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佳轩
前 言 2026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下称“2026《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制度作了更新。2026《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意见时,应当告知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及对应的从轻、从重幅度,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并就量刑建议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充分沟通”。“充分沟通”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拓宽了辩方的协商空间,而在这一转型中,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也在经历着顺势升维。传统时代,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工作呈现出“附和化”或“形式化”的倾向,律师也被动扮演着见证签署具结书的“背书人”角色。然而,在新规对量刑精准度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刑事辩护的核心也不可逆转地向审前阶段前移。因此,这对辩护工作的精细化、实质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护必须突破粗放式的“口头求情”,转向以证据核实、规范解构和动态沟通为核心的“精细化辩护协商”。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规范框架,通过引入同为职权主义的德国刑事协商制度,梳理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实务策略。 一、他山之石:重塑“协商”的底层逻辑 以同属职权主义的德国为例,其《刑事诉讼法》(StPO)第257条c中确立了刑事协商(Verständigung zwischen Gericht und Verfahrensbeteiligten)。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致,德国刑事协商制度也坚守“客观真实”原则,排斥罪名交易,也即,不能就具体的罪名定性进行协商,这意味着德国刑事协商不能依靠脱离证据的单纯人情求情来换取轻判。在这个共同前提下,德国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实战做法,对中国律师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尽管在底层法理上高度契合,但在具体规范层面,两国的制度设计仍呈现出不同: 主导模式的差异:我国现行规范确立的主要是“检察官主导”的控辩协商模式,协商程序主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庭外)完成,法官在庭审中主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与自愿性的审查;而德国的协商制度则由法官主导,且任何协商沟通都必须在公开法庭上予以全面宣告并被记录在庭审记录中,法官是协商的中心。 量刑方案的差异:在我国实践中,为强化指控的精准度,协商结果主要围绕“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如直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展开;而德国法律规定,法官在协商中往往只给出一个量刑的最高限与最低限幅度,最终在幅度内依法裁判,为后续实质性庭审留出了变动余地。 基于上述差异,德国刑事律师参与刑事协商时,通常会选择主动出击,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率先向法庭和公诉方提交包含定性争议、质证意见以及量刑计算的书面协商方案,以此来引导量刑的讨论框架。这一比较经验为我国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协商提供了思路:面对检察官主导的“确定刑”协商机制,辩护工作也不应是单向通知与被动背书,而应是以证据和规范为基础的推演过程。通过比检察官更严苛的证据审查、比法官更精密的量刑计算,在不妥协客观事实底线的前提下,主动发起专业法律沟通的做法,可以通过高度专业化的技术论证,促使办案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实质性的让步。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一差异在我国语境下对审前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德国法官在协商中往往只给出量刑的上下限,最终仍需经实质庭审在幅度内裁定;而我国检察机关一般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亦应当采纳。这意味着量刑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便被一个具体刑期所固定,一旦写入量刑建议乃至具结书,再行调整则需检方调整建议,甚至法院突破采纳惯例,成本陡增、空间有限。正因如此,辩护律师抢在检察机关形成量刑建议之前主动提交书面协商方案,并非锦上添花,而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量刑协商的深度参与。 二、审前辩护工作的前置 在传统的认罪认罚实务中,辩护工作的沟通节点往往集中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为了提升辩护协商的有效性,律师应当适当前置审前辩护工作,通过更早介入程序和细致审查案卷,为后续的量刑沟通建立客观、扎实的基础。 (一)适时前置沟通节点,重视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 认罪认罚的沟通不应完全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较为妥当的辩护安排,可将法律沟通适度前移至侦查阶段,特别是在案件报请批准逮捕的环节。 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与检察机关进行初步的法律沟通。此时,沟通的重心通常不在于具体的宣告刑期,而是围绕“羁押必要性”展开。律师可以向承办人客观反映当事人初步的认罪意愿以及退赃退赔的准备情况,并结合案件中定性存疑或罪行较轻的证据线索提出意见。这种早期沟通有助于律师初步了解办案机关对全案定性及恶性程度的看法。如能在该阶段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不仅能缓解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也为后续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平稳、理性的量刑沟通提供了更好的客观条件。 (二)借助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实质证据审查 精细化协商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的全面掌握。面对2026《指导意见》对定罪量刑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刚性要求,律师更不能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草率建议当事人签字具结。 例如在办理走私、税务、金融等复杂案件时,案卷中通常包含海关核价单、司法会计鉴定等专业技术性证据。面对这些材料,辩护律师可能受限于专业背景而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此时,律师可建议当事人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辩护律师对卷宗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项审查。通过专业人员协助,辩护人可以更准确地识别出在案证据专业层面的不足。 与办案机关沟通时,律师便可以将这些客观存在的证据瑕疵作为沟通的切入点,平和、理性地向办案人员提示案件若进入实质性庭审可能面临的举证困难与诉讼风险。这种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托的沟通方式,能够促使办案机关更加重视辩方意见,从而在量刑建议上做出更为客观、合理的调整。 三、精细量刑辩护工作的展开 在完成前期的案卷审查与证据把控之后,辩护工作的核心将自然过渡到具体的宣告刑期上。在2026《指导意见》对量刑提出更精准要求的背景下,律师也应改变以往相对模糊的定性辩护习惯,将辩护策略转向精确的定量计算,运用现行的量刑规范开展实质性的法律沟通。 (一)熟练运用量刑指导规范文件,将从宽情节转化为具体比例 在过去的实务中,部分辩护意见往往停留在“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等较为笼统的表述上。在2026年《指导意见》强调精准量刑的背景下,这类缺乏数据支撑的意见难以对办案机关的量刑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并运用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及地方实施细则。 在具体操作中,律师可严格按照法定的量刑步骤开展工作。首先,结合犯罪数额、情节等客观事实,准确测算案件的“基准刑”。随后,全面梳理在案的法定、酌从宽情节,并将这些情节逐一转化为具体的量刑调节比例。通过这种精细化的计算方式,将原本模糊的辩护理由转化为具有明确规范依据的扣减,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从宽幅度提供客观依据。 (二)顺应量刑说理义务,主动提交书面量刑协商意见 为了提升协商的有效性,辩护律师应当改变等待检察机关单方抛出量刑建议的被动模式。在充分核实证据并确认当事人认罪意愿后,律师应尽早向检察机关正式递交关于认罪认罚量刑的意见书。 2026《指导意见》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量刑建议充分说理的要求,因此,律师可在法律意见中呈现一套完整的量刑推演过程,清晰列明基准刑的确定依据、各项情节的扣减比例,以及综合推导出的建议宣告刑。主动提交带有详尽计算步骤的书面方案,不仅展示了辩护工作的专业深度,也能促使办案机关在作出量刑建议时,实质性地考量并回应辩方意见。 四、涉案财产与附随法律后果的统筹 在传统的认罪认罚实务中,沟通往往局限于有期徒刑等主刑的期限,而容易忽视对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未来生活影响巨大的附随法律后果。为了落实2026《指导意见》关于高质量办案的要求,辩护律师必须拓宽视野,将财产刑、财物处置等维度全面纳入审前协商的范围。 (一)规范涉案财物甄别,明确财产刑的具体适用 在复杂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中,财产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往往涉及面广,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律师也应就财产处置提出实质性意见。一方面,律师应当对案卷中的财产进行甄别,明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在与检察机关沟通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明确提出解除查封、返还合法财产的具体诉求。另一方面,针对罚金刑的适用,律师不应任由其处于模糊状态。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退赃退赔表现、认罚诚意以及实际经济能力,向办案机关提出罚金数额建议,避免因法院最终判处的罚金畸高而导致当事人后续面临无法执行的法律风险。 (二)关注资格限制等附随后果 对于企业经营者或特定行业的专业人士而言,刑事定罪所带来的职业资格限制或企业经营危机,往往比短期自由刑的负面影响更为深远。在具体案件协商中,律师可重点考察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必然需要适用从业禁止令。结合案件的实际社会危害性以及预防重新犯罪的必要性,有理有据地向办案机关提出不适用从业或缩短禁止期限的建议,尽可能保障当事人回归社会后的劳动就业权益。 (三)重视被害人维度,主动促成赔偿谅解与刑事和解 以往的量刑沟通多聚焦于控辩双方之间,容易忽略被害人这一关键变量。而2026《指导意见》明文要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需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且被害方谅解将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对于存在明确被害方的案件,律师也应把促成赔偿谅解、推动刑事和解作为一项主动的辩护工作。 具体而言,律师可在评估被害方真实诉求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能力设计可行的赔偿方案,并把握好赔偿与谅解的时点,越早达成,越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固定为从宽的客观依据。需要强调的是,退赃退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达成刑事和解,在量刑规范中对应着不同档次的从宽幅度,律师正可据此将谅解成果转化为具体的量刑调节比例,与前述基准刑测算相衔接。当然,相关工作须以真实、自愿、合法为前提,并与罚金、退赃的整体安排统筹兼顾,避免顾此失彼。 结语 2026年《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是对办案机关办案质量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对刑事辩护专业能力的全面检验。传统的粗放式求情与被动背书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诉讼精细化的时代需求。在坚守客观真实原则的现行法律框架下,辩护律师应重塑自身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角色定位。通过系列主动参与、深度沟通的辩护工作,将法定的辩护权利转化为实质性的量刑减让成果。辩护协商的精细化,既是律师以专业主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控辩双方在规则体系内良性互动、共同防范诉讼风险的客观需要。 参考文献 1.韩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协商问题》,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6期“学术视点”栏目; 2.高通,《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3.卞建林、谢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 ——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为线索》,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 4.吴思远,《德国刑事协商程序及其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14日,08版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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