意义。因此,对于发现已经错误处分涉案财物的问题,被害人可申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撤销错误决定,进行执行回转。因此前发还财物的决定已经撤销,已取得财产的主体应当向原权利人返还财产。若该财物已转让或另行处分,应保护善意第三人,原物返还不能时,应做相应的价值返还。


(三)申请国家赔偿


若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发还财产或者违反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导致涉案财物损害、灭失,或错误处分涉案财物,致使无法发还被害人的,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被害人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等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在国家赔偿程序中,首先适用返还财产的救济方式;若财产已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在不能恢复原状时,应按损害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及利息;已拍卖、变卖的财产,应给付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结  语


我国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审查处分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自行决定和实施,缺乏司法审查机制的约束。审前阶段是否处分涉案财物,完全服务于刑事侦查和公诉的需要,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自行掌握,没有中立的司法机关通过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决定如何处理,致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权利主张、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等方面受阻,无法获得与侦控机关平等对抗的机会,极易导致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此外,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审前返还财产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法行为,对该行为的异议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


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程序问题既关乎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问题,也关系到相关案件的合法主体的利益保障问题。基于诉讼经济、被害人保护和财产流转等多方价值的考量,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行使先行处置权,审前发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既能满足被害人的合理要求,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又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体现司法公正。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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