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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察法》带给律师的机遇与风险 | 发现刑辩

2025-05-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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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新《监察法》即将于6月1日起施行,以往律师在监委调查阶段,除了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外,基本上什么也做不了,而家属对案情知之甚少,能提供的帮助有限。新《监察法》在新增强制措施、被调查人权利保护等方面做了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律师的辩护空间,但也并存风险。律师在利用专业优势为案件做好服务的同时,也应把控好执业风险。


一、新增责令候查措施,为律师在调查阶段直接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服务开辟了通道,但同时也给律师带来巨大的执业风险


1.律师可以直接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将增加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对律师服务的市场需求,为律师扩大业务带来机遇


2018年《监察法》只规定了单一的留置措施,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被留置后,与外界信息隔绝直至移送检察院,律师才能会见和阅卷,开展辩护工作。因此,很多职务犯罪案件家属在调查阶段都不会聘请律师,律师的职务犯罪案件业务极大的萎缩。新《监察法》新增了责令候查、管护等强制措施。其中责令候查措施对被调查人和律师而言意义重大。


新《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责令候查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被调查人只要不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不违反责令候查期间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自由活动的。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新《监察法》的该规定并未禁止被调查人在责令候查期间可以咨询律师获得法律帮助。法无禁止即可为,律师可以在该期间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虽然还无法阅卷,但通过被调查人本人的自述基本上能够还原大致的案情,找到辩护的方向,被调查人也能获得律师的专业指导。责令候查相当于开辟了一条律师在监委调查期间就可以“会见”被调查人的通道,及时的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帮助,及早的为案件移送后的辩护做好准备工作。


根据此前我们对新《监察法》的分析,未来监委的部分案件可能会采取强制到案+管护+责令候查或者强制到案+(管护)+留置+责令候查等模式,那么责令候查的适用范围和案件数量还是值得期待的,我们静待新《监察法》施行后的案件数据。


2.机遇的背后是风险,责令候查期间,监委会高度关注被调查人的表现,若出现翻供、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形,不仅被调查人可能会被转为留置,律师也可能会有被审查执业合法性的风险,严重者可能会有刑事风险


虽然新《监察法》没有禁止被调查人在责令候查期间寻求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但毕竟监察法没有授予律师在调查阶段的辩护权,律师是否可以向被调查人了解详细案情是有待商榷的。而且若因律师的指导不当导致被调查人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严重情况的,律师可能会有法律风险。因此,律师在对被调查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当专业、合法、谨慎,严防执业风险。


二、新《监察法》赋予被调查人、近亲属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的申请权,律师可以依法提供帮助


新《监察法》增加了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的权利。 新《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虽然这一规定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在被管护、留置人员与外界信息隔绝,律师无会见权的情况下,被管护、留置人员得不到法律帮助,近亲属无法了解案情,无法判断证据情况,他们难以提出有效的申请变更措施理由。但赋予这一权利本身就是一大进步,而且哪怕极少案件能申请成功,但对申请成功的个案也是100%的成功。


赋予变更措施申请权还具有现实意义,从过去几年的办案情况来看,确实存在少数的“留置过度”现象,即无论案件大小,调查进度如何,一旦采取留置以后,办案机关会倾向于用满3个月的留置期限,少有在一两个月内提前办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这种“留置过度”的问题,不仅不利于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办案资源的浪费。

因此,在留置调查一段时间后,允许申请变更为其他措施是符合现实需要的。近亲属要行使申请权,大部分是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的,这也需要律师能够加强学习,了解监委办案流程和职务犯罪的特点,能够帮助被调查人、近亲属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


三、新《监察法》扩大了申诉主体和申诉范围,律师可以协助行使申诉权,从程序上维护当事人人身及财产权利


新《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五)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监察法》将申诉权的主体扩展至利害关系人,并将“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和“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两种情形列入申诉范围。对比原监察法,申诉主体的人员范围更大,可申诉事项也更多,利害关系人行使申诉权相比被调查人及近亲属顾虑更少、积极性更高,如某民营企业,因涉案被调查,若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进行申诉。那么律师接受民营企业经营者委托,协助民营企业申诉,可能会成为律师的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新《监察法》侧重于完善强制措施和权利保护,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律师在调查阶段更多的辩护空间,为律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业务增长机遇,律师同仁需加强对新《监察法》的学习,积极拥抱新《监察法》施行带来的机遇,同时也应注重防范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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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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