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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资讯(第十一期)

2022-09-07551

税收业务资讯(第十一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9-07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税务 19个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上海成功侦破利用“加计抵减”税收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60亿元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与实际占用使用土地面积相差巨大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还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2018)鲁03行终159号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7部门制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根据《通知》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反向开票是指,由于自然人售卖二手车时,无法作为卖方向收购企业开具销售发票,为便利群众售车和企业经营,因此允许二手车企业作为买方开具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


《公约》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公告》规定,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上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分联合制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发改财金〔2022〕1356号)。


《措施》规定了如下税收优惠措施:1、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2、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3、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第二类第七项等规定,四川省税务局制发《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公告》就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因经常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签订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首次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其余按年申报缴纳。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22号)。在涉税方面,《意见》规定: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


涉案金额60余亿元!上海成功侦破利用“加计抵减”税收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来源:中国经营报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上海警方了解到,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深入推进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暨“砺剑”系列专项行动,结合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牵头静安、黄浦、松江、奉贤、青浦、普陀、崇明等7家公安分局,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大力支持下,会同税务部门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侦破本市首例利用“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系列案件,捣毁开票窝点10个,涉案价税合计60余亿元。


上海警方表示,“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是为缓解服务业市场主体的成本压力,促进服务业行业纾困发展,上海公安经侦部门将持续关注各类涉税犯罪风险,对于各类涉税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全力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精准高效直达市场主体。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与实际占用使用土地面积相差巨大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还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淄博万达包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鲁03行终159号)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原告万达包装公司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唐家村的土地,面积为33549.00平方米(50.32亩);2004年3月18日,原告取得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接到群众投诉举报,被告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万达包装公司涉嫌税收违法立案稽查,作出淄张店地税稽处(2018)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淄张店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除本案有特性的争议焦点以外,本案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与实际占用使用土地面积相差巨大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还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


【各方观点】


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万达包装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将土地出租等行为,都证明万达包装公司对于涉案土地行使了占用权。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万达包装公司持有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所确定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万达包装公司认为:本公司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仅为12亩,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按50.32亩计征土地使用税并予行政处罚,明显错误:


1、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实际占用”理解错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规定,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认定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明显属对法律条文的曲解,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精神,不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文义的表述,上下的正确理解,立法的宗旨、目的、原则,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2、已有部分省份的省级地税机关明确规定,未交付使用的土地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本案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然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因拆迁、迁坟事宜纠纷不断,致使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与实际交付给被上诉人占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不一致。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仅依据土地使用权证所载面积,而不考虑未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情况,明显有违行政执法的公平与正义。


3、国土资源局已经组织测量,确认实际交付给被上诉人的土地面积为12亩。


4、被上诉人对于其未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不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义务。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未能充分考虑万达包装公司的涉案土地使用纠纷不断发生,大部分土地不能正常使用,不能整体开发,使用权属纠纷至今未能解决,特别是在国土资源部门经测定证明,政府出让给万达包装公司的土地之证载面积与实际占用使用土地面积相差巨大等实际情况,仍按证载面积核算税款,有失公平公正,不利于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遂判决维持撤销淄张店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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