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贺海燕
锦囊一
吃透《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9条的核心,厘清诉讼主体与举证责任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法律依据,核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39条。该条规定:“父或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这条规定看似简洁,但适用时需把握三个关键点: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和阻却因素。忽略任何一点,都可能让您的诉讼“胎死腹中”。
1. 适格原告:谁有权提起否认之诉?
根据该条,有权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简单说,就是子女出生时,基于婚姻关系被推定为父亲或母亲的人。这里的“父”特指婚姻关系中孩子的名义父亲,即通常所说的“法律父亲”(legal father),而非生物学父亲。例如,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默认丈夫是父亲。值得注意的是,生物学父亲无权直接提起否认之诉。
因此,起诉前务必确认原告的身份符合“法律父/母”定义。如果身份存疑(如非婚生情形),可先通过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打基础。
2. 举证责任:如何完成“正当理由”的证明?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怀疑孩子非亲生,就可以直接起诉并要求做亲子鉴定。实则不然。司法解释一第39条设定了“必要证据”的前置条件。
所谓“必要证据”,并非要求原告直接提供亲子鉴定报告,而是指能够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例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开房记录、证人证言等),或子女与他人有血缘关系的线索(如亲子鉴定报告,出生证明、证人证言)
孩子出生时间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明显不符(如丈夫长期驻外、服刑、无同居事实等);
配偶曾承认孩子非原告亲生的录音、书面材料等;
生理缺陷证明(如医学报告显示无生育能力)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指出:“‘必要证据’应理解为足以使法官对亲子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而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3. 举证责任的转移与“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
一旦原告提供了“必要证据”,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此时,被告若否认亲子关系不成立,应主动配合进行亲子鉴定。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但需注意,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可能成为阻却亲子鉴定的“防火墙”。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法院会优先考虑鉴定行为是否对其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在某些个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孩子年龄较小,频繁参与诉讼及鉴定可能对其心理造成创伤,或孩子患有中度或重度抑郁伴有自杀倾向,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构成“合理怀疑”,故未准许鉴定申请。
因此,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评估证据强度,并预判法院是否会因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限制鉴定程序。
锦囊二
证据类型与收集注意事项:别让“铁证”变成“废纸”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核心在于证据。即使法律赋予了推定规则,但扎实的证据链条仍是胜诉的基石。以下是几种关键证据类型及其收集注意事项:
1.生物学证据
(1)亲子鉴定报告:最具说服力的直接证据
目前,DNA亲子鉴定的准确率可达99.99%以上,是证明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权威的方式。但需注意:
第一,鉴定程序必须合法。即合法途径是双方协商同意后,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特别提醒,一方私自采集孩子毛发、牙刷等样本进行鉴定,虽技术上可行,但因侵犯他人隐私、程序违法,法院通常不予采信。例如,在实践中,有的是父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私用鉴定,即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私用),且报告中注明“本报告结果不作为社会仲裁依据或司法依据”等类似说明。甚至有的鉴定报告中没有明确委托方的姓名(完整的姓和名)及身份证号码,也未对鉴定材料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那么这样的鉴定报告因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在诉讼中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若对方拒绝配合,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法院在原告已提供“必要证据”的情况下,通常会准许。
第二,常规样本包括血液样本样本(准确率99%以上)、毛发(带毛囊)、口腔拭子;特殊样本如指甲、牙刷、精液等,需提前与鉴定机构确认可行性。
(2)血型或遗传病报告也可辅助证据。
第一,血型鉴定。若原告为O型血,被告为A型血,子女为AB型血,可初步排除亲子关系(需注意:血型遗传仅为“排除”依据,不能直接“确认”);
第二,出生缺陷或遗传疾病证据。若子女患有原告家族不存在的遗传疾病,而被告或案外人家族存在该疾病史,可作为辅助证据。
2.婚外情证据:构建“合理怀疑”的基础
如前所述,婚外情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但能有效构建“合理怀疑”。常见证据包括:
(1)微信、短信、邮件等电子证据:需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效力;
(2)酒店入住记录、监控录像:可通过律师调查令或法院依职权调取;
(3)证人证言:近亲属作证需谨慎,因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
3. 时间空间证据:从生物学角度排除可能性
例如,孩子出生日期往前推266天(平均孕期)为受孕日。若该时间段内,丈夫因出差、住院、服刑等原因未与妻子共同生活,即从“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等角度提供证据证明受孕期间无同居可能,进而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此类证据需结合如异地工作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出入境边防检查记录(可通过“移民局”APP申请查询)、租房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等、行程单、病历、监狱记录、出差记录、住宿发票或证人证言显示夫妻或双方分居等客观材料。
4.第三方关系证据:孩子与他人有血缘关系
证明孩子与他人有血缘关系。如生母的通信记录(承认孩子生父身份),或生父的认领书、亲子鉴定报告等。但这类证据需结合其他佐证,避免孤证无效。
5.生理证据:医学证明父亲无生育能力
医学证明父亲无生育能力,如结扎报告、不育诊断书、病例证明书等。
6.出生证明:父亲另有其人
若出生证明上记录的生父(母)与原告不一致,亦可作为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
7.配偶自认证据:最具杀伤力的“临门一脚”
若配偶曾口头或书面承认孩子非原告亲生,此类证据极具证明力。建议通过录音、书面协议、微信聊天等方式固定。但需注意,以非法手段(如窃听)获取的录音,可能因侵犯隐私权而被排除。
重要提醒: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人格权。否则,即便证据内容真实,也可能因取证手段违法而失去证明效力。
锦囊三
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不止于“否认”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打赢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就意味着“大功告成”。实则不然。胜诉判决仅是否认亲子关系,后续的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仍需通过其他诉讼请求实现。因此,作为原告,应全面设计诉讼请求,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1.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这是核心诉讼请求,应明确表述为:“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孩子在法律上不再为原告的子女,原告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2. 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构成“非债清偿”,有权要求返还。返还范围通常包括:
抚养费:按当地生活水平、实际支出情况酌定;
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额支出;
部分案件中,法院还会支持返还部分“奶粉钱”“尿不湿钱”等日常开销。
3.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非亲生子女的欺骗,往往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支持此项请求。赔偿金额一般在1万至10万元之间,具体视情节严重程度、当地经济水平而定。
4. 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这是许多当事人忽略的关键点。若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发生在离婚后,而离婚协议中包含了基于“抚养孩子”前提的财产分割或债务承担条款,则原告可另行提起撤销之诉。
例如: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孩子抚养费。” 若孩子非亲生,则该条款显失公平,可请求撤销。协议约定:“男方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因女方需抚养孩子。” 同样可主张重新分割债务。
但需注意:撤销请求需在否认亲子关系胜诉后提出,作为衍生诉讼。
5. 其他可主张的请求
此外,还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亲子鉴定费用;在涉及继承纠纷时,还可要求主张排除该子女的继承权。
结 语
法律是理性的,但人心需要温度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本质上是一场关于信任、血缘与责任的法律博弈。法律赋予我们维权的工具,但每一份判决背后,都是破碎的家庭与受伤的情感。
作为律师,我们既要精通法条、善用证据、设计策略,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大权益;也要提醒当事人:诉讼不是复仇,而是止损与重建。在追求“赢”的同时,也要考虑对孩子、对前配偶、对自己的长远影响。
最后提醒:此类案件高度敏感,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制定系统性维权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诉求遗漏而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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