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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的密码——一起酒店百万侵权纠纷案的办案心得 | 发现原创

2025-06-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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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传红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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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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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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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一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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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二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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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办案心得

一、案件事实如何查明

1.原告负有对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

2.申请对方证人出庭作证

3.我方提交视频证据

4.受伤部位伤口的逻辑推理

二、案由确定是否合法

三、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材料

四、庭审程序泄露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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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近日,烟火律师代理的一件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二审判决送达,判决正式生效。至此,历时1年半的诉讼告一段落,我方胜诉。回首过往,不胜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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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酒店房间这个私密空间内发生的伤亡,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其实很多酒店也有这方面的疑惑。


一审庭审后和二审庭审后,我与当事人沟通中就委婉地表明,我们应该会胜诉:因为胜诉的密码已经藏在了庭审过程中。



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原告B通过美团预订A酒店两间房,携配偶D及父亲C入住。C入住时坐轮椅由B推入酒店房间,当晚与D同住。


2021年2月24日凌晨,D听到声响后起床查看,C坐在靠卫生间一侧的床边地面上,头部受伤,地面铺设的木地板、卫生间隔断墙下方的金属装饰条及床边上均有血迹。D使用毛巾止血并通知B后拨打120急救电话。5时52分,急救人员到达酒店房间。《急诊科院前创伤病历》载明病史为“左侧肢体无力2小时,摔伤致头皮裂伤20分钟”。送医后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心肌梗死及头皮裂伤,多次转院,病情持续恶化,最终于2021年4月22日因大面积脑梗死死亡。


B时隔近2年多后诉至法院,索赔近百万。


第二部分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C在酒店房间摔倒是否因A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从本案的证据来看,2021年2月24日凌晨5时许C在酒店房间内摔倒,向急救人员陈述病情为左侧肢体无力2小时,摔伤致头皮裂伤,当天向F医院陈述的病情显示C右侧肢体无力20天,突发左侧肢体无力致摔伤。故C在酒店摔倒系因自身疾病导致行动不便所致。B主张C因摔倒造成脑梗死后死亡,其对其主张的因果关系并无证据证明,且与病情诊断不符,一审法院对B的主张不予采纳。判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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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二审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A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C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前两者成立,A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B主张A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C摔倒受伤后死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2021年2月22日C于G医院神经内科出院,于2021年2月23日晚入住A经营的酒店,是为了次日到F医院入院进行肾结石手术。该酒店房间系B自行选择并预定,C进入酒店时系坐轮椅由B推行进入,当晚其女婿D共住同一标间便于照顾。由于C摔倒受伤的时间系半夜到凌晨时段,根据D的陈述系在听到声响后醒来查看,C已经摔倒受伤,即没有人知道C摔倒的具体过程和原因。C系因自行起夜过程中行动不便摔倒,还是其他情况,现均无证据予以证明;从受伤到去世间隔了一个多月时间,也没有其他旁证对于其摔倒受伤的原因进行佐证。B主张酒店玻璃隔断的合金边框导致C受伤,但是该边框高度明显低于床头柜的高度,正常人很难头部与此处接触,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边框导致其摔倒。从酒店内设施来看,酒店提供了一次性拖鞋和塑料拖鞋,室内木地板,没有证据证明系因酒店防滑设施不到位导致摔倒。


B根据入住案涉酒店前一天C的出院记录显示“肌张力正常”主张C的肌张力正常,不存在行动不便的情况,摔倒是由于酒店设施不够安全的原因导致。但是出院测试记录的“肌张力正常”是对其上下肢肌力的分别测试,并不足以证明C在脑卒中、颅脑损伤后出院的次日就行动、具备正常行走能力;相反,C入住酒店前一天的出院记录显示“指鼻试验(+)”,即存在脑梗或相关中枢神经疾病造成的运动协调能力障碍,行动的协调能力必然存在问题,与C乘坐轮椅的情况相符合。另外,B既主张C的肌张力正常,不存在行动不便,又主张酒店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的客房之间矛盾,且没有证据证明C摔倒受伤系因客房没有无障碍设施导致,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C在案涉酒店摔倒系A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不能认定C摔倒受伤应当归责于A,故对于B主张的要求A赔偿B生命权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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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办案心得


一、案件事实如何查明

本案的损害发生在酒店封闭房间里,事实究竟如何,如何查明案件事实成为关键,也是责任划分的前提。烟火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紧紧抓住这一点,围绕对方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破解,指出其中的漏洞和有违常理之处,成功地赢得了法官的认可。


1.原告负有对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


烟火律师在答辩中,向法庭阐述,原告关于受伤过程的描述属于自述,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侵权纠纷中,原告负有队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则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申请对方证人出庭作证


烟火律师凭直觉知道原告在撒谎,但需要寻找破绽。现场唯一目击证人是关键。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一般是申请己方或者第三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本案中,唯一的现场目击证人就是D,但D与B系夫妻关系,从常理上来说对我方不利。


在单独进行的证据交换中,我申请D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理由是D作为唯一证人,对查清案件关键事实具有重要意义,D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开庭前10多天,我再次致电法官助理,提醒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开庭当天,我看到证人出现在法庭了,但法官助理与我沟通,说如果证人不同意的话,还无法要求其出庭作证。我坚持,并提请法庭让原告申请D出庭。


举证质证完后,法官询问我是否还有证据出示,我说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征求原告是否同意,原告代理人说D就在门外,法官看她没听懂,就又直接问同不同意。原告无异议,遂对D进行了询问。


我本来以为原告方庭前会对D进行辅导,询问过后我才发现原告代理人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的辅导!其实,即使进行了辅导,如果D作伪证,一样会被我问倒,因为我还有杀手锏。D的回答很诚实,完全戳穿了原告诉状所描述的“事实”,而且原告代理人补充提问的问题更进一步证明,摔倒是D搀扶C时,因地板有血才滑倒,与木地板本身无关。


我的提问基本解答了法官的疑惑或者想了解的内容。因法官声音小,D听力又不大好,我还帮助法官传话,进一步核实了部分细节,更加深了法官的自由心证。


3.我方提交视频证据


我方提交了事发当日早晨D在前台退房的视频,并提交了完整的文字。视频中D与C同住一个房间,因开车太累没有照顾到C。D发现时,C已经坐在床边地上,不清楚C如何摔倒。D没有指控酒店存在过错,并且明确表示也不是要赖酒店。

这组证据直接反映了事发当时的情况,也是烟火律师敢申请对方证人出庭的底气。


4.受伤部位伤口的逻辑推理


烟火律师根据原告提供C头顶伤口的形状、位置、方向等信息,通过与所谓“撞击点”的关系,撞击后能否出血以及出血量等,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层层递进,从而推翻了原告方所主张的撞击受伤流血的描述。


二、案由确定是否合法

案由对案件的走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可轻忽。这也是很多人(包括律师)容易忽略的问题。


烟火律师在案件代理中,非常注重审查案由,由此来查找请求权基础,确定基础规范、辅助规范和防御规范。庭审过程中,我向法庭提出,需要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基础。


本案中,原告代理人支支吾吾回答不上,只说是侵权。我追问具体的法律条文,她也答不上来,只说是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解释说,根据原告的主张,本案的案由应当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不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法官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变更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原告回答说同意。


案由是法庭审理的基础,也是双方攻守的核心。正确确定案由有利于庭审的正常开展,提高庭审效率。法官实际上是乐见于此的。


三、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材料

诉讼中,隐瞒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作为保管相关证据,且具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其实是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不过,如果对手不能发现和提出请求,依赖法庭依职权要求对方,则同样面临风险。

在开庭之前,我就发现对方没有提供完全的病历资料,原告有意隐瞒了部分可能是关键的证据。在证据交换中,我明确向法庭提出,要求原告补充提交受伤后入院的完整病历资料。正式开庭中,我再次强调对方未按照证据交换中的意见,补充提交证据。法官询问该证据与受伤之间的关联性,我进行了解释,法官听后督促原告提交全套病历资料。原告解释说没有,但非常苍白无力。法官主动就病历中的自述相关记录询问原告,原告狡辩说不知道,没说过,还说要追究医院的过错责任。

虽然原告最终都未补充提交,但已然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庭审程序泄露裁判结果

烟火律师之所以敢向当事人分析会胜诉,主要是注意到了隐藏了胜诉密码的庭审程序。


这是一个侵权纠纷,正常的审理流程或者说争议焦点应当包括各项赔偿清单是否应当被支持。回到本案,一审法官只是围绕着事实进行审理,审理完后并未就赔偿清单组织双方继续进行审理。这就意味着,通过审理前一个争议焦点,法官认为侵权事实不存在,也无必要审理赔偿项目。所以,烟火律师已经预判了一审结果。


同样,二审法院针对上诉人补充的证据进行了审理,围绕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给出了充分的说理,证明A酒店没有侵权行为,自然无须审理赔偿清单。一样的逻辑,让烟火律师确信二审依然会胜诉。


所以,裁判结果其实就蕴藏在法官庭审的程序中,蕴藏在法官的语气中。如果能注意到这些细节,就能提前获知胜诉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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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我的当事人在委托的时候非常忐忑,担心会赔偿一大笔钱。但是在经历了一审庭审后,心情完全放松了,二审庭审也很轻松。当事人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放心地把全部希望交给了律师。虽然判决结果没有出来,但是当事人内心相信律师,相信会胜诉。


律师应当熟稔实体法,也要熟稔程序法,要能从蛛丝马迹中预知诉讼走向和结果。


提前获知胜诉的密码,是每一个律师的梦想,也是一条没有尽头的求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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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