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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型诈骗:直播打赏“甜蜜陷阱”,何时构成诈骗罪?| 发现原创

2026-05-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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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艺



前 言

一掷千金为红颜,到头来,却可能只是一场精心编排的剧本。


近年来,因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许多用户在投入大量情感与金钱后,才恍然发现,屏幕那头的“知心人”,其真实身份、年龄、相貌乃至性别,都与想象中大相径庭。当“真心”换来“话术”,失望与愤怒之余,当事人最想问的便是:“这到底算不算诈骗?我的钱还能不能追回?”


法律上的答案较为复杂。竟是“情感投资的落空”,还是“刑事诈骗的圈套”?本文结合真实入库案例,帮你划出这条线,也告诉你,哪笔账,法律可能替你讨回来。



一、现象与问题:直播打赏,是情意还是骗局?


“在吗,哥哥?我家里出了点事,能帮我在PK赛时刷个‘火箭’吗?赢了我就去你的城市找你。”——这句看似甜蜜的承诺,背后可能是一个诈骗团伙的“话术模板”。


直播打赏场景中,用户动机复杂:有人为颜值买单,有人为才艺付费,也有人期待通过“刷礼物”与主播建立更亲密的联系,比如发展恋爱关系。正是这种基于情感期待的打赏,成为了诈骗的重灾区。


核心问题在于:用户出于“恋爱期待”打赏的钱,与出于“欣赏节目”打赏的钱,在法律上性质一样吗?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精细的区分。



二、打赏型诈骗的审查核心:虚假承诺与履约意愿


很多当事人不理解:“她都隐瞒年龄、美化容貌了,这还不算骗?” 法院的逻辑其实更深入一层:打赏行为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欺骗行为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动用刑法。


入库案例:宋某岩诈骗案”(案例信息:入库编号:2023-03-1-222-01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2.11.29/(2021)苏0508刑初912号/一审)


裁判要旨: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平台抽成的手续费属于被告人入驻平台并使用平台的费用,属于被告人一方的犯罪直接成本,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是,对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金钱,进而骗取其信任并实施诈骗的,所涉数额可以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将行为清晰地切割为两个阶段:


1.美化包装≠诈骗


对于主播美化容貌、隐瞒年龄、婚恋状况甚至性别等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司法实践持审慎态度。如果没有基于这些虚假信息做出“承诺引诱”,一般不认定为刑事诈骗。其原因在于,直播打赏与传统消费不同。用户打赏,往往是为了获取精神享受、情感互动或直播间内的身份认同。如果主播只是通过美颜滤镜、隐瞒真实年龄或婚恋状态来“包装”自己,虽然可能让用户的精神恋爱需求落空,但这种“人设美化”通常属于商业夸大或民事欺诈范畴,刑法必须坚持谦抑性原则


第一阶段,不构成犯罪。主播在平台上提供才艺表演、日常直播,通过点赞、私信吸引用户进入直播间打赏。即便主播此时美化了容貌,甚至隐瞒了性别、年龄、婚恋状况,只要其提供了基础的直播内容,用户的打赏就仍与“获取精神享受”紧密关联,很难认定为诈骗犯罪。法院明确,此类情形即便涉及民事欺诈,能否追回打赏,也需综合欺骗程度、用户行为能力等因素判断属于赠与还是服务合同纠纷,绝不轻易升格为刑事犯罪。


2.明确、具体的虚假承诺涉嫌“刑事诈骗”


一旦主播或运营人员越过“提供直播服务”的边界,以建立婚恋关系、线下见面、甚至发生性关系等为诱饵,明示或暗示要求用户打赏,就极可能越过民事欺诈的红线,构成刑事犯罪。这是区分“情感纠葛”与“刑事诈骗”的核心标准。其法律逻辑在于,此时,用户支付钱款已经脱离了“通过直播获取精神享受”的范畴,而是基于“进一步发展关系”的特定承诺。当被告人在收到大额打赏后,采取敷衍、推脱、拉黑等方式,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第二阶段,类似于婚恋诈骗。宋某岩案中,被告人并不满足于直播间的泛泛吸引,而是将直播平台作为“筛子”,精准选取目标。随后,他们添加被害人微信,以“确立恋爱关系” “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等具体、明确的虚假承诺,诱使被害人继续通过直播平台打赏。此时,被害人支付钱款的目的,已经完全脱离了“精神享受”,变成了 “为换取进一步发展关系而给付财物” 。更为恶劣的是,与被害人你侬我侬的并非主播本人,而是公司的男性运营。一旦打赏金额达标,被告人便敷衍、推脱,甚至直接拉黑。


法院据此认定,此阶段的行为属于较为典型的婚恋诈骗,达到数额标准即构成诈骗罪。这一裁判规则清晰揭示:主播是“美化自己”还是“凭空许诺”,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分水岭。单纯虚构自身条件,用户打赏仍是对直播内容的对价或赠与;凭空许诺未来会履行某种义务(恋爱、见面、发生关系),却自始无履行意愿或能力,用户便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构成诈骗。




三、入库案例剖析:组织化“直播恋爱”骗局的台前幕后


1.入库案例郑某等诈骗案【案例信息:(入库编号:2025-05-1-222-001)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赣0191刑初7号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刑终574号刑事判决 )】


裁判要旨:利用网络主播虚构的身份、职业、情感经历等情形,诱使以恋爱为目的的被害人对主播虚构的性别、已经结婚等情形产生认识错误,给主播打赏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财物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该案中,被告人郑某等人构建了一套分工严密的诈骗链条。前端“业务员”在陌陌、探探上伪装成女主播,添加男性被害人;后端“聊手”接手,继续冒充该主播身份,依照固定话术与被害人“谈恋爱”;在骗取信任后,编造“亲人生病”“为实现人生理想兼职做主播”等悲情、励志故事,诱骗被害人到合作平台充值打赏。女主播本人则负责偶尔视频、语音,甚至短暂见面,以稳住“大鱼”。全案骗取188万余元。


法院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利用主播虚构的身份、职业、情感经历,使以恋爱为目的的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而打赏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有组织、有预谋地虚构人设和情感,然后“剧本杀”式诱骗打赏,刑事风险极高。


2.袁某某等诈骗案【(入库编号:2024-05-1-222-002)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102刑初621号刑事判决(2022年3月7日)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刑终202号刑事裁定(2022年5月16日)】


裁判要旨:设直播公司,立女主播“人设”,推广人员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冒充女主播的身份挑选男性用户,在女主播的配合下与男性用户聊天,保持虚假的男女暧昧关系,最终将男性用户引入女主播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后虚构人气直播挑战比赛,公司内部人员假冒其他男性用户参与直播间“烘托”比赛气氛,让被害男性用户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充值购买礼物打赏,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构成诈骗罪。


此案呈现出另一种更隐蔽的模式。袁某某成立直播公司,为女主播量身打造固定“人设”,推广人员冒充主播引流,并与运营、主播配合,与被害人谈感情、搞暧昧或确立虚假恋爱关系。之后,他们虚构“输掉人气PK赛会被严厉惩罚”等事由,激起被害人的保护欲,同时安排内部人员充当“狗托”虚假刷礼物烘托气氛,最终骗取27万余元。


法院明确,此种设公司、立人设、虚构人气挑战、安排内部人员哄托,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打赏的模式,构成诈骗罪。 这里提示我们,即便存在“真实直播”“真实PK”的外衣,只要其内核是以虚假事由和氛围诱骗他人处分财物,就可能穿透形式,被认定为诈骗。


一个完整的诈骗模型:

引流:前端业务员(后称“推广人员”)在社交软件上冒充美女主播,添加男性用户为好友。

建立信任:“聊手”(经理、组长)以主播身份,通过话术与被害人聊天,逐步确立虚假的恋爱关系。

诱导入局:在女主播的配合下,以亲人生病、完成PK任务、实现梦想等虚假理由,引导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充值、打赏。

配合套路:当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后,运营人员会假扮其他用户(“狗托”)一起刷礼物,烘托气氛,刺激用户攀比打赏。

收割钱款:当被害人投入足够多后,被告人便以各种理由推脱见面或直接拉黑。



四、结语:各方都应守住的底线


综合上述三则入库案例的核心精神,我们可以清晰地划定红线:对直播行业从业者而言,纯粹的形象美化、情节虚构,若未与特定承诺挂钩,刑事风险尚在可控范围内,但一旦跨越到以“恋爱” “线下见面” “性关系”等具体事项作为诱饵要求打赏,且无实际履行意愿与行动,便直接滑向诈骗罪的深渊。公司化运作、话术引诱、角色冒充,更会加重罪责。对用户和潜在被害人而言,若发现主播以虚假承诺索要打赏后“玩消失”、拉黑,应及时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并果断寻求刑事报案。通过梳理证据链条,论证行为人“自始无履行意愿”的非法占有目的,并全力追索包括平台抽成在内的全部被骗资金。


下一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证据收集与如何最大化追回被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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