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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____股权代持,想说爱你不容易——以“小马奔腾”案为例

2022-07-08461

公司法论 || 股权代持,想说爱你不容易——以“小马奔腾”案为例

张文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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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7-08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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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出品过《历史的天空》、《我的兄弟叫顺溜》、新《三国》、《我是特种兵》、《建党伟业》、《将爱情进行到底》、《黄金大劫案》等颇受观众喜爱的影视作品的业内明星影视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奔腾”),因创始人李明于2014年1月突发心肌梗塞去世,而陷入了“姑嫂争夺公司股权”的内部斗争。内斗的结果是,遗孀金燕不仅没有得到公司的控制权,根据当时生效的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还要承担李明对赌协议失败的连带个人债务2亿元,成为了年度最悲情的女人。[1]说来说去,这场内讧的罪魁祸首就是——“股权代持”。


经查工商信息发现:小马奔腾的大股东是一家名叫小马欢腾的公司(占股45.33%),而这家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李明的妹妹李萍(持股50%)、李明(持股33%)、李明的姐姐李莉(持股17%)。


据相关媒体报道,金燕与李莉存在不小的矛盾。在股权方面,李明的部分股份由姐姐李莉代持,但姐弟之间并未签订代持协议。李明去世后,金燕成为公司董事长,但未拿到李明的遗产清单及代持股份,受限于李明在股权结构中所持股份不多的局限性,金燕的话语权较弱,很多业务意向无法顺利开展,导致金燕与李莉、李萍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金燕被妯娌李莉、李萍联合资本方,罢免了其董事长职务,被扫地出门。[2]


本文,就来谈谈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实际反映的是实际出资人与股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实际出资人是隐名股东,即实际向公司出资但不登记为股东的人,股权持有人是显名股东,或者称为名义股东、挂名股东,即未向公司出资却登记为股东的人。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


股权代持的原因纷繁复杂。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其中又有非法的规避和合法的规避之分。前者如《公务员法》第5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投资入股,所以公务员在私下投资时,就得隐去名字,有的公务员甚至挪用或者贪污公款来投资,那就更不愿意公开身份了;后者如《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个,当实际股东人数超过50个人时,一部分投资者就得与显名股东签订隐名协议而成为隐名股东。还有的仅仅是为了不愿意公开个人信息。例如在薄熙来受贿案中,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设立一家加拿大公司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就请尼尔伍德和德某某替她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权。薄谷开来不是国家公务员,当股东自然没有法律障碍,但她不想给薄熙来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就不愿意暴露自家在海外有资产的事实。


二、股权代持容易发生纠纷


股权代持很容易引起股权纠纷。首先是名义股东试图谋财,想占有隐名股东的股份,这种情形在双方没有书面的隐名协议,仅仅是口头的君子协定,特别是在隐名股东为了规避法律,因而有把柄抓在名义股东手里的时候,更为多见。例如:小马奔腾的李明与姐姐李莉之间就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所以李明一去世,口头协议的内容就只有天知地知、李莉知,她不主动交出股权,李明的遗孀金燕也没有证据能向她主张。


其次是隐名股东也怀疑名义股东有谋财的意图,从而引发种种矛盾和纠纷。如薄熙来受贿案中,薄谷开来与两位名义股东(尼尔和德某某)只有君子协议而没有书面协议,后来怀疑他们有侵占意图就责令他们将股权转让给徐某,结果尼尔提出要赔偿140万英镑,并威胁,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全部揭发”,于是就发生了后来的事情……


再次是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意见一致,都认为股权属于隐名股东,但是第三方介入,主张股权属于名义股东,从而引发纠纷,这个第三方有时是公司本身,有时是外部第三人,有时是公司内部另外一个股东。


最后是人的懒散和拖拉,例如:名义股东签署了一份退还给隐名股东的承诺或者协议之后,公司迟迟不办理相关的更改登记手续,或者仅仅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更改,而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致使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三、名义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没有向公司实际出资而享有了股东的身份,一般来讲,更多享有的是好处,而所承担的风险较小,但也会发生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的风险。现在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如果隐名股东没有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而仅仅是认缴,当认缴期限到期后或者发生了认缴加速到期的情形时,名义股东就要承担按期缴付出资的义务。即便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期间,如果实际出资人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由商法外观公示主义可知,名义股东也要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3、14条。


第二,承担公司清算责任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当公司发生了法定解散的事由(自愿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司法强制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不当减损,或者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可能会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


第三,承担公司人格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就有可能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见《公司法》第20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名义股东没有参与滥用公司独立的行为,就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被限制高消费的风险。名义股东如果还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还可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3条。


四、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名义股东不遵守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后,引发的各种纠纷。


第一,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名义股东翻脸不认人。若股权代持协议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隐名股东向显名股东主张投资权利,就没有法律依据和强制力了。显名股东人品好,自然没风险,如果显名股东有意霸占股权,隐名股东只有无可奈何。一般来讲,股权代持协议最常见的无效事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杨金国、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案”[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相关具体监管举措必然落空,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并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名义股东对外擅自处分股权、质押股权等风险。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在未取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下,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者质押股权贷款,如果相对人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此时隐名股东除了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外,别无他法。


第三,隐名股东转变成为公司股东的风险。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款第3条规定,隐名股东要从“幕后”走向“台前”,登记成为公司的真实股东,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就只能隐名,而无法显名。


第四,对公司管理失控的风险。隐名股东可能还会授意名义股东参与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如果双方发生矛盾,名义股东不再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思去参与公司事务决策的话,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隐名股东难以获得救济。


综上分析,股权代持对于双方而言,均有各自的法律风险所在。相比较而言,隐名股东所面临的风险应该比名义股东要大。如果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隐名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较好途径就是将协议书面化、详细化,并及时将代持关系披露给公司的其他股东。



注释:

[1]  相关背景可见《一则对赌引发的故事:小马奔腾创始人身故7年,遗孀再审申请被驳回》,链接:https://new.qq.com/omn/20210817/20210817A020LR00.html

[2] 相关背景可见《小马奔腾“姑嫂斗” 股权代持成疑云》,链接:https://www.chinanews.com.cn/stock/2014/11-05/6755648.shtml

[3]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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