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再审改判案看诉讼策略的制定 || 再审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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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析栏目,聚焦最高法院和四川高院再审案例,研析裁判要旨,启迪办案思路,每周三在这里与您准时相约。
本期作者:罗毅、李将军
金秋送爽,丹桂飘香。在这喜获丰收的季节,发现所再审委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民再250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历经两年艰苦斗争,一二审虽部分胜诉,但主办律师罗毅和李将军认为本案仍有更大胜诉空间,经再审审查和审理程序,省高院最终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发现律师代理的被告取得了全案胜诉!
导 读
2018年年底,罗毅主任再审团队接受某高校全资子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所涉30余件民刑交叉案件的民事诉讼代理人,案件金额高达上亿元。在此之前,部分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如果不重新调整诉讼策略,其余未结案件败诉的可能性极大。对此,我们运用民刑交叉程序的规定,结合《九民纪要》关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新规则,圆满完成该系列案件的代理工作。现以我们代理的民刑交叉案中的一则再审案为例,与大家简要分享。
一、案情简介
2010年,A公司和B公司合作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合作过程中,B公司因资金短缺,通过伪造A公司印章、虚假抵押等方式大肆举债。2012年1月12日,B公司向胡某借款868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届满后,B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10月15日,胡某与B公司签订《达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用房产抵偿所欠借款。2012年10月16日,胡某与A公司项目部签订《内部意向认筹书》,将与A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的44套房屋作价380万元以“认筹选”的方式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
2015年3月,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还本付息。取得胜诉判决后,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500万元。针对未偿还的借款本息,胡某于2019年10月向达州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借款本息已上千万元。
裁判要旨
一审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内部意向认筹书》并非双方对房屋的真实认筹,而是A公司项目部自愿提供价值380万元的房产作为借款担保,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负有共同偿还责任,故判令A公司对380万元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审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内部意向认筹书》的性质并非以房屋作为借款担保,而是A公司与B公司共同向胡某借款的认定基础,故一审判决A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B公司所涉刑事案件的事实与本案中胡某所主张的事实并非同一事实,即使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犯罪,亦不能免除A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综上,二审法院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审理裁判要旨
根据案涉《起诉意见书》所载明的事实来看,B公司用A公司项目部的名义私自同胡某签订《内部意向认筹书》,将44套房屋作价380万元以“认筹选”的方式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该房屋与其他受害人及正常购房户房源重复。B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收到胡某的出借资金后,仅有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故,本案借款及出具《内部意向认筹书》事实与《起诉意见书》所载明的事实系同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胡某的起诉。同时,该院还认为,对于类案应当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胡某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与理由与其他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均具有相似性,同样应驳回胡某的起诉。故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胡某起诉。
办案感悟
我方代理的A公司所涉系列案件并不是单纯的民事案件,从案件背景来看,B公司在与A公司合作过程中,通过伪造印章、虚假抵押等方式骗取多名受害人借款上亿余元。后因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大量债权人以B公司、A公司等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各种类型的民事诉讼几十起。
罗毅主任再审团队在接受委托前,部分民事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均判决A公司承担责任,包括承担直接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或判决A公司交付房屋。源于代理经济犯罪类案件所累积的经验,罗毅主任指出该系列案并不能单纯沿用传统民事案件代理思路,否则极易出现不同受案法院在案件定性、刑民衔接、证据理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不一致,其余未结案件败诉的可能性极大。因此,我们把民刑交叉作为案件突破口,制定“以刑民衔接解决A公司所涉系列民事案件”的整体思路,力争法院认定债权人提起的民事案件事实与刑事案件侦查事实属于同一事实以驳回原告起诉,退一步讲即使不属于同一事实,通过刑事案件固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受害人出借本金金额、已经收取的利息,避免因个案举证不力致使承担法律责任。整体思路决定了系列案件的代理难度和复杂程度远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不仅需要分析民事案件的证据,还需要结合刑事案件材料进行全盘评议。
就胡某案而言,在整体代理思路指导,我们围绕该案具体情况作出了A、B、C三种具体策略。在诉讼伊始,我们也难以断定哪条路是一定能走通的,所以三种策略层层推进,以期从程序层面和实体层面化解本案纠纷。
策略A:力争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既然B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释〔2015〕18号)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据的事实与犯罪事实属于同一事实,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胡某提起民事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为《内部意向认筹书》。而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来看,该合同的签订正是相关人员利用项目部印章进行合同诈骗的具体体现,且胡某持有的房源与其他人的抵押房源重复,其中有8套房源同正常购房户重复,属于典型的“重复抵押”,因此胡某起诉的事实,属于侦查机关侦查范围、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本案不属于民事争议,应由刑事案件予以处理。
策略B:力争法院中止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为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需要,我们认为也有必要申请中止诉讼。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不提供B公司已经还本付息证据的情形,将导致A公司责任无限放大。而通过刑事案件的侦查,可以挤掉水分,固定借款本金,查明受害人是否有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避免因个案举证不力致使A公司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考虑,如果策略A未成功,我们也需要力争申请中止案件的审理。
策略C:从实体上避免A公司承担责任。研究之初,我们曾经一度认为A公司与受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应当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但让人惊喜的是,《九民纪要》的颁布对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曙光。《九民纪要》第17条-20条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第23条对债务加入的效力进行规定。本案不论认定A公司与受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是担保还是债务加入,都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作为授权的依据,故该行为无效。加之债权人在庭审中自认B公司无权以A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属于有过错一方,A公司也不应当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
结 语
田忌赛马的典故告诉我们策略的重要作用。民商事诉讼与之道理相通,庭审虽是案件的高光时刻,但决定案件胜败却常是庭审之前的诉讼策略制定。对于民商事诉讼而言,没有诉讼策略的对与错,只有诉讼策略是否符合案件代理需求。A、B、C三种策略其实是诉讼三条路,谋篇布局发现多条路都能走时,我们首先需要判断选哪条路走。而在程序抗辩和实体抗辩的排序上,我们首选程序抗辩,因为这最有可能一招致胜。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争议非常大,本案一二审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本案,但省高院经再审认为本案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从而改判驳回了原告起诉。
通过上述亲办案例可见,恰当的诉讼策略可以让案件柳暗花明、转败为胜,反之则可能使案件山穷水尽、陷入迷雾。在此,再审团队总结三点经验:
第一,充分运用程序性权利。我们需深入研究程序法,充分挖掘与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程序性诉讼权利,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
第二,制定多元化诉讼策略。我们需对法条熟稔于心、将案件研究透彻,制定出多种诉讼策略,并据此选择与构建最佳整体方案。
第三,灵活调整诉讼策略。我们在应诉准备和诉讼过程中,不能仅局限于一种方案,需要全面研析案情,及时跟进诉讼进展,一旦感觉“此路不通”,应迅速调整策略另辟蹊径,避免逆势而动。
作者简介
2021.1.12
罗毅主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联系方式:13908176157
13908176157@qq.com
2021.1.12
李将军律师,男,四川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8年取得律师资格,现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13年执业经历,曾办理多起重大商事诉讼案件,尤其熟悉房产、建设工程施工、股权纠纷等领域争议解决。2007年7月至今在发现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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