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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法定认定标准 | 发现原创

2026-04-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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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群




编者按

现在家庭形态多样,再婚家庭越来越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也在增加。很多人对“什么情况下继子女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搞不清楚。本文以笔者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结合法律规定,用通俗的话讲清楚认定标准。


案例简介

林美母亲去世后,父亲林志于2000年与李蓉同居。2006年5月,林志和李蓉正式领证结婚。程刚(1988年12月出生)是李蓉与前夫的儿子,1998年12月前跟亲生父亲生活,父亲去世后,就跟着母亲一起与林志共同居住。2020年5月,林志因患阿尔茨海默症被李蓉送到养老院。2024年3月12日林志去世。


笔者代理林美起诉李蓉要求遗产继承分割,程刚以“林志继子”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确认他对林志遗产的继承权。


问题:程刚到底有没有继承权?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搞明白下面几个法律知识点。


一、哪些情况不算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生父母和继父母只是同居、没领证——不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必须建立在合法婚姻(也就是领了结婚证)基础上。如果生父或生母只是和别人同居,哪怕平时喊“爸”“妈”,法律上也不产生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注意一个例外: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是一个关键分水岭。这天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条件(够年龄、没近亲或疾病等禁止结婚情形),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承认这是“事实婚姻”,效力等同于领证。


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不管同居多久、是否满足结婚条件,一律算“同居关系”,没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比如继承、扶养)。想有法律保障,必须去补领结婚证。


对应到本案: 程刚从1998年12月就跟着母亲和李志共同生活,但当时他母亲李蓉和林志只是同居,并没有领证,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因为已经过了1994年2月1日)。所以那时候程刚和林志不产生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直到2006年5月,李蓉和林志正式登记结婚,程刚和林志才算建立了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继子女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即使生父/生母和继父母领了证,但如果继子女从未和继父母一起生活,也没有实际抚养照料或经济往来,那双方只是伦理上的姻亲关系,不叫“有扶养关系”,也不享有继承权。


对应到本案: 如果程刚一直没跟林志共同生活,哪怕他喊林志“爸”,也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要有继承权,必须形成“扶养关系”


《民法典》第1127条说得很清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才算法定继承人。


这里的“扶养关系”包含两种情况:


1. 抚养:继父母抚养、教育、照料未成年继子女;


2. 赡养: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关心。


法律讲究权利义务对等。如果只有一方付出,另一方啥也没做,一般不产生继承权。



三、什么情况下算“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


根据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8条,认定抚养关系首先以共同生活为基础,再综合考虑三个方面:


(一)基础条件: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时间要求:司法实践一般认为需要持续共同生活3年以上。只住几个月的不算。


起算时间:从生父/生母和继父母领结婚证那天开始算,不是从同居开始算。


特殊情况:如果断断续续一起住,按实际累计时间算。偶尔住一住、没形成稳定家庭关系的不算。


对应到本案:程刚1998年12月开始跟林志一起住,但那时他妈妈还没领证。共同生活时间要从2006年5月(领证)算起。那时程刚已经17岁5个多月,离18岁成年只剩6个多月。这么短的时间,不构成长期、稳定的抚养关系。


(二)综合考虑三个方面:继父母实际做了抚养的事


包括:

  • 照料生活:管吃管住、接送上学、日常照顾;

  • 履行教育职责:开家长会、管学习、关心心理健康;

  • 承担经济:自己出钱付生活费、学费、医疗费(注意:如果钱是亲生父/母出的,不算继父母抚养)。


对应到本案: 程刚虽然跟林志一起住,但林志并没有实际照料他生活、管他学习、出钱养他,所以不构成抚养关系。



四、什么情况下算“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


目前法律没有特别细的规定,法院一般会从这三方面判断:


1. 经济支持:给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付生活费、医疗费;


2. 生活照料:日常看护、生病时护理、帮忙起居;


3. 精神慰藉:定期去看望、打电话关心、陪聊天。


需要注意两点:


不需要一定住在一起。分开住,只要能证明实际尽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认定。


需要比较稳定、持续的照顾。偶尔给点钱、偶尔去看一眼,不算形成了赡养关系。


对应到本案: 林志被送到养老院后,程刚只是偶尔去看看他、陪他散散步,并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照料、经济支持或精神慰藉,所以也不构成赡养关系。


总结:继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规定,以下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双方才互相有继承权:


1. 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母之间有合法婚姻关系(领了证或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


2. 继父母实际抚养了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


3. 成年继子女实际赡养了继父母(形成赡养关系);


4. 在继承发生时,这个扶养关系仍然持续存在。


回到本案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程刚没有赡养林志,判他无继承权。程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未赡养”的认定,还补充认定林志和程刚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为共同生活起算时间是领证日(2006年5月),那时程刚已17岁多了,马上成年,时间太短,不够成抚养。



五、实践中几种特殊情形(重要提醒)


1. 继父母把继子女抚养到成年,但继子女没赡养继父母: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2. 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但继父母当年没有抚养继子女:大多数观点认为,继子女有继承权。法律依据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不要求必须有“抚养”才能有“赡养”的结果。当继子女主动、实际地赡养了年迈的继父母,双方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助关系,这种单向的赡养行为本身,就足以让法律认可“形成了扶养关系”,从而赋予继子女继承权,以鼓励孝心行为。


3.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了,之后也没有继续保持扶养:互相没有继承权。


4. 继子女受抚养时还没成年,但继父母先去世了: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大多数观点认为该继子女有继承权。


最后总结一句话:


继父母子女之间能否继承,关键看有没有真实的、长期稳定的扶养事实(抚养或赡养)。法律既要保护真正尽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也不会让没有付出的人白白继承。这样既符合法律精神,也体现公平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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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