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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风险与有效辩护 | 发现原创

2026-1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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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杨



引 言

在涉黑涉恶案件的法律咨询中,家属经常会提出一个疑问:“我们一直在做工程、做生意,为什么会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于一些经营者而言,强揽工程、争夺市场、催收债务,可能只是行业竞争或者普通经济纠纷。但当相关行为涉及暴力、威胁、非法控制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时,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真正需要关注的,不是从事什么行业,而是具体行为是否触犯法律;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也不是外界评价,而是指控事实能否得到证据证明。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推进,传统黑恶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平台、“软暴力”等手段实施的有组织违法犯罪,值得相关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重点关注。本文结合刑事法律实务,分析政策方向、风险识别、犯罪认定及有效辩护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释放了什么信号?


据相关部署信息,2026年7月31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约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刑事法律实务角度看,以下三个方向值得关注。


第一,持续打击传统黑恶势力犯罪。 工程建设、矿产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经营等领域的强揽工程、垄断经营、欺压群众等行为,如果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关注利用网络及“软暴力”实施的有组织犯罪。 通过持续骚扰、恐吓、跟踪等方式迫使他人屈服或者获取非法利益,可能涉及相应刑事责任,具体性质需要结合行为方式、主观目的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第三,依法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利益链条。 对涉及利益输送、包庇纵容等问题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重大复杂案件还可能依法采取挂牌督办、异地用警、提级管辖等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专项斗争持续深入,不意味着可以降低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依法严厉打击黑恶犯罪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同样是法治要求。



二、哪些行为存在刑事风险?六类情形值得关注


结合相关政策方向及涉黑涉恶案件的常见表现,以下情形需要重点关注:


1. 工程建设、土方运输、砂石矿产领域的强揽工程与市场垄断。 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退出竞争、接受指定交易,可能涉及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条件的,还可能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民间借贷及债务催收中的“软暴力”。 即使债权真实存在,也不意味着催收手段当然合法。通过持续恐吓、跟踪、骚扰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催收,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3. 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敲诈或者有组织的非法施压。 以非法获取财物为目的,通过舆论施压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等犯罪。但网络曝光、商业差评、消费者维权及举报行为,并不当然构成犯罪,必须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4. 长期控制特定区域、行业或者市场。 通过所谓“行业规矩”排斥竞争者、威胁经营者、维持非法利益,需要重点审查是否形成犯罪组织、是否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以及是否达到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


5. 赌博、毒品、卖淫等领域的团伙性犯罪。 此类行为可能构成独立犯罪;是否同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需审查组织结构、经济基础、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


6. 涉及未成年人或者存在公职人员包庇纵容等情形。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以及通过利益输送、通风报信等方式获取不当保护,均可能涉及严重法律责任。


以上情形是刑事风险提示,并不意味着相关行业或行为本身就是黑恶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仍须以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为依据。



三、涉黑涉恶案件如何定性?关键在于四个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直接关系案件的整体评价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规范,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审查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组织特征。 是否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是否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人员之间存在长期交往、商业合作或者共同参与某些活动,并不当然意味着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二,经济特征。 是否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及相关经济利益是否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合法经营收入不能仅因涉案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就当然认定为黑恶组织的经济基础。


第三,行为特征。 是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存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等情形。个别成员实施犯罪,不足以直接证明整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


第四,危害性特征。 是否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关系广泛或者行业影响力较强,均不能直接等同于非法控制。


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不能以某一特征代替其他特征,也不能以案件整体的负面评价代替对法定构成要件的证明。因此,涉黑案件的辩护必须回到组织关系、经济来源、行为方式、非法控制程度及具体证据,逐项审查指控是否成立,而不能停留在笼统的解释或否认上。



四、涉黑涉恶案件中,哪些问题必须重点审查?


涉黑涉恶案件往往涉及人员较多、事实交织、证据数量庞大及涉案财产复杂等问题。刑事辩护应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第一,审查组织犯罪是否成立。 多人共同实施犯罪,不等于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结合组织结构、人员关系、行为持续时间及四个特征,审查组织犯罪的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第二,逐项审查具体犯罪事实。 对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具体指控,应当分别审查犯罪构成及证据基础,重点关注证据矛盾、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以及相关行为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第三,区分组织地位与个人责任。 即使组织犯罪成立,也应进一步审查当事人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还是其他参加者,是否实际参与组织管理、策划或者指挥犯罪活动,并根据其具体作用依法确定责任。


第四,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权属及追缴范围。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核实取得时间、资金来源、权属关系及其与犯罪的关联,依法区分违法所得、合法收入及其他权利人的财产。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财产处置,应当依法提出异议。



五、专项斗争期间,刑事律师如何开展有效辩护?


涉黑涉恶案件越是重大复杂,越需要将事实分析、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结合起来。律师的专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及时会见: 了解当事人的涉案经过、参与程度及相关线索,解释诉讼权利和程序安排,帮助其依法应对刑事程序。


全面阅卷: 系统梳理组织关系、犯罪事实、证据矛盾及财产关联,分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准确定性: 围绕组织是否成立、四个特征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是否成立以及当事人的实际作用,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财产审查: 核实涉案财产的来源、权属及其与犯罪的关联,依法维护当事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依法争取从宽: 审查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依法可以评价的从宽因素,结合案件情况提出量刑意见。


有效辩护既包括对不成立指控的有力反驳,也包括对成立指控的准确评价,以及对责任范围、量刑情节和财产处置的全面审查。



六、写在最后: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越要回到事实与证据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旨在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经营者而言,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合法解决纠纷,是防范刑事风险的重要基础。对于已经涉案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依法委托律师、妥善保存相关材料,比盲目猜测案情或者寻求所谓“特殊渠道”更加重要。对于刑事律师而言,既要理解专项斗争的政策背景,也要严格把握刑法规定和证据标准,不能以案件整体的指控性质替代对个体行为的独立判断。以侦查思维审视证据,以辩护视角检验指控,以法律标准厘清责任。 这正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中专业辩护的价值所在。


检索关键词: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软暴力、黑财清缴、涉案财产处置、刑事辩护、有效辩护。

声明:本文仅供普法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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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