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马嘉、蒋明昶
一、引言
当前中国经济正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新旧动能转换成为时代主题。产业园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面临严峻挑战:部分园区产业落后、产能过剩、技术滞后,难以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土地、劳动力成本上升及国际贸易环境变化,进一步冲击劳动密集型产业,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倒闭。产业园区企业困境的化解,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死存亡,更直接关系到区域金融稳定、产业链安全和就业民生。如何有效化解困境,避免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同时推动产业园区实现转型升级,是各级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二、概述:困境产业园区企业拯救的法治化命题
(一)产业园区:经济集聚与产业升级的空间载体
产业园区是在区域与产业政策引导下,通过集中开发基础设施和服务,吸引特定产业集群入驻的空间载体。其核心价值在于优化要素配置、降低运营成本、激发创新活力,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增长与产业升级。作为高端要素的汇聚平台,产业园区通过构建完整产业链与价值链,显著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例如,昆山威人科技产业园以8.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容纳36家企业,形成年产值6.7亿元的规模,体现了其资源集聚与财富创造功能。然而,当园区运营方陷入困境时,风险会通过产业链快速传导,对整个园区及区域经济产生冲击。
(二)企业困境:从财务危机到运营停滞的演变
企业困境是指因内外部因素导致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债务,进而影响正常经营的状态。其演变通常经历三个阶段:从初期现金流紧张等预警信号,逐步发展为债务违约、资产查封等中期危机,最终陷入全面停产的绝境。以威人公司为例,因盲目扩张形成6亿余元债务,引发24起诉讼和12起执行案件。这种困境不仅危及企业存续,更因其运营方身份将风险外溢至整个园区。现代破产立法理念已从清算退出转向拯救再生,通过综合方案实现多方共赢,这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破产重整:困境企业再生的法律机制
破产重整是为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提供的法律化重生路径,被视为最有效的企业拯救程序。区别于破产清算,重整通过调整债权债务、优化资产结构、引入新投资等法律手段,帮助企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重整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计划制定批准和执行等阶段,期间企业可继续经营并享有多项保护。昆山威人科技产业园通过引入1.85亿元重整投资,成功化解债务危机,保障36家企业和600余名员工稳定,实现了"盘活企业、挽救园区"的多方共赢,充分证明破产重整是企业涅槃重生的重要法律工具。
三、现状与问题:产业园区企业困境的成因与法治应对的不足
(一)产业园区企业困境的普遍性成因
产业园区企业陷入困境是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与结构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内部看,企业盲目扩张与经营不善是首要原因。许多企业在发展后期过度自信,忽视核心竞争力的培育,进行缺乏充分风险评估的多元化投资,导致资金链紧张。以昆山威人科技产业园运营方为例,其从服装生产向科技产业园的转型因决策失误与经营不善,最终背负6亿元债务。内部治理缺陷如家族式管理、财务制度不健全等,进一步削弱了其抗风险能力。从外部环境看,市场波动与融资环境收紧构成了直接冲击。市场需求变化、成本上升及国际贸易摩擦对议价能力弱的中小企业影响尤为严重,例如昆山信威公司因疫情导致项目成本超支而破产。同时,经济下行周期中金融机构信贷收紧,融资难度与成本上升,使得现金流紧张的企业面临流动性危机,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从更深层次看,结构性矛盾是根本症结。一些园区承接的劳动密集型或资源消耗型产业,随着经济新常态逐渐失去竞争力,面临技术落后与产能过剩问题。作为2021年山东省破产十大典型案例,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的破产重整,是推动低效资产盘活、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典型范例。该案例表明,解决这一困境需推动系统性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培育新兴产业,从而实现根本性的转型升级。
(二)传统处置方式的局限性
1.强制执行:资产贬值与产业链断裂
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企业资产,但分拆拍卖往往导致资产价值大幅贬损,尤其是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在持续经营状态下才能发挥最大价值。例如,昆山信威公司若分拆拍卖资产,清偿比例将显著降低。此外,强制执行仅关注个案债权实现,忽视连锁反应。以昆山威人科技产业园为例,若抵押资产被拍卖,租赁关系依法解除,将导致园区内36家企业面临搬迁、停产等问题,严重破坏生产经营,甚至引发产业链断裂,增加社会成本。
2.破产清算:企业消亡与社会成本高昂
破产清算通过变卖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债务,最终消灭企业法人资格,但其经济与社会成本高昂。一方面,企业营运价值彻底丧失,包括品牌、技术、市场渠道等无形资产,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企业倒闭引发员工失业、税收流失等社会问题。例如,昆山威人公司若被清算,600多名员工就业将受影响,园区产业链断裂,地方政府招商信用与营商环境也会受损。尽管破产清算程序公平,但对于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而言,并非最优选择,其代价如同“外科手术”,在切除病灶的同时牺牲了器官功能。
(三)当前破产重整制度在应用中面临的挑战
1.程序启动难:申请门槛与受理障碍
重整程序启动面临法律与实践的双重困难。一方面,法律对“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预判标准难以把握,使企业错失最佳重整时机。另一方面,法院在受理时常在法律规定外增设条件(如要求提供维稳承诺),或出于案件复杂、考核压力等顾虑消极应对,导致“受理难”现象普遍,许多企业被迫走向清算。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报告中指出的,实践中不受理或受理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严重影响了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
2.审理周期长:程序繁琐与效率低下
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过长,远超法定期限,平均周期常超过500天。程序繁琐、利益协调复杂是主因。漫长的周期不仅增加重整成本,消耗各方信心,更可能导致企业错失市场机遇而丧失重整价值。“昆山速度”(45天完成重整)的成功案例,反衬出当前多数地区在审判效率上的不足。
3.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信息不对称与表决权虚化
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益保障不充分。核心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难以获取充分、真实的信息。同时,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机制可能因利益差异或大债权人影响力而难以有效制衡,加之法院强制批准权若行使不当,会进一步损害债权人权益。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也削弱了债权人的参与信心。
4.投资人引入难:权益保障与退出机制不明确
吸引投资人参与重整面临多重障碍。投资人难以准确评估困境企业的复杂资产与价值。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律对投资人资金的优先受偿地位、重整失败后的退出机制及前期投入的性质缺乏明确规定,使其面临较大风险。此外,传统的投资人招募机制效率低下,亟需引入如“假马竞标”之类高效、透明的市场化遴选机制。
四、经验借鉴:昆山威人科技产业园破产重整案的法治实践
(一)案例背景:从债务危机到濒临破产
1.企业概况
昆山威人科技产业园,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其前身是成立于2000年的江苏威人服饰有限公司,一家传统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近年来,为顺应产业转型升级的浪潮,该公司谋求转型,将企业原址改建为威人科技产业园,主要从事产业园区的招商和租赁业务。该产业园占地面积2.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近8.3万平方米,通过招商引资,成功吸引了包括4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36家企业入驻。这些入驻企业涵盖了多个领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生态,日常从业员工总数超过600人,每年创造的产值高达6.7亿元,缴纳的税款约4000万元,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威人科技产业园的成功运营,使其成为当地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的典范,展现了产业园区在培育新兴产业、创造社会财富方面的重要作用。然而,这种繁荣景象的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2.巨额债务与诉讼执行压力导致困境爆发
威人公司的转型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由于经营不善和盲目扩张,公司逐渐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据公开资料,威人公司累计结欠各类债务总计约6亿元,其中包括8000余万元的银行抵押贷款、3000余万元的工程款以及其他各类债务。巨额的债务压力,使得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相关纠纷被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共涉及24件诉讼案件和12件执行案件。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使得公司的资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经营活动受到严重限制。企业陷入了“债务-诉讼-执行-经营恶化”的恶性循环,濒临破产的边缘。这一困境不仅威胁到威人公司自身的生存,更因其作为产业园运营方的特殊身份,将风险迅速传导至整个园区。
3.对产业链、就业及区域经济的潜在冲击
威人公司的债务危机,其影响远不止于企业本身。由于威人公司在将厂房、仓库等资产租赁给入驻企业之前,已将这些资产进行了抵押,一旦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将依法解除租赁关系,对园区内的36家入驻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这些企业将面临寻找新的生产经营场所、重新进行装修、搬迁设备等巨大成本和经营中断的风险。同时,园区内超过600名员工的就业也将受到直接威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此外,威人科技产业园作为当地重要的产业集聚区,其正常运营对上下游产业链的稳定至关重要。一旦园区停摆,将直接影响到相关供应商和客户的生产经营,对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冲击。更严重的是,如果这样一个通过招商引资形成的优良产业园区因运营方破产而倒闭,将严重损害地方政府的招商信用和营商环境评价,对未来的招商引资工作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威人公司的债务危机,避免风险外溢,成为摆在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严峻课题。
(二)“执破融合”模式的创新应用
1.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无缝衔接
面对昆山威人科技产业园的困境,昆山法院创新采用“执破融合”模式,实现了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无缝衔接。该模式在执行阶段主动识别具备破产原因但仍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过重整等方式保护企业营运价值。在威人公司案中,执行法官发现直接拍卖将影响园区稳定后,及时将案件移交企业重整服务中心,通过“立审执裁破一体化”机制打破程序壁垒,为困境企业救治开辟新路径。
2.政府与法院协同化解风险
“执破融合”模式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实现风险协同化解。在威人公司重整中,政府积极协调,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联合陆家镇政府多次与意向投资人苏州百伦公司沟通,促成其参与重整。重整计划执行后,法院联合地方政府开展信用修复,助力企业恢复信誉。这种协作整合了行政与司法资源,形成优势互补,推动重整程序顺利推进,实现法律、社会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3.利用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平台
昆山法院成立全国首家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重整服务中心,作为“执破融合”的实体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专业帮扶。该中心如同“司法医院”,通过分级诊疗模式对企业进行精准救助。在威人公司案中,中心认定企业属“中期艰难型”,组织多方协商确定预重整方案,并在投资人招募、计划拟定等环节提供专业支持,有效提升破产审判的专业性与效率。
(三)重整方案的核心要素与实施路径
1.通过预重整程序提前锁定意向投资人
在昆山威人科技产业园重整中,预重整是关键创新。该程序在法院正式受理前,由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协商,制定预重整计划草案。此举将博弈过程前移,发挥了当事人协商自治的优势,打通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通道。在该案中,通过预重整提前确定了意向投资人并形成草案,为后续司法程序快速推进奠定基础,有效缩短周期、降低成本,体现了“昆山模式”的高效性。
2.利用“假马竞标”机制市场化引入最优投资人
在确定重整投资人的环节,昆山法院创新性地采用了“假马竞标”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了最优的投资人。该机制由意向投资人(即“假马竞标人”)提出兜底报价,再通过公开竞价吸引更多潜在投资者,最终以最高出价者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在该案中,意向投资人提出1.85亿元兜底报价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竞拍。此机制既保证了资产处置的最低价格,又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了资产价值发现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是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的体现。
3.制定债务分类清偿方案提升清偿率
重整计划的核心之一是制定科学的债务分类清偿方案。本案依据《企业破产法》,对债权进行科学分类并制定差异化清偿方案,确保了职工债权、担保债权、税款等优先债权的全额清偿。同时,得益于1.85亿元重整资金的注入,普通债权清偿率显著提升了10个百分点。该方案平衡了各方利益,保障了弱势群体权益,获得了债权人广泛支持,为计划顺利执行奠定了基础。
4.制定经营方案保障园区稳定与产业升级
重整计划的另一核心是制定旨在恢复企业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本案中,经营方案核心是保障产业园稳定运营并推动产业升级。新投资人接管后,承诺维持园区内36家企业的租赁关系不变,保障其正常经营,避免了产业链断裂和社会成本。作为专业物业公司,新投资人能提供更优服务,有助于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从而实现了企业从化解危机到奠定未来发展基础的重生。
五、对策与建议:完善法治化拯救困境产业园区企业的路径
(一)完善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
1.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解决企业主连带责任问题
为解决企业主为企业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导致的积极性受挫问题,应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该制度能为“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提供债务清理和重新开始的机会。通过建立与企业破产程序衔接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可在企业重整时解除企业主个人连带责任,激发其挽救企业的动力。昆山法院探索的“类个人破产”试点,推动从“企业拯救”向“企业-经营者双重保护”转变,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2.完善税收、金融等配套政策,激励重整参与
破产重整的成功需要税收、金融等配套政策的支持。当前存在债务减免可能被视为应税收入增加企业税负、重整企业融资难等障碍。建议出台专门税收优惠政策,对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环节给予减免或递延,降低税务成本。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为重整企业提供具有优先受偿地位的“共益债”融资,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在企业重整成功后协调各部门及时修复其信用记录,帮助恢复正常的市场活动。
(二)优化府院联动与公共服务
1.推广“执破融合”与“立审执破一体化”模式
应推广昆山案例中的“执破融合”模式,并深化为“立审执破一体化”协同机制,核心是将执行与破产程序从单向衔接转变为双向互促、一体推进。需打破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与破产部门间的壁垒,建立信息共享与协同办案平台,确保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能被及时导入破产程序。同时,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2.设立专业化的企业重整服务机构
昆山“企业重整服务中心”的设立,是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建议在市场主体活跃地区借鉴昆山经验,设立专业化的企业重整服务机构。此类机构可作为法院辅助或独立事业单位,承担为困境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与重整指引、协助识别重整价值、协调管理人及债权人等各方协商、提供融资与管理支持以及开展破产法治宣传等职能。通过专业机构分担事务性工作,使法官更专注于案件审理,同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重整成功率与效果。
(三)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与市场化水平
1.强化预重整制度的适用与规范
预重整制度作为一种高效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在拯救危困企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进一步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适用和规范。首先,应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规则,对预重整的申请、审查、临时管理人的指定、信息披露、表决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预重整活动在合法、透明的框架内进行。其次,应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困境企业适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本质是一种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的庭外充足,在企业的正式重整程序启动之前,即使债务人和债权人已经在庭外谈判中达成了预重整方案,该方案仍属于双方之间的商业约定,受合同法的基本规则约束,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推进,直到该方案通过法院的正式批准。因此,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对于具备重整可能性的企业,可以积极引导其先行尝试预重整,通过市场化的协商,提前锁定重整方案和投资意向,从而提高后续正式重整程序的效率和成功率。同时,应加强对预重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防止预重整程序被滥用。
2.完善重整价值识别与投资人招募机制
准确识别企业的重整价值是成功拯救企业的第一步,应建立一套科学、客观的重整价值识别机制。识别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应从企业的自身价值、行业价值以及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等为观测视角。可以借鉴昆山法院的经验,组建由法官、管理人、行业专家、投资人等组成的评估团队,从企业的技术、市场、管理、品牌等多个维度,综合评估其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再生希望。对于被认定为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其引入合适的战略投资人。在投资人招募方面,应坚持市场化、公开化的原则,广泛运用“假马竞标”、公开招募、竞争性谈判等多样化方式,最大限度地吸引潜在投资人参与。同时,应为投资人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的便利,并明确其在重整中的权益保障和退出机制,以增强其投资信心。
3.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投资人各方合法权益
破产重整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必须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信息披露是预重整中至关重要的程序节点,对于债权人,应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其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重整计划的细节,并为其参与表决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对于债务人,应尊重其在重整中的主体地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激发其自救的积极性。对于投资人,应依法保护其投入的资金和获得的股权,确保其能够按照重整计划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企业重生的成果。法院在审理重整案件时,应充分发挥其居中裁判的职能,平衡好各方利益,特别是在适用强制批准制度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定条件,防止滥用权力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各方利益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前提下,重整才能真正实现多方共赢,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
六、结语
破产重整作为法治化路径,是化解产业园区企业困境、实现多方共赢的必然选择。本文所引用的案例证明,该制度在稳定就业、保障产业链、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面对企业困境,应摒弃“一破了之”思维,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精准救治,实现经济、社会与法治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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