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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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之债,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之债为例,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如何认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裁判观点
笔者通过在alpha案例库中,以“夫妻一方侵权”、“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48个相关案例。通过对案件类型的梳理,找出26个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作为本文的分析样本。通过仔细分析案件的案情及判决内容,特将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裁判观点梳理如下。
第一种裁判观点: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
1.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必然从中获得利益。本案中谭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被告柏某与谭某的孩子,属于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抚养子女乃夫妻共同义务,谭某履行该义务,柏某显然从本次机动车运行中分享了利益。谭某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驾驶肇事车辆而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粤0404民初782号
2.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被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上述赔偿款项由被告王涛、被告张明军共同偿还。——(2015)肥民初字第965号
3.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非侵权的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个人行为导致的侵权之债应当推定为行为人的个人债务,除非该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本案中,潘某、向某夫妻从事热水器、液化气等销售安装经营活动,向某在安装热水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与家庭共同经营有关,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为夫妻共同享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潘某应当对向某在家庭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川10民终288号
4.肇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因被告李某、王晓某系夫妻关系,肇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故二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18)鲁02民终1229号
第二种裁判观点: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侵权,夫妻另一方没有过错的,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交通事故中夫妻一方侵权致人损害,另一方应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问题,判断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为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的生产和家庭生活而进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中获利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形成的债务,是因个人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形成的侵权行为之债,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此外,因夫妻一方非法侵权形成的债务,而另一方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亦未实施侵权行为,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不应当承担对方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021)豫13民终4185号
2.非法的侵权行为形成的消极债务,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要考虑婚姻法的规定,也要考虑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夫妻一方侵权,夫妻另一方没有过错时,要求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于法无据。另外,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是因非法的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消极债务,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2018)鄂1083民初917号
二、立法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前述我国立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细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第二类,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负的债务;第三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债务。
但笔者认为,判断某一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应该具备如下两个前提。其一,其应是积极债务,即该债务的产生意味着积极财产的增加。通常而言,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形成的合法且正当的消费或借贷,其用途或是购买产品、服务,或是取得一定价值的货币,其表现形式均为积极财产的增加,其才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相反,消极财产的债务,或者非法的债务,其不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二,其应是合法且正当的债务,即该债务的产生是合法而非违法、是正当的而非不正当的。例如,夫妻一方经法院判决作为某刑事犯罪的犯罪人负有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债务,系违反刑法而产生的非法债务,在性质判断上,肯定是其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又如,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即使赢得的赌资也有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因赌博行为的非法属性,系违反行政法而产生的非法债务,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语境下,侵权之债的产生,是侵权人对其负有过错责任或法定的无过错责任而应承担的补偿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务,究其本质,是一种典型的消极债务,也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债务。其既不具备积极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带来财产利益的现实基础,也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作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消极债务,理应与其他的违反刑法和行政法的其他违法行为产生的消极债务一样,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笔者更认同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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