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元
引 言
网络主播艺人与传媒公司、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历来存在相关争议,综合性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服务合同关系等在司法实践中均有认定。在笔者办理的大量主播及艺人涉及纠纷中,合同关系是司法主流观点,劳动关系是大多数主播抗辩思路。结合笔者服务多家传媒公司、主播艺人的实务经验,本文主要探究为何多数人民法院及仲裁委认定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系合同关系?不仅从法律角度分析,更结合主播行业的特殊性、主播成长、传媒公司发展等视野共探原因。
一、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及背景
(一)认定直接依据
在已有裁决或判决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裁判者几乎都引用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相关规定,笔者梳理此类案件几乎处于主播行业发展的早期。
(二)规定背景解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背景为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民营经济迅速崛起,但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社保、工伤赔偿等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此外我国发展前期主要是工农业,尤其在建设领域多数工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急需法律维护。部分裁判者忽略了前述通知规定的背景,未与网络主播经济进行对比,不清楚直播商业逻辑等,机械地认定了主播艺人与与传媒公司、MCN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在行业中有部分传媒机构要求与主播艺人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作证、打卡考勤、缴纳社保、绩效考核、服从员工规章制度管理等,从而认定为劳动关系亦具有合理性。
二、认定合同关系的原因
1、合作方式
网络主播进行直播演艺涉及的合作方式主要可分为两类:第一类、自行开播:获得提成高,但是缺乏专业孵化打造;第二类、公会合作:主播通过公会(传媒公司或MCN机构)与抖音平台间接合作,公会负责主播的培训、运营支持等工作,平台与公会签订合作协议,主播与公会签订协议,主播的收益通常由平台、公会和主播按约定比例分成。
2、合作合意
首先、如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等,本合同系综合性行纪、居间、代理、经纪民事合作关系”则是明确了合作之意图不是劳动用工。其次、多数主播正是基于自己的表演才华且不愿意去一般性企业上班,从而进入主播行业。再有、主播进行直播的直接目的是希望获得高额收益或较高曝光率,且希望收益大小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并非是劳动管理实行固定报酬支付。
3、报酬来源
主播收益与劳动报酬来源存在根本区别,劳动报酬是固定用人单位发放,但是主播的收益本质是来源于不特定对象打赏等。主播收益可分为直播打赏、广告收入、直播带货佣、知识付费、签约金、平台奖励等,均是来自于第三方。实务中对保底是否是固定薪酬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主播艺人保底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履约基础,行业情况为:①多数主播年纪较幼自身没有较好的经济基础,获得扶持保底利于自身的生存。②通常情况下即使在同一个公会,主播的保底扶持也是存在差异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主播能力。③相比较于自己开播收入不稳定,加入公会获得扶持,也是公会组织快速发展的优势原因。④通过保底扶持的差异性,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
4、孵化与培养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截至2024年12月,我国职业主播规模达3880万,同比增长1.5倍,MCN机构及公会组织作为链接网络主播群体和网络平台的重要载体,将众多力量薄弱的主播从业者聚合起来,帮助主播解决推广和变现的问题。主播公会的成本投入主要是场地租赁、舞台搭建、媒体设备、经纪人、化妆团队、管理成本、音视频调整、舞蹈培训优化等,前述成本正是孵化主播艺人的体现。在实务中,不少主播艺人方提出了“无具体的孵化成本记录”等作为抗辩,笔者认为该抗辩不完全成立,既然艺人选择加入了主播公会也就是接受了主播公司的整体孵化培养,自己也是在主播队伍中共同成长。除了头部主播公会以VIP式培养,大多数主播也是在主播公司履约管理下共同进行演艺表演,团播就是当下的主流模式。
舞台效果与主播包装是观看粉丝进行打赏消费的直接动力,主播公司对主播的包装如同照相般美颜效果,主持经纪人是带动氛围控制节奏的关键,舞台灯光及烟雾是保障表演效果的基础,专业摄影师的运镜及角度便于呈现艺人的特点。前述与个人开播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团播的舞蹈歌声等才艺PK更容易引起粉丝的情绪价值,因此主播公司投入了专业培养。
5、直播履约管理
加入主播公会的主播一般情况下会在相对固定的场地进行直播,因此似乎营造了一种固定上班的假象,然而此为行业发展正常现象:(1)团播需要彼此配合的主播艺人共同表演,因此需要相对固定的场所。(2)加入公会即需要公会的孵化,专业的设备、化妆团队等需要相对集中服务。(3)作为合作的履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便于主播公司发挥群体效益。(4)开播时长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利于提升直播的曝光率与稳定性,另外粉丝打赏不是规律可循具有不确定性,稳定的直播时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打赏的概率。
6、单元化管理
头部主播公会管理在实践中是难以实现一刀切复制化管理,主播公司与主持经纪人签订合同关系,主播公司与艺人签订合作合同,然后由经纪人负责对接主播艺人,其实本质的管理单元是“主持经纪人—主播艺人”,主播公司作为中间桥梁分别与经纪人、主播合作,然后三方形成合力+抖音、快手等平台从而按约分成。因此,在行业内每个团每个单元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原因在于经纪人的能力(气氛烘托、协调管理、积极性、表演呈现等)与主播(特长、外形条件、话术等)之间能否形成有效搭配,从而存在收益差异。
7、差异化管理
主播公司对合作对象的管理主要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上述对主播艺人、主持经纪人的履约管理。二类是对财务及行政团队的劳动关系管理,自然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形成稳定考勤、制度约束、按照分配取得报酬。三类是对舞蹈老师、化妆师等兼职人员形成的合作关系,根据主播需要不定期邀请行业专业人士进行培训等,此类人员也不应属劳动关系。从前述的差异化管理,也可说明主播艺人一般不与传媒公司、MCN机构形成劳动关系。
8、主播艺星目标
目前,直播行业的艺人年龄多在18-28岁期间,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艺人本身具有舞蹈歌唱等方面的特长或是学校期间研读传媒表演方向。从事主播艺人不仅追求高于一般劳动者的高额收益,很多具有良好外表形态的女生还有“明星梦”,在主播公司的支持下可以在华丽的舞台实现自己女星目标,此为无形的价值。艺人在具有一定粉丝基础及知名度之后,可以往网红明星方向发展,进行商业演绎及接受其他商单等。
9、劳动关系动因
主播艺人会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原因一、认为公会未足够支付提成或保底产生争议等;原因二、主播方违约跳槽等,主播公司提起违约金诉讼或仲裁,主播为了抗辩故进行劳动仲裁;原因三、主播方选择劳动仲裁可以争取节约诉讼费或商事仲裁费,同时争取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等。尤其是主播面对高额违约金、赔偿等,可能会选择劳动仲裁程序拖延时间等。随着司法实践的变化,主播艺人与传媒机构之间的纠纷并非是认定为劳动关系就可以抗辩违约金,在部分沿海法院有裁判者认为即使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主播跳槽系严重违背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主播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10、经济环境变化
后疫情时代诸多的实体行业受到一定影响,相关就业环境也发生变化。随着智能手机、移动端平台及通讯技术的广泛普及,网络消费市场不断扩大,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网络主播群体迅速壮大。以海淘业务为例,直播带货在一定程度为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有利影响,因此不仅从法律角度分析合作的性质,更要从宏观的维度看待网络直播经济的价值。
11、支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189号指导案例明确了类案游戏主播跳槽纠纷的案由为“合同纠纷”,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39号指导案例,明确了主播王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2023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二郭某与某艺人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网络主播人员与艺人公司之间不具备从属性特征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12、法律关系转化
如果主播艺人与传媒公司、MCN机构从签订合同及履约开始就明确了是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则具有明显的区分性。但是实务中存在转化的情形,例如行政转主播、艺人转管理人、经纪人既在从事经纪服务也在进行管理等等。笔者建议对于转化性法律关系可以从转化目的意义、转变的时间节点、转化前后履约内容的变化、报酬领取方式与金额等角度把握其性质。
三、合作方式与前景
主播艺人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明星,明星在事业中后期依靠品牌名气及优质作品的基础上依旧可能处于“高峰”,而主播与传媒公司、MCN机构合作模式主要可分为几个阶段:阶段一:自行开播或加入公会,在1-3年内自身检验是否适合在主播行业发展。阶段二:主播成为腰部及头部主播,拥有一定粉丝与名气,收益也高于同行。阶段三:主播艺人具有一定资源及积累,可以自行设立公司或者投资等,成为传媒公司、MCN机构的管理人、经纪人等。阶段四:对传媒行业有较深了解及经验,考虑开展直播出海业务,实现跨区域发展。
结 语
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应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更应落地于具体的行业土壤环境,对于新兴形态职业更要准确把握其合作方式的特殊性与职业的普遍性。网络传媒已是普罗大众日常必备需求,其不仅创造了就业价值,对文旅品牌亦有宣传推广作用,也加快了信息传递速率。网络主播艺人、传媒公司、MCN及明星等应积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管控,不越红线不逾底线,宣传正能量文化,营造文明网络环境,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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