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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简易注销”逃债猖獗,公司“欺诈注销”须警惕____发现原创

2021-08-10341

债务人“简易注销”逃债猖獗,公司“欺诈注销”须警惕 || 发现原创

原创 杨洋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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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8-10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引言:公司一旦注销就丧失了法人资格。对债权人而言,难道债务人因此就消失了?债务人所欠债务就不需要偿还了?



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公司解散各有原因。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一家公司注销意味着其生命正式走向终点。


“简易注销”可以理解为公司注销的“简易程序”。实践中,公司通过“简易注销”可以简单快速地完成注销登记。有多简单快速呢?拟注销企业只需自己去网上填报信息,上传《承诺书》承诺债权债务等事项已了结,公告满45天后,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即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关于“简易注销”的指导性文件参见《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各省以此为标杆,地方窗口规定大同小异。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16号)之规定,“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从上述“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不难看出,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市场主体都指向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债权债务必须已完结。而债权债务尚未结清的公司,绝不能轻松一走了之。


“简易注销”是我国市场经济尊重效率的实践,其价值在于让符合特定条件的法人或企业主体快速退出市场。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简易注销”也成为别有用心的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欺诈注销”多以“简易注销”形式出现。


一、什么是欺诈注销?

公司注销与清算密不可分。注销以清算为前提,而清算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时的清算义务。


 “欺诈注销”恰恰站在了法律的对立面,即: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


二、什么是清算义务?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有两项不可忽视的重要义务:第一,通知义务,即: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第二,公告义务,即: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换句话说,如果一家公司在清算时未能履行上述两项重要义务,清算程序就存在瑕疵。这种瑕疵的存在,将不可避免地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欺诈注销”侵权常以“简易注销”方式进行

一般清算注销需要经历较为繁琐的程序。就清算而言,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此外,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尽管该程序相对繁琐,却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可期待利益以及实现债权的现实利益。


相较于一般清算注销,如前文所述,公司通过“简易注销”可以更简单快速地完成注销登记。拟注销企业自己去网上填报信息,上传《承诺书》承诺债权债务已了结,公告满45天后,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即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简易注销”实则让企业通过承诺的方式让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环节处于一种难以验证的状态之下,这实质上是将债权人的利益置于债务人的诚信之上,而一旦债务人不诚信,“欺诈注销”就将导致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结果发生。


“欺诈注销”与“简易注销”相伴的案例并不少见,可参见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孙某、熊某某清算责任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54号],以及上诉人李振飞、李涛、李缘与被上诉人陈绍康民间借贷纠纷案[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1040号]等案例。


现实中,常见的情形是:公司(债务人)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向注销登记机关承诺债权债务已结清,并很快完成了注销登记。但事实上,公司(债务人)存在数额较大的未了结债务,多个债权人因不知公司(债务人)“简易注销”而未能按时申报债权。等债权人有所反应时往往为时晚矣。


公司一旦注销就丧失了法人资格。对债权人而言,难道债务人因此就消失了?债务人所欠债务就不需要偿还了?事实上,法律绝不允许别有用心之人以如此手段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依然可以寻求救济。


四、“欺诈注销”的法律后果

“欺诈注销”构成侵权。责任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欺诈注销”的责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欺诈注销”的责任主体可以概括为4类,即:(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3)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欺诈注销”情形发生时,上述4类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欺诈注销”的赔偿范围

从司法实践来看,“欺诈注销”的赔偿范围以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为限。清算义务人因欺诈注销造成债权人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以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为限。而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股东对公司情况知情的优势地位,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依法清算情形下公司真实的剩余财产数额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参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申109号]


七、代持股东(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名义股东)能否免责?

股东以未参与经营、仅为公司名义股东、未实际参与清算为由抗辩能否免除赔偿责任?答案是不能。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其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代持股关系属于代持股人与被代持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公司工商登记的记载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第三人对公司登记信息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故债权人有权诉请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参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申109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结语

 “简易注销”既是尊重市场经济效率的重要实践,也可以成为别有用心的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


债权人须谨记:债权人遭遇债务人“欺诈注销”须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法律难以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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