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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实务争议与风险防控策略 | 发现原创

2026-01-0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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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哲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有针对性地完善了股东名册规则,并试图强化股东名册在解决公司纠纷时的作用,因应新《公司法》规则变化的司法解释也将进一步明确“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取得股权”的适用标准。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界定权利义务的核心法律文件,其记载的真实性与及时性直接关系公司治理秩序和股东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其法律地位,但司法实践中因记载遗漏、错误、迟延变更等引发的纠纷仍居高不下。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核心争议与解决路径,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股东名册的法律定位与效力边界


股东名册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法定形式固定股权归属,其法律效力体现在内外两个维度。


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与第八十六条,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持股数量、取得与丧失股权日期等关键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确立了其内部确权的核心地位。在公司内部关系中,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首要依据,公司仅对名册记载主体履行分红、通知参会等义务,未记载者即便实际出资,也难以直接主张股东权利。


外部效力层面,工商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功能,而非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当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若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与名义股东发生股权交易,该交易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内部股权归属仍以股东名册为准。最高法院 (2020) 最高法民终 642 号案例明确,股东名册变更配合行政机关审批,可突破工商登记限制确认股权归属,体现了名册记载的优先效力。


二、纠纷典型类型与司法裁判规则


(一)核心纠纷类型


实践中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未记载纠纷,如股权转让、继承后公司拒绝办理名册登记;二是错误记载纠纷,包括持股比例、股东信息等登记错误;三是迟延变更纠纷,股权变动生效后公司拖延办理手续;四是擅自变更纠纷,公司未经合法程序修改名册侵害股东权益。其中,隐名股东显名化争议、股权继承登记争议、“一股多卖” 归属认定成为三大高发场景。


(二)关键裁判规则


1.股权变动效力认定: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名册变更为股权变动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但未办理名册变更的,受让方尚未取得股东资格,仅能主张违约责任而非股东权利。


2.隐名股东显名化: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及实际出资证明,二是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一股多卖处理:参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优先保护已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的受让方;均未变更的,综合考察付款顺序、实际参与经营情况等因素,保护善意且已履行主要义务的一方。


4.对抗第三人范围: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仅限于与股权存在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普通债权人不属于保护范围。股权受让方虽未办理工商变更,但已完成名册登记并支付对价,可排除普通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三、维权路径与举证策略


(一)阶梯式维权路径


1.书面催告:股权变动生效后,权利人应向公司发送《股东名册变更催告函》,明确记载事项、法律依据及履行期限,留存快递签收记录与函件副本,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2.诉讼救济:公司逾期未办理的,权利人可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讼请求包括:确认股东资格、判令公司办理名册变更、赔偿分红损失等。被告应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阻挠变更的,可列为共同被告。


3.执行与工商变更:胜诉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名册变更到位;同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实现内部资格与外部对抗效力的统一。


(二)举证核心要点


权利人需重点提交三类证据:一是股权取得依据,如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凭证、继承公证书、生效裁判文书等;二是履行催告义务的证据,第86条明确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请求变更股东名册;三是损失证明,如公司盈利数据、股东会分红决议等,证明因未记载名册导致的权利损失。需特别注意,隐名股东需额外提交代持协议、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如签字文件、会议记录)及其他股东同意显名的书面证明。


四、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一)公司层面合规措施


1.规范名册管理:严格按照新《公司法》要求置备股东名册,采用纸质与电子双备份模式,明确查阅、修改权限,由专人负责动态更新,确保信息与股权实际状况一致。


2.明确变更程序:在公司章程中细化股权转让、继承、增资等场景下的名册变更流程,明确审核材料、办理时限等要求,避免因程序模糊引发争议。


3.强化风险审查:办理名册变更时,重点审核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股东决议的合法性,防范虚假转让或无权处分导致的法律责任。


(二)股东及投资者风险防控


1.交易前尽职调查:股权受让前,务必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确认目标股权无权利负担,避免受让存在争议的股权。


2.明确合同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 “股权自股东名册变更之日起转移”,约定逾期变更的违约金条款,强化对公司的约束。


3.及时办理登记:股权变动后,主动督促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同步完成工商登记,避免因 “内外脱节” 引发对抗风险。对隐名股东而言,应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显名条件,定期核查名册状态,留存出资及参与经营的证据。


结  语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本质是股权归属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平衡,新《公司法》通过强化名册的设权性效力,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更清晰的规则依据。对公司而言,规范名册管理是完善内部治理的法定责任;对股东而言,重视登记程序、留存完整证据是维护权益的关键。在商业实践中,各方主体应强化规则意识,防范登记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支持,确保股权变动的合法有效,共同维护公司治理秩序与资本市场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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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