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传红
导读 引言 问题一:一涉刑就不受理,当事人告状无门 问题二:一涉刑就中止,案件一拖几年 问题三:一涉刑就无效,合同效力被刑事绑架 问题四:刑事追缴和民事执行,重复受偿怎么防 问题五:案外人财产被查封,民事不理刑事不听 问题六:单位涉刑,破产程序能不能走 问题七:刑事附带民事之后,新产生的费用怎么办 结语:从“以刑止民”到“民刑并行” 引言 202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被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教授评价为“推动了民刑交叉纠纷解决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但普通人更关心的是:它到底要解决什么实际问题?每一个问题,新规给出的破局方案究竟是什么? 问题一:一涉刑就不受理,当事人告状无门 困境:很多法院有一个惯性思维——只要民事案件沾上刑事,就不加区分地驳回起诉。当事人拿着合同、借条、对账单,法院一句“先刑后民”就把人挡在门外。 破局:“规定”第三条列了七种应当受理的情形,核心逻辑是——刑事被告人和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犯罪行为是关联事实而非同一事实,法院就应当受理。 具体包括:员工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相对人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起诉公司;债务人主合同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部分债务人犯罪,债权人起诉其他债务人;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赔偿权利人起诉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但非同一事实的情形。 目标:当事人不同、事实不同,凭什么不受理?该受理的,必须受理。 问题二:一涉刑就中止,案件一拖几年 困境:案件受理了,但法院一看到刑事立案,就裁定中止诉讼。等刑事案件审完,几年过去了。有的债务人利用“先刑后民”恶意拖延债务履行,有的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破局:“规定”第四条把中止的条件收紧了——只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才能中止。其他情况,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影响。 第五条进一步规定:有关机关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移送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告知理由后继续审理。第五条还明确:当事人以刑事受案回执等为依据申请中止,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目标:能并行就并行,只有确实离不开刑事结果时才停。刑事立案不是拖延民事案件的挡箭牌。 问题三:一涉刑就无效,合同效力被刑事绑架 困境:只要合同一方涉刑,合同就无效。骗取贷款案件中,借款人构成犯罪,借款合同无效,基于担保从属性,担保合同也无效,贷款人反而无法从担保中获得补偿。 破局:“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合同效力依照民法典认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进一步细化三种情形: 一是恶意串通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利益构成犯罪,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无效情形,而是滥用代理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追认,也可以请求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区分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分别认定合同效力。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对单位发生效力;不构成的,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单位发生效力的,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对损失有过错的,可以减少赔偿额。 目标:刑事惩罚犯罪行为,民事保护交易信赖。两者评价对象不同,不能简单替代。 问题四:刑事追缴和民事执行,重复受偿怎么防 困境:刑事追缴、责令退赔和民事执行各干各的,导致受害人重复受偿或者被执行人重复清偿。 破局:“规定”第九条明确:已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或获得赔偿的部分,民事裁判中应当相应扣减。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张扣减的,执行程序中同样支持。 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民事执行中发现案件事实属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部分事实,应当中止执行,移送刑事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将民事申请执行人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的,按刑事裁判执行,民事裁判终结执行,已经执行的部分在刑事执行中相应扣减。 目标:不能让受害人重复受偿,也不能让被执行人重复清偿。 问题五:案外人财产被查封,民事不理刑事不听 困境: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外人主张权利,民事法院不受理,刑事法院不听取,陷入真空。 破局:“规定”第十条给出了路径:案外人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诉控告;刑事案件已经起诉至法院的,可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权属异议。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意见,必要时通知出庭。生效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处理侵害案外人权益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目标:不是不理,而是换个地方理,并且要听你说话。 问题六:单位涉刑,破产程序能不能走 困境: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债权人申请该单位破产,很多法院不敢受理,怕和刑事程序冲突。结果债权人的清偿路径被堵死。 破局:“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受理。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统筹做好刑事追缴与破产财产清收的衔接,一体协调保护刑事被害人与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参照适用。 目标:刑破并行,让破产程序发挥应有的清理和分配功能。 问题七:刑事附带民事之后,新产生的费用怎么办 困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生效后,被害人后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能不能另行起诉,实践中不统一。犯罪嫌疑人逃匿,刑事程序长期无法进行,被害人损害赔偿无人管。 破局:“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就新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三条明确: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刑事诉讼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较长时间内无法进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目标:刑事程序不能成为民事救济的障碍,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应当得到及时保护。 结语:从“以刑止民”到“民刑并行” 这份司法解释最核心的变化,就是用“法秩序统一”作为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王利明教授将其归纳为三大逻辑转向: 第一,从“先刑后民”转向“民刑并行”。 将应当适用“民刑并行”规则的情形置于适用“先刑后民”规则的情形之前,明确关联事实分别审理,只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结果为依据时才中止。这是程序规则的根本性调整。 第二,从“涉刑即无效”转向“依照民法典独立评价”。 合同效力不因一方涉刑而当然无效,而是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区分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区分恶意串通、诈骗、职务侵占等不同情形,分别认定。刑事惩罚犯罪行为,民事保护交易信赖,两者不能简单替代。 第三,从“刑事优先”转向“程序衔接、分别审理、信息通报、执行协调”。 建立民刑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包括信息通报、事实认定的函告、执行程序的扣减协调,既避免程序冲突,也防止重复受偿。 七个问题,七套方案,方向是清晰的:该受理的必须受理,能并行的不必中止,合同效力独立评价,执行衔接防止重复。 这是解决当下民刑交叉困境的破局之举,效果有待检验,但值得点赞。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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