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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删帖”型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要点 | 发现刑辩

2025-08-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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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慧、夏妍

导读:

数字时代的浪潮奔涌不息,“口碑营销”“舆情优化”等名义下的“有偿删帖”服务也随之野蛮生长,逐渐演变为灰色牟利领域,并成为“非法经营罪”的高发地带。据公安部通报,仅2024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即侦破“网络水军”相关案件900余起,抓获5000余名嫌疑人,有偿删帖更是重点打击对象【1】。面对高压态势与法律红线,无论是“舆情控制”的需求方,还是“删帖服务”的提供者,都有必要对“有偿删帖”行为的法律边界有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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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央视新闻客户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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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视“有偿删帖”:参与方与行为模式


近年来,“有偿删帖”逐渐发展成具备一定规模的地下产业链。其服务内容从简单的信息删除,延伸到“舆情维护”“负面压制”等领域。运营模式呈现出层层转包的特点,涵盖信息收集、需求对接、删帖执行等多个环节,并涉及需求方、中介方、操作者等多元主体,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网络。


(一)有偿删帖参与主体


在“有偿删帖”链条中,通常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删帖需求方:即希望删除特定网络信息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删帖服务方:直接或间接提供有偿删帖服务的个人或机构,可能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


▲信息发布平台:如新闻网站、论坛、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等。


▲信息发布方(即平台用户):发布原始信息的个人或组织。


(二)有偿删帖的操作方式


为了更清晰全面地剖析删帖行为,基于其操作具体方式,我们将其分为以下四类,每一类行为的法律评价和社会危害性均存在显著差异:


▲第一类:合法维权类。指信息主体认为网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规定,通过向平台提交申诉材料、向监管部门举报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维权。删除决定权归属于平台或有权机关。


▲第二类:虚假维权类。指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侵权证据、律师函、司法文书或虚构举报事由等方式,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虚假申诉。此模式下,删除权表面上仍归平台,但平台实际系基于错误认识,而非真实情况删除了信息。


▲第三类:违规操作类。指行为人规避正常的申诉渠道,采取黑客攻击或利用系统漏洞等技术手段,或与平台内部人员恶意串通,或凭借其在平台(如贴吧吧主、管理员)的特殊权限,直接对信息进行删除、屏蔽、下沉等操作。


▲第四类:请求删除类。指删帖需求方直接联系信息发布者本人,通过协商、支付一定补偿、赔礼道歉等方式,由信息发布者自愿、主动删除其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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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实践中受规制的有偿删帖行为及案例


在这四类行为模式中,第一类“合法维权类”和第四类“请求删除类”通常不直接引发刑事风险。司法打击的焦点,往往集中于第二类“虚假维权类”和第三类“违规操作类”。此类行为因具有欺骗性、侵入性,直接干预了网络平台的正常管理秩序,更容易触碰刑事犯罪的高压线,成为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重点规制的对象。为了更清晰地展现哪些行为已明确落入刑事打击的范围,我们梳理了已公开的裁判文书,集中反映了实践中因有偿删帖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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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删帖型非法经营的罪名解析


(一)法律规定


“有偿删帖服务”之所以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核心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诽谤刑事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此处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有偿删帖语境下,主要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有偿信息服务”。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非法删帖服务,因其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被认为属于未经许可而“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中“等服务活动”的情形。


在准确理解上述《网络诽谤刑事解释》条文及“违反国家规定”的特定内涵基础上,有偿删帖型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可以归纳如下:


(二)构成要件解析【3】


1.客体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具体而言,有偿删帖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信息网络用户正常、合法地开展信息交流和接受信息服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种行为,《网络诽谤刑事解释》并未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是虚假信息还是真实信息。只要提供了有偿的、非依授权或法定程序的删除信息服务,即可能落入规制范围。


危害结果: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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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于单位犯罪,通常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 主观故意


要求行为人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意图通过实施《网络诽谤刑事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来获取经济利益。“直接故意”则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有偿删帖的无罪辩护要点


针对“有偿删帖”案件的特性与复杂性,无罪辩护通常可从行为性质、经营属性、社会危害性、主观意图等角度切入,具体如下:


(一)是否属于“删帖服务”


本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必须构成《网络诽谤刑事解释》所指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这一特定危害行为。实践中,因某些操作在效果上与“删除”相似(如“沉帖”“稀释”),部分观点倾向于从实质效果出发将其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4】但我们认为,刑法评价仍需恪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如非典型的删除行为,仍然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例如针对“沉帖”“稀释”等操作,其核心在于通过技术手段改变信息排序或进行内容覆盖,以降低信息的网络可见度,但信息本身并未从服务器等存储介质中被实际移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删除”一词的严格文义解释,此类行为仅是改变信息呈现状态、降低其可见性,与《网络诽谤刑事解释》中“删除信息服务”所要求的使信息不复存在的含义,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在辩护时应着重论证,这类操作并非《网络诽谤刑事解释》所明确禁止的“删除信息服务”,故行为不符合本罪法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再如,在商家与消费者就“差评”进行协商处理后,由消费者自行删除的情形中,若商家通过正当沟通、提供合理补偿等方式,使消费者本人基于自愿,主动修改或删除其评价,在此过程中,商家主要扮演的是售后服务或客户关系维护的角色,信息的最终处置权和实际操作均源于消费者本人,商家并未作为独立的“服务方”去“提供”并主导删除行为。在辩护时可强调商家的此种行为并非《网络诽谤刑事解释》所禁止的“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其实质更接近于不正当竞争或民事自治的范畴,与第三方有偿操控信息删除的模式存在根本区别,不应被认定为本罪的危害行为。


(二)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经营活动”


非法经营罪的“经营”,通常指行为人将某种业务作为相对固定的业务,持续、反复地对外进行,具有一定的规模性和公开性。


对于前述“请求删除类”中商家与消费者协商删除差评的行为,若商家此举仅是为维护自身商誉,处理偶发的客户投诉,而非将“代客删差评”作为一项独立的营利性业务向市场不特定的多数主体推广或提供,那么其行为便缺乏刑法所评价的“经营”活动所应有的持续、稳定及对外营业的本质属性。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针对自身内部事务,与专门设立机构、以有偿删帖为主营业务并持续招揽客户的“经营”模式,存在显著区别。在辩护时可从行为的内向性、偶发性以及缺乏对外提供服务的营业特征等角度,论证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经营活动”。

【相关案例参考:王X、李XX非法经营案】【4】




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擅自从事煤炭经营的行为,法院最终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其关键在于“综合分析王某某、李某某二人非法经营煤炭的范围、当地群众购买二人煤炭的原因”后,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案虽非删帖案件,但其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经营”性质及“市场秩序扰乱程度”的审查会关注行为的范围、规模和具体情节。对于商家自行处理自身少数差评,其行为影响范围极为有限,通常难以认定为系刑法所规制的、具有扰乱整体市场秩序风险的“经营性”。


(三)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达到“情节严重”


对于“违规操作类”中的“沉帖”“稀释”行为,主要效果是限制特定信息的曝光度,与直接删除信息相比,对广大信息网络用户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管理秩序的实际冲击较小,其社会危害性更多体现在对公平竞争环境的潜在影响或对特定主体声誉的间接维护。对此,我们将从刑法谦抑性及社会危害性实质判断的角度出发,主张此类行为的危害程度尚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其违法性更属于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或行政违法的范畴,通过相应的民事或行政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和评价更为适宜,缺乏动用刑罚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对于“请求删除类”中商家与消费者协商删除差评的行为,如果商家采取的是正当的沟通、协商、补偿等方式,且消费者自愿删除差评,此类点对点的民事协商行为,其影响主要局限于特定商家与少数消费者之间。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不会直接冲击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准入和许可管理秩序这一核心法益,也未对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获取信息的权利构成实质性妨碍。此类行为对整个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的“经营秩序”的扰乱程度极为有限,难以达到刑法所要求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不具备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客体侵害性,故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四)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


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构成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特定非法经营活动的直接故意。据此,若行为人并非以此为常态化的业务,其有偿处理网络信息的行为仅属偶发性的个案帮助,即便客观上获取了一定对价,也未必能直接等同于刑法所评价的、具有职业化特征的经营性“营利目的”。同理,若行为(例如商家为维护自身商誉而与顾客沟通处理差评)的主要动机在于保障其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营、弥补服务缺陷或修复客户关系,而非将“信息删除”本身作为一项独立的、对外提供的、用以直接创造收入的“业务”来经营,则该行为通常不宜被认定为具备本罪所要求的特定营利目的。因此,可从行为的持续性、反复性、目的性等角度入手,论证行为人缺乏将“有偿删帖”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来经营并以此牟取核心利润的主观意图,从而主张其不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四、律师提示与建议


网络空间的治理日益精细化、法治化,“有偿删帖”这片曾经的灰色地带,正面临越来越严格的审视。为此,针对相关各方提出如下建议:


(一)针对“舆情控制”需求方


企业或个人在处理网络上的负面或侵权信息时,首选方法是通过合法渠道自主操作或委托律师循证处理,切勿轻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付费删除或所谓的“下沉”“稀释”操作。尽管在此类案件中,委托方通常不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但依然面临诸多风险:


第一,财务损失风险:一旦提供删帖服务的机构被查处,企业已支付的费用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没收;若服务方资金链断裂,已支付的服务费也可能无法退赔。


第二,合同无效风险:企业与提供“有偿删帖”或“负面舆情下沉”服务的机构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旦删帖服务的提供者违约,恐难以维权。


第三,行政处罚风险:委托“有偿删帖”方若旨在掩盖自身违法违规、误导公众,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则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关于维护网络秩序、禁止传播违法信息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或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行为。在此情况下,需求方可能面临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进行的调查,并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罚款金额可依据具体法律和情节从数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甚至在严重情况下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资质。


(二)针对期望通过协商处理负面评价的商家


对于前述“请求删除类”行为中的商家而言,虽然其与消费者之间基于真实意愿就差评进行的沟通与协商,在性质上与典型的、应受刑法规制的第三方有偿删帖服务存在显著区别,辩护空间较大,但在具体操作中,仍需对行为方式的合规性与正当性予以高度重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延伸或使行为性质受到不利评价:


其一,信息获取须确保合规:商家在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的过程中,应确保所依赖的信息来源和获取方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及平台用户协议的规定。任何可能涉及未经授权访问、技术侵入或不当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可能为后续的沟通埋下合规隐患,甚至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刑事犯罪。


其二,沟通过程须尊重消费者权益,恪守自愿平等原则:与消费者就评价内容进行协商时,核心在于尊重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和自主选择权。若在与消费者协商过程中,采取威胁、恐吓、骚扰、侮辱等方式强迫消费者删除差评,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因此,建议商家严格规范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渠道与沟通协商的方式,避免民事纠纷向刑事风险转化。


(三)针对删帖服务的提供者


提供有偿删帖、信息下沉、负面压制等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净网”等专项行动的持续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明确,任何试图通过非正规渠道干预网络信息的行为,都如同在法律的边缘行走,极易触及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红线。即便某些行为在个案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无罪辩护空间,也依然可能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因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



结  语


数字时代的信息洪流既为市场主体带来了口碑传播的机遇,也暗藏着因负面信息引发的经营风险。但需明确的是,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有偿删帖”等灰色操作绝非应对风险的解决方案——此类行为不仅无法从根本上修复企业声誉,反而会使需求方、服务方双双陷入法律风险,最终得不偿失。


对于企业而言,应对网络负面信息的核心路径,始终是回归商业本质:通过提升产品质量、优化售后服务从源头减少负面评价;通过建立合规的舆情响应机制(如委托律师通过法定程序处理侵权信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公开透明的沟通(如发布情况说明、回应公众关切),展现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对于个人而言,需警惕“有偿删帖”的诱惑,既不充当需求方委托他人删帖,也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删帖服务,避免成为违法链条的一环。


网络空间的健康秩序,需要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共同维护。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恪守商业伦理,才能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真正收获市场的尊重与认可。



参考文献


【1】梁秋坪、邓志慧责编:《公安部公布10起打击整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载人民网2024年12月11日,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4/1211/c1008-40380092.html。

【2】韦小婉责编:《靠有偿删帖非法获利200多万元!起底犯罪团伙作案手段》,载央视新闻网2025年1月10日,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4517129241105332021&toc_style_id=feeds_default。

【3】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刑事卷(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11-619页;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2013-2014)》,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170-181页;《两高就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解记者问》,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10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672.html。

【4】王X、李XX非法经营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刑再终字第3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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