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上了保险,老司机就可以放飞自我了吗? || 再审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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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 毅
罗毅主任,全国优秀律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第十届律协副监事长、四川省第九届律协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二十余年专注于疑难复杂再审商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细分领域深耕不辍,专业致胜,极致服务。
联系方式:1390817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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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萌
田萌萌律师,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理学硕士,成都市首批律师调解员。执业十年来,专注于商事诉讼的代理工作,并取得了优异的代理成果,擅长处理投融资、金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公司诉讼业务。

引 言
今年的十一黄金周,着实有点冷清,一张《川A大军彻底熄火》的图片在国庆放假前就在各微信群广为流传,成都市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因为疫情、地震或者景区关闭而被围堵,绝大部分成都人民只好选择居家或者成都七日游。
在假期里,加班写专业文章,笔者内心其实是拒绝的,但为了留住各位粉丝的心,笔者最终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宁可累死自己也要卷死别人”(其实是为了完成KPI,哭)。好了,言归正传,回到今天的话题:车子上了保险,老司机就可以放飞自我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俗话说得好“小心驶得万年船”。今天我们从两则再审案例入手,来分析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何会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让大家在开心过节的同时能够避免一些容易被忽略的安全用车问题,也算是没有浪费读者的时间。
一、再审案例解读
笔者精选了两则关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这两则案例非常典型,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诉讼请求,但再审法院却最终判决驳回了被保险人的赔付请求,剧情到底为何会发生如此反转?笔者接下来对再审案例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
案号(2022)豫09民再42号
2020年5月20日,李志朋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着21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212省道濮阳县子岸乡三里店村十字口时,与李领辉醉酒(血乙醇含量为174.26mg/100m1)后驾驶一辆轿车行驶时(鉴定车速为85KM/h)超速50%以上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李领辉受伤、乘坐人朱天洋当场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对以上事实均无争议。法院予以认定。
一、李领辉投保情况。李领辉提供在太平财险濮阳分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该保险单显示系电子保单,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11日零时00分至2020年10月10日24时00分止。
二、关于车损。经太平财险濮阳分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濮阳市环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车损评估,该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该车市场价值92000元,残值7500元,扣除残值后,车损84500元。双方对车损无异议。
2021年3月2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就李领辉诉安阳市联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出具调解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领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共计58000元,于2021年4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对于车损中扣除中国大地财险公司赔付部分,李领辉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平财险予以赔付。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李领辉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号(2022)豫民再138号
2020年5月31日,驾驶人亚燕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NC××××/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3011Km+934m处时,车辆撞上前方因交通事故拥堵停车等候的由驾驶人谷成松驾驶的皖LC××××/皖L××××挂号车,导致皖LC××××/皖L××××挂号车又撞上前方同为停车等候通行的梁博驾驶的苏AP××××/苏A××××挂号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亚燕青死亡、豫NC××××乘车人黄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亚燕青负主要责任,谷成松负责次要责任,梁博、黄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豫N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损失经该院委托商丘恒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020年11月12日该公司作出商恒鉴评字(2020)14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豫NC××××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256150元,黄勇支付评估费5500元。
另查明:豫NC××××/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黄勇,挂靠在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豫NC××××号车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投有32984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黄勇为保险受益人。
对于黄勇的车辆损失,黄勇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财险予以赔付。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黄勇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醉驾、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一二审裁判观点
案例一:一、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仍然需要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本案中,太平财险濮阳分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故对太平财险濮阳分公司此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太平财险濮阳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予以赔偿。
案例二:一、二审法院认为涉案驾驶员无证驾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不承担车损险的赔偿责任,属于免责事由,但其提交的投保单仅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法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应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知,所涉案件案被保险人均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但一、二审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判决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四)再审裁判观点
案例一: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酒后驾驶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情形,案涉保险条款将酒后驾驶明确约定为免责条款,并对该条款内容进行了加粗加黑提示,应当认定太平财险濮阳分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禁止酒后驾驶系社会公众熟知的常识,李领辉醉驾超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太平财险濮阳分公司承担案涉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案例二: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上述字体亦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予以提示。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目前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本案无证驾驶行为属于免赔情形。同时,黄勇作为机动车车主更应当知悉无证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且该行为本身就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
根据以上再审法院的裁判观点以及法律规定可知,在司法实践当中,针对“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作为免责条款的事实认定持较为宽松的态度,法律不应保护因违法而获益的行为,故对于有关免责条款只需要采用字体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予以提示即可,而无须采用其他方式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难度大大降低。与之相对应,被保险人一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那么其获得保险赔付的难度将随之加大。
二、律师实务建议
以上两个再审案例中的当事人真的是可悲又可怜,他们先是经历了交通事故的悲痛,而后是一审、二审胜诉判决的点滴慰藉,但再审判决又让他们悬着的心跌落到了谷底,一波三折如同坐过山车。问题的根源在于他们醉驾、无证驾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注定是要付出代价的。
再审案例也告诉我们,车辆即便购买有保险,老司机们也不能心存侥幸作出一些危险操作。如果万一发生了交通事故,遇到保险公司拒赔,又该如何应对呢?笔者根据办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各位参考:
(一)向保险公司索要拒赔书面文件,了解拒赔原因,全面查阅所涉保险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声明》等文件,初步了解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合同依据。
(二)重点关注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是否采用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如保险公司对有关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进行了提示,并且投保人已经收到了该提示内容。
(三)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则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应尽量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已经进入诉讼的,则尽量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在本文案例一中即有一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调解并获得赔偿。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来说是愿意调解结案的,因为他们不愿意将拒赔的裁判文书公之于众的,而根据司法公开规定,判决一经作出便会在网络公布,这将会削弱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吸引力,相信没有哪个人愿意去经常发生拒赔案件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四)如果无法自行处理,则应尽快委托律师,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就是笔者在假期中搜肠刮肚、牺牲宝贵时间拼出来的一篇普法小作文,如有不当之处,还望各位读者多多指教。最后,祝福大家国庆快乐,幸福安康!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
再审团队现有十余名资深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为给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每个案件均由罗毅律师全程把控,两名资深执业律师承办和多名律师助理辅办,以流程管控细节,集中力量攻克疑难问题,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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