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毛艾琳,艾京皇
前 言
出口管制违规案件被海关查处后,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往往不是罚多少,而是能否止于行政处罚。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口管制执法体系的持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显著加强,行政违规向刑事追诉的转化风险明显上升。对出口企业而言,准确理解行政违法与走私犯罪之间的界限,把握案件在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之间的流转规律,是在违规发生后作出有效应对的前提。
一、行刑衔接的制度基础
《出口管制法》是出口管制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超出许可证件范围出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为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等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该法第四十三条统一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在符合刑法规定构成要件时,应当转入刑事追诉程序。
二、违反出口管制规定不必然等于走私
与其他走私犯罪不同,在出口管制领域,违反出口管制规定出口两用物项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走私,而是呈现出违规行为、走私行为、走私犯罪的递进结构。尤其是不能将违反出口管制法规的行为直接等同于走私行为,违反出口管制规则,不必然构成走私行为,须逐层判断。
1.违规行为:违反出口管制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超出许可证件范围出口、申报要素填报不规范等行为,首先落入《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制范围。该层次的成立,只要求客观行为存在,不以行为人具有逃避海关监管为要件。
例如,企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但未依照规定申领许可证件,属于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政违法。
某公司于2026年5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数控机床10台。经海关查验并送检,确认该批数控机床达到出口管制条件,属于两用物项管制物项,出口须取得许可证。该公司在出口时未能提供许可证,海关认定其行为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系违反国家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处以相应罚款。
又如,企业因认知错误未如实进行要素申报,未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违反出口管制规定。
某公司于2025年10月以货样广告品方式向该关申报出口,申报品名为铁片。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含有一定成分的镝,属于管制的稀土元素,须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该公司未能提交许可证,海关认定其行为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
某公司于2026年1月以跨境电商方式向该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至中国台湾,申报品名为装饰配饰。经海关查核并取样化验,实际出口货物中含有金属铋1块,铋含量达97.9%,属于出口管制物项,须申领出口许可证。该公司申报时未提交许可证海关认定其行为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该层次的核心特征在于,出口行为违反了出口管制的管理秩序,但尚未触及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的本质要素。因此,部分出口管制违规案件因此停留在该层级,以行政处罚结案。
2.走私行为:逃避海关监管
从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上升为走私行为,质变节点在于行为手段的变化。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走私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境。
关键在于,单纯的无证出口本身并不等同于走私行为。企业如实申报了品名、规格、数量,仅因未取得许可证件而被查获的,行为外观上并未逃避监管,属于行政违规而非走私行为。反之,企业以伪报品名方式将管制物项申报为非管制物项、以瞒报成分方式规避技术参数审查、以伪报贸易国别方式规避目的国管控,则行为性质发生质变。从未合规申报转为以欺骗手段逃避监管,构成走私行为。
某公司自2024年3月起,向国内多家供应商采购符合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管制标准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制品。该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上述物项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出口须申领许可证件,仍多次指使公司人员采取伪报品名、瞒报成分指标、篡改海关商品编码等方式,将涉案石墨制品走私出口至台湾,涉案货值640万余元。法院认定该公司及其三名责任人员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3.走私犯罪:以数额标准为升格条件
违规出口管制物项的走私行为成立,并不当然导致刑事追诉。从走私行为升格为走私犯罪,还须达到数额门槛。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达到相应数额或重量标准的,进入刑事追诉范围。对于两用物项无证出口案件,通常适用该解释第十一条第(六)项的兜底条款,标准为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在可适用重量标准的物项中重量二十吨以上。企业实施伪报品名、瞒报成分等逃避监管行为,若涉案货物价值或偷逃税额未达到上述标准,案件仍以行政处罚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若行为人非出于逃避监管的故意,而未如实申报品名、税号、成分,未取得许可证的,属于违规行为,产生行政处罚后果。采取伪报品名、篡改编码、夹藏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构成走私行为;在构成走私行为的基础上,货值或数量达到法定标准的,才升格为走私犯罪。
某公司于2026年2月申报出口搪瓷涂层化学反应器及配件一套。经海关查验并提出出口管制质疑后,综合认定其中搪玻璃反应罐、温度计套管、底阀、搅拌器等货物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货物申报总价为FOB218万余元人民币。该公司在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海关认定其行为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税则号申报不实,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和申报不实行为。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申领许可证,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
4.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核查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义务的履行,是区分行政违规与走私行为的重要观察维度。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出口经营者负有提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发现最终用途可能改变时立即报告的法定义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商务部可将其列入关注名单。若企业如实申报物项信息并履行了合理的核查义务,仅因最终用户事后改变用途而被查获的,通常停留在行政违规层面;反之,若企业明知最终用户涉及敏感用途或已被列入管控名单,仍以伪报、瞒报等方式规避核查出口,则行为性质从未合规申报质变为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
三、分阶段辩护路径与应对策略
1.行政调查阶段
行政调查阶段是整个案件走向的分水岭。案件事实若被固定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后续移送刑事程序的可能性将大幅上升。
固定如实申报的关键证据,是否如实申报是违规与走私的分水岭。若申报品名、规格、数量与实际货物基本一致,仅因归类认知偏差或对管制清单理解不足而未申领许可证,应重点收集报关单证、产品技术说明、内部合规审查记录、与专业机构的咨询沟通记录等,证明不存在伪报、瞒报的积极行为。
其次,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进行陈述申辩,海关处罚前须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较大数额罚款案件可申请听证,企业可如实提交不构成逃避监管提交书面意见。若违规出口行为已经构成,补办许可证件、召回违规货物、完善合规制度等行为,虽不改变违法事实,但从一定程度上可能降低行政罚幅。
2.移送与刑事追诉阶段
海关将案件移送缉私部门或公安机关,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辩护策略应从性质之争转向对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要素审视。
走私犯罪以行为人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为前提。对于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存在差异的案件,应当重点关注差异产生的具体原因,是归类技术上的认识错误,对管制目录理解上的偏差,还是有意为之的虚假申报。围绕货物技术参数、归类依据、出口操作流程等事实,提出差异形成原因的辩护意见。
除此之外,走私犯罪要求行为人对涉案货物的管制属性具有明知。应当审查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在出口当时已经认识到货物属于管制物项,包括企业是否存在伪报品名、瞒报成分指标、篡改海关商品编码等手段。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基于案件实际情况,评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并考察开展出口管制合规整改的可行性。同时,应当核实各涉案人员在违规出口行为中的实际作用和地位,使责任认定与各人的实际行为相符。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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