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刑辩 || 捕后取保,你有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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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过“黄金营救37天”,怎么办?
通常,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期限为批准逮捕前的37天,辩护人称之为“黄金营救37天”。但是,如果辩护人介入的时间已经在批准逮捕以后,此时辩护人能不能有所作为,去争取取保候审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辩护人善用一项制度,就有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笔者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曾当过多年检察官,深知无论是对于检察官,还是对于辩护人,这项好制度的运用并不广泛。这就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同样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高检于2021年7月1日还专门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后决定将专项活动延至2022年12月31日,案件范围由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所以,到今年底,可以说都是捕后取保的最佳期限。
现结合一起亲办案例,分享辩护人如何巧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二、巧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实现有效辩护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6日,李某的父亲、哥哥在回家途中被村中尚未拆除的危墙砸中,不幸双双身亡。李某认为该危墙倒塌与政府“拆危治乱”工作不力有关,遂于4月7日到镇政府找镇领导沟通,但未得到满意答复。次日9点,李某遂组织众亲友将父亲的遗体和棺材运往镇政府讨要说法,并将遗体和棺材停放在政府大院。期间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下午2点,李某等人在警察劝阻下撤离。事后,李某向镇政府道歉,镇政府出具了《谅解协议》。
(二)办案历程
笔者介入时,案件已经起诉到了法院,李某涉嫌的罪名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此时李某已经被羁押了3个多月。
接受委托后,笔者了解到李某除了痛失父亲、哥哥以外,母亲病倒,大儿子2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小儿子尚在襁褓中,家庭全靠妻子一人苦苦支撑,摇摇欲坠。所以,本案除了常规阅卷、会见、沟通意见以外,笔者将为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列为第一要务。
由于笔者在四川,案件在河南,为了尽快办理案件,笔者先以家属的名义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指导家属分别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请,均无果。但家属接受了笔者的建议,有理有节地向法官、检察官展现了家庭的极端困难,为笔者的申请打下了基础。
于是,我们踏上千里辩护之路。
首先,我们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承办法官答复,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没有新的情况发生,法院是不会变更强制措施的。这在意料之中。既然没有新的情况发生,那就只能辩护人创造新的条件了——只要能够说动检察官,由检察院建议法院变更强制措施,这就是新的情况发生。一般情况下,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的几率是很高的。于是,我们转向检察院,经过二个半天的等候,见到了承办案件的副检察长。我们再次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在和副检察长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当初为什么会批准逮捕李某。因为案发以后,家属群情激愤,不仅在当地,还到上级部门到处散发不实言论,宣扬司法不公,在当地引起了不良的社会反应。检察院以具有社会危险性批准逮捕了李某。的确,我们到当地办案,和当地人闲聊,好多群众都知晓本案。我们提出本案事出有因,李某难免悲痛过度,行为过激,其具有自首、获得政府谅解、家破人亡、尚有儿子需要照顾等情节,并且其已经被羁押了3个多月,受到了深刻的教训,恳请检察官能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议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同时,我们就能否适用缓刑进行了沟通,检察官答复可以在开庭时,口头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离开河南以后,我们不断跟进案件进展。终于,在开庭前一周,李某被取保候审,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至此,辩护目的全部实现。
三、办案心得
辩护人办案要敢想敢做,对于有可能捕后取保的案件,要大胆去尝试。如果能够在逮捕后取保成功,不仅能够让当事人早日恢复自由,争取缓刑的几率也就更大了。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辩护人的可辩空间还是很大的。各位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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