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毛艾琳,艾京皇
前 言 2025年以来,全球出口管制对抗持续升级。美国已将逾千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欧盟、日本等主要经济体协同收紧对华技术出口。作为对等回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于2024年12月施行,2025年商务部多次发布针对稀土等物项的专项管制公告,出口管制力度加强。同年,全国海关针对出口管制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较2024年明显增加。2026年1月,商务部发布第1号公告,宣布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及用于提升其军事实力的最终用户用途出口。在这一背景下,企业若因涉嫌违规出口两用物项被海关调查,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诉。 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概述 (一)两用物项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两用属性决定了出口管制在促进正常贸易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须寻求平衡。 (二)出口许可制度 对于属于管制范围的两用物项,并非完全禁止出口,而是实行申请许可出口的制度。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出口许可,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即构成违法行为。除特殊情况外,法定的许可审查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在许可类型上,可以分为单项许可与通用许可两种形式。单项许可针对特定出口经营者的单次出口行为,实行一证一关的管理模式。通用许可则允许出口经营者在许可载明的范围和条件下多次出口特定物项,有效期不超过3年。许可申请须在报关前完成,任何情形下的先报关、后补证均属违法,即使已提交申请但报关时尚未取得许可,同样构成违规。 在管制范围上,我国采取清单管理、临时管制、兜底管制三层体系。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基础,管制清单将分散于多部法律文件的物项系统归并管制。临时管制作为补充,商务主管部门可对未列入清单但确需管制的物项采取临时措施,期限不超过两年。依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可理解为兜底管制,即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物项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风险的,即使不在管制清单或临时管制范围内,也应申请出口许可。 二、违规出口的法律后果 对于企业而言,违规出口两用物项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并非单一层面的,而是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在行政处罚、刑事追诉两个层面形成递进式法律责任体系。法律责任已在我们的上一篇文章中概述,本文不再赘述。 三、被调查过程中的应对建议 (一)厘清行为定性,守住“罪与非罪”的界限 两用物项出口违规发生后,出口经营者面临的第一道也是最关键的一道关口是行为定性。到底是行政违规,还是刑事犯罪?首先需要厘清行为定性,明确罪与非罪的边界。 1.区别无证出口的违规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这是最常见的违法出口两用物项的情形。《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出口管制物项,只要客观上无证出口了管制物项,就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所出口的货物属于两用物项且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仍然采取伪报、瞒报、夹藏等手段逃避监管而出口。因此,如果经营者系因对货物归类认识不足、编码归类技术性争议、对管制清单的理解存在合理偏差,而非故意逃避许可证管理,则属于无证出口的违规行为。反之,若企业明知货物属管制物项,仍以夹藏、伪造许可证等方式逃避监管,则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2.技术性申报错误与伪报品名 伪报品名是将管制物项故意申报为非管制物项,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技术性申报错误则是因商品分类技术争议导致申报错误,行为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具备走私的主观故意。这一区分的关键在于证据,例如,企业是否曾就该商品的归类向海关咨询过;申报信息与实际货物的差异是否属于名称明显不符,还是同一类别下的技术参数争议;企业是否有过同类商品长期以同一归类方式通关且获得放行的记录等。 3.出口经营者与代理报关企业、货运代理的责任区分 货主明知属管制物项仍隐瞒品名伪报出口的,货主是走私行为的主导者,达到追诉标准的,将面临走私犯罪刑事追诉;货代、报关行若确属被蒙骗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反之,若报关行自行伪报而货主不知情,货主在证明自身确不知情、未授意虚假申报后,通常不构成走私犯罪,实践中该情形相对少见。 4.审查物项是否真正属于受管制范围 两用物项并非名称受控,而是技术参数受控。必要情形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同一批次产品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与管制清单逐一比对,审查涉案物项的技术参数是否达到管制清单规定的阈值以确认其是否属于管制范围。 (二)应对海关质疑,把握7个工作日的黄金窗口期 企业被海关调查,往往始于一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根据现行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这七个工作日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证明所出口货物不属于管制物项的,海关将依法认定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货物不予放行并进入处罚程序;反之,若能在窗口期内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则可能促使海关终止质疑。 在这七个工作日内,企业的应对核心可围绕以下几个层面展开。第一,迅速完成内部自查,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逐项核查涉案货物的技术参数是否触及管制红线;第二,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出口合同、商业发票、报关单、检验检测报告及与境外买方的往来函电等,其中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是证明货物不属于管制物项的核心证据;第三,组织专业人员撰写情况说明,从技术参数、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维度论证货物未落入管制范围,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第四,如果案涉货物确实属于被管制的两用物项,自行迅速调查出口违规的原因,如出口报关品名错误的原因、应申请许可而未申请的原因。 (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在海关调查程序中,当事人的配合态度与补救措施对处罚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在确无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规范目的而言,上述规定旨在激励违法行为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降低违法行为对出口管制秩序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兼顾行政效率与过罚相当原则。 在具体操作层面,出口经营者可通过主动补办出口许可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如涉案货物尚未出运或仍处于海关监管状态,应立即向商务部提交出口许可申请,争取在调查期间取得许可证件。对于调查启动前已在申报环节如实申报、仅因未取得许可而被查发的案件,如能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补办许可证件,该补救措施可作为考量因素,在量罚时酌情从轻。 其次,及时办理退运。如货物已报关但尚未实际出境,可向海关申请删单退关或办理退运手续,从物理上消除违法状态,此为消除危害后果最直接的措施。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全面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违规原因,完整提供相关材料,协助海关查明事实,若有违法所得主动退缴,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四、建立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违规发生后的应对固然重要,但对企业而言,根本之策仍在于建立常态化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参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出口企业可重点从以下环节着手构建合规机制。 首先,物项筛查与管制属性判断。 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年度管理目录,逐项核查出口产品的技术参数、化学成分等是否触及管制红线,对含管制成分的混合物、合金等予以重点关注。 其次,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 建立交易对象背景调查制度,核查进口商及最终用户是否被列入管控名单或关注名单,获取并留存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对运往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交易设置更严格的审查程序。 再次,出口许可与申报流程管理。 建立先许可、后出货的刚性流程,避免先报关、后补证的操作。确保报关单信息与实际货物一致,避免因申报不实触发海关质疑。 最后,档案留存与可追溯管理。 完整保存出口合同、许可审批文件、最终用户证明、技术检测报告等资料,确保每一票出口货物的合规性均有据可查。 合规体系的建立并非一次性工程,应随管制清单的更新、执法实践的变化及企业自身业务的调整持续完善。将合规嵌入日常经营流程,才能在出口管制执法趋严的大背景下实现稳健运营。 结 语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日趋严格,对出口企业而言,违规出口两用物项的法律后果并非单一后果,而是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诉的递进式责任体系。在制度设计上,出口管制并非禁止出口,而是通过许可制度在促进正常贸易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寻求平衡。从长远来看,将合规嵌入日常经营流程,才能在出口管制执法趋严的背景下实现稳健运营。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蜀ICP备:170005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