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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天盖地的“房东税”是何来头?一文厘清《住房租赁条例》与房产税的关系 | 发现原创

2025-08-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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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产税?媒体刊登的“房产税来了”到底是哪个房产税来了


(一)关于房产税的前世今生


20世纪末尾房地产投机现象开始显现,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主要针对城镇的经营性房产征税,对个人非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粗略理解就是商铺等经营性房产要征税、自住的住宅免税。但免征不同于不征,不征是指按照法理本就不该课征,免征则是指因为国情或者政策暂时不予以课征。


现行有效的房产税还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仅2011年因条例援引的其他法律法规名称变化对第八条的措辞进行了修改,也就是说房产税不是新税种,它已经存在了将近40年。


(二)过几年就被媒体喊一次“房产税来了”是哪个房产税来了


由于居民的自住房免税,所以对于大部分民众来说房产税较为陌生,2011年上海和重庆两地率先开展房产税试点改革,将个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意味着个人自住的房屋不再享受免税,一旦有关于房产税改革试点推开的迹象,媒体就会喊一次“狼来了”,此“房产税来了”即指取消“个人非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其结果就是自住的房产也需要按照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住房租赁条例与房产税并无直接关联,大数据监管下条例对出租人的平台备案要求可能强化税务机关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手段


《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目的是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条例内容并未直接涉及房产税。


由于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备案,在强制备案前个人出租房屋且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该部分出租房屋的应税行为监管难度大,备案后基于大数据监管下职能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机制,税务机关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征管力度和技术将进一步加强,这就是很多短视频将条例与房东税结合在一起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出租人应当备案”,却仅在第四十一条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未备案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款责任,对于个人出租人尚未明确未备案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代表未来不会对个人出租人的未遵从“强制备案”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起个人出租住房就属于房产税的应税行为,建议个人房东主动测算出租不动产的税收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发文当日成都市个人出租不动产税率的执行口径,个人房东出租不动产需承担的税负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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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提示的是,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目前各地对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义务以及个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均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出租人结合自身出租不动产的类型到税务窗口亲自核实测算出租不动产的实际税负,如实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合规经营。


附相关法条原文:


《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二)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三)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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