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顾硕秋
“拿钱” 和 “拿卡” 两大诉求 自1990年问世以来,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持续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投资人。投资人们一掷千金,无非想要达成两个目标:拿钱(至少拿回本金,最好再赚一些钱)和拿卡(拿到绿卡,即美国永久居留权)。俗话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EB-5投资移民项目绝非“购买”绿卡的一锤子买卖。要理解它,不妨从联邦法律的核心要求入手,即: A. 投资资金须“置于风险”(At Risk),真正流入美国实体经济; B. 每份EB-5投资需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 A. “置于风险” - 关于拿钱 因为投资资金必须“置于风险”(即,符合“投资”的本质 - 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本),承诺“无论项目最终成败盈亏,保证退还投资资金”的合同条款因为消除了投资的“风险”要素,或将违法导致绿卡申请被拒。 因为无法直接通过合同获得“包赚不赔”的承诺,投资人要想降低因为项目烂尾收不回投资资金的概率,需要研究复杂的项目法律文件,确认一系列重要内容,例如项目是否已有开放商自有资金和银行资金到位,EB-5资金是否有抵押,优先顺位如何,退款触发条件和时间线,是否会被强制“再投资”等等,通过审视自身投资在整个项目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研判投资前景。 注意区分:优质EB-5投资移民项目的合同中往往会含有所谓“I-526申请被拒退款条款”(I-526 Denial Refund Clause”), 约定如果绿卡申请因为项目资质,而非投资人个人和资金来源等原因导致被拒,则项目方应退回投资款。这类约定是行业中常见且合规的,对于保护投资人权益非常重要。可想而知,这里合同条款的细节值得重点关注,否则可能导致数年后投资人的处境天差地别(笔者将另撰文详细探讨“I-526申请被拒退款条款”)。 B. “创造就业” - 关于拿卡 在EB-5投资移民项目中,创造就业,而不是投资盈亏决定拿卡成败。如果项目最终未能创造足额就业,投资人即便赚的盆满钵满,也无法通过I-829审核(即无法“转正”拿永久绿卡)。 尽管宣传册会声称项目将产生足够的就业,很多法律问题的答案将影响投资人拿卡的前景,例如:同一项目投资人分配就业机会的排序方式如何,“间接就业“和“直接就业“的判定,先于EB-5资金投入项目的资金产生的就业是否能计入投资人创造就业,建筑工期是否足够支撑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经济报告,就业冗余度是否合理充足等等。 本文初步介绍了EB-5投资人“拿钱”和“拿卡”两大诉求和联邦法律以及项目法律文件的诸多互动。之后我们会继续拨开法律和商业的重重迷雾,介绍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的方方面面,试图为投资人们提供指引。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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