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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5个案例中解析虚假诉讼罪的裁判要点与辩护策略 | 发现原创

2026-03-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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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伟,廖淼



摘  要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文梳理四川省近年来25起虚假诉讼罪典型案例,提炼案件核心事实与法院裁判要点,并总结该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一、25个虚假诉讼罪案例


案例1:冷某、周某虚假诉讼案(2025)川1402刑初232号


核心事实:冷某(吊销律师证)与周某为规避200余万元未执行债务,虚构周某与杨某某的房屋买卖关系,倒签合同及收条时间。房屋被查封后,三人通过虚假执行异议、民事诉讼谎称现金支付购房款,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后二审纠正,房屋被拍卖。周某、冷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定罪。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逃避执行属从重情节;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犯罪情节较重,不适用缓刑。


案例2:沈传富虚假诉讼案(2022)川0422刑初165号


核心事实:沈传富系吕先军控制的其他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与吕先军等人共谋,伪造与太阳石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虚构2013年6月至2019年5月的劳动关系,起诉索要工资506400元,获法院调解书。


裁判要点:无真实劳动关系却捏造事实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案例3:邓代瑜虚假诉讼案(2022)川0422刑初164号


核心事实:邓代瑜与吕先军控制的公司存在工资拖欠纠纷,为侵占太阳石公司关停后的政府奖补资金,与吕先军等人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虚构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劳动关系,起诉索要工资235200元,获得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点:利用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权捏造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共同犯罪不分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适用缓刑。


案例4:吕先军虚假诉讼案(2022)川0422刑初86号


核心事实:吕先军作为盐边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员工工资,与员工共谋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虚构长期劳动关系,指使6人分别起诉公司索要工资共计270余万元,均获调解书并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点:虽未直接提起诉讼,但作为共谋主导者,构成虚假诉讼罪;共同犯罪不分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适用缓刑。


案例5:李洪寿、苟小明、朱家秀虚假诉讼案(2022)川0422刑初20号


核心事实:李洪寿与苟小明等人因股权转让产生债务纠纷,共谋捏造兴隆煤业拖欠朱家秀工资10万元的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并申请强制执行。李、苟二人此前已因虚假诉讼获刑,本案系漏罪。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李、苟系主犯,朱家秀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数罪并罚后适用缓刑。


案例6:李洪寿、苟小明、周英成虚假诉讼案(2021)川0422刑初112号


核心事实:李洪寿与苟小明等人因股权转让失败产生债务,共谋捏造某煤业拖欠周英成工资45万元的事实,伪造承包协议、工资结算单等证据,起诉索要本息68.5万元,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并申请强制执行。苟小明举报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李、苟系主犯,周英成系从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可从轻,适用缓刑。


案例7:周利琼、邓邦泉、周继成虚假诉讼案(2021)川0192刑初226号


核心事实:周利琼、邓邦泉为逃避债务,与周继成虚构220万元借款关系,伪造资金流水、房产抵押手续,唆使周继成提起诉讼,通过调解书将360余万元房产抵偿给周继成,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周安胜掩饰、隐瞒赃款,曾传平作伪证。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周利琼、邓邦泉系主犯,周继成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获谅解可从轻;周安胜、曾传平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


案例8:王毅、陈宏、谢利群虚假诉讼案(2020)川3401刑初464号


核心事实:王毅因1900万元贷款未还被强制执行,与陈宏、谢利群共谋伪造20年房产租赁合同,通过虚假诉讼确认合同有效,阻碍抵押物执行;陈宏再以虚假租赁合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撤回起诉。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陈宏二次虚假诉讼从重;共同犯罪不分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获谅解可从轻,适用缓刑。


案例9: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敏、黄晓洪虚假诉讼案(2021)川3223刑初10号


核心事实:黄晓洪挂靠腾辉公司施工后,公司拖欠其10万元质保金,王敏与黄晓洪共谋虚构水泥销售合同及525800元欠款,起诉后通过调解书套取公司在民政局的工程质保金480540.18元,后黄晓洪退赃。


裁判要点:单位与个人共同构成虚假诉讼罪;坦白、退赃、认罪认罚可从轻;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


案例10:刘跃、重庆铭嘉实业有限公司、王代行虚假诉讼案(2021)川0322刑初3号


核心事实:刘跃为获取广西侨洋公司房产产权,伪造其母亲与该公司 310 万元借款事实提起诉讼;后又与王代行共谋,伪造1970万元借款事实起诉,意图拿回公司抵押的林权,两案均被法院查明系虚假诉讼。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刘跃情节严重;共同犯罪不分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适用缓刑。


案例11:杨静虚假诉讼案(2020)川0117刑初497号


核心事实:杨静与宋丽丽存在股权转让纠纷,宋丽丽以借条形式确认支付股权转让款85万元,杨静捏造借款事实,伪造取款凭证起诉索要借款及利息,获一审支持后,二审因杨静还原事实改判驳回。


裁判要点:虽有真实债权债务,但捏造法律关系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可从轻,适用缓刑。


案例12:谢利群、王毅、陈宏虚假诉讼案(2020)川3401刑初171号


核心事实:王毅因贷款未还被强制执行,与谢利群、陈宏共谋伪造20年房产租赁合同,通过虚假诉讼确认合同有效,阻碍抵押物执行,导致贷款抵押物无法正常处置。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共同犯罪不分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获谅解可从轻,适用缓刑。


案例13:胥志明、唐勇等虚假诉讼案(2020)川0723刑初25号


核心事实:胥志明拖欠工程款600余万元被查封房产后,与唐勇、亲属、债权人共谋,倒签房屋买卖合同、伪造收款凭证,先后提起5起虚假房屋买卖诉讼,试图转移房产,其中1案获一审支持后被撤销。唐勇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胥志明系主犯,唐勇系从犯;自首、赔偿损失、认罪认罚可从轻,唐勇适用缓刑。


案例14:李龙虚假诉讼案(2020)川0182刑初67号


核心事实:李龙投资失败无力偿债,为稀释债权人债权,与江某虚构50万元借款关系,伪造借条,指使他人提起诉讼,获法院调解书。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一审前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15:周某1、周某2虚假诉讼案(2019)川1403刑初210号


核心事实:周某2因房价上涨不愿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与周某1共谋伪造89.2837万元借款借条,起诉后查封房产,阻碍原合同履行,导致债权人多次诉讼,后周某2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周某1系坦白,周某2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可从轻,适用缓刑。


案例16:徐才钧、陈李、杨小莉虚假诉讼案(2019)川1902刑初225号


核心事实:徐才钧为逃避债务,与陈李、杨小莉共谋伪造二手房买卖合同、资金流水,通过虚假诉讼查封房产,导致第三人汪某支付60万元购房款后无法过户。徐才钧主动向法院坦白虚假诉讼事实。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徐才钧系主犯,陈李、杨小莉系从犯;陈李缓刑期间再犯,数罪并罚;自首、初犯可从轻,杨小莉适用缓刑。


案例17:斯但珍虚假诉讼案(2019)川3224刑初22号


核心事实:斯但珍承包工程亏损后,私刻项目部印章,伪造工程分包合同、结算清单等证据,指使泽某、三某某起诉光大公司,索要工资及材料款共计195万余元,一审胜诉后二审被驳回。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初犯、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18:舒静、舒艳虚假诉讼案(2019)川0184刑初471号


核心事实:舒艳与舒静共谋虚构33万元借款关系,起诉舒艳及其丈夫罗某,申请查封罗某房产,法院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并对二人处以罚款,二人后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案例19:干利容、李捷虚假诉讼案(2019)川1126刑初45号


核心事实:干利容虚构周某1拖欠34.8万元借款的事实,指使李捷帮助组织证人,教唆证人作伪证,模拟借款细节,起诉后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干利容系主犯,李捷系从犯;李捷坦白、认罪认罚可从轻,适用缓刑。


案例20: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唐玉斌、严明等虚假诉讼案(2019)川0824刑初135号


核心事实:润杰公司资金链断裂,唐玉斌与严明共谋,虚构510万元借款事实,与真实393.2万元借款一并起诉,获调解书后申请查封“巨龙广场”项目,导致56户拆迁户上访,项目被接管。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唐玉斌、严明系主犯,李志新系从犯;李志新、严明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李志新适用缓刑。


案例21:吕长坤、许洪虚假诉讼案(2018)川0421刑初145号


核心事实:许洪向吕长坤借款180万元,为规避高息不被支持,与吕长坤共谋虚构60万元借款,合计以240万元本金起诉,获一、二审支持。


裁判要点:虚构诉讼标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许洪系主犯,吕长坤系从犯;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可从轻,吕长坤适用缓刑。


案例22:贺宗芳、蒋明银、贺勇虚假诉讼案(2018)川0792刑初23号


核心事实:贺宗芳、蒋明银为逃避2000万元贷款的房产抵押执行,与贺勇共谋伪造建设施工合同,虚构587万元工程款债务,起诉后获调解书并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再审撤销调解书并罚款。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贺宗芳、蒋明银系主犯,贺勇系从犯;贺勇系自首,三人认罪认罚可从轻,适用缓刑。


案例23:罗远平、罗远楷虚假诉讼案(2017)川0504刑初270号


核心事实:罗远平让罗远楷及分包商虚构工人工资、工程款未付事实,以工人和分包商名义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获法院判决支持。罗远楷明知工资已足额支付仍参与伪造证据、联络工人。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不构成自首;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适用缓刑。


案例24:詹生才、李保平、赵永建虚假诉讼案(2017)川1527刑初162号


核心事实:詹生才因房屋抵押借款被执行,不满房屋估价过低,与李保平、赵永建共谋伪造29万元、33万元借款借条,分别提起虚假诉讼,获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害怕撤回申请。


裁判要点:构成虚假诉讼罪;詹生才系主犯,李保平、赵永建系从犯;自首、撤回执行申请、认罪悔罪可从轻,詹生才适用缓刑,李、赵单处罚金。


案例25:何俊杰、郑波虚假诉讼案(2018)川0421刑初211号


核心事实:何俊杰将杨某1的赌债捏造为购房借款,指使郑波以24.66万元本金及利息起诉杨某1,法院审理后因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将非法赌债虚构为合法借贷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结合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典型案例分类解析(结合法律适用)


(一)逃避债务型虚假诉讼


此类案例占比最高,核心目的是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直接违反《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及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


1.冷某、周某案(2025)川1402刑初232号:


周某为逃避200余万元债务,与冷某共谋倒签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指使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二人行为符合“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财产的优先权”情形,因妨害生效裁判执行,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二项认定为“情节严重”,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周利琼、邓邦泉案(2021)川0192刑初226号:


虚构220万元借款关系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通过诉讼将房产抵偿给关联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涉案金额达358万元,依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认定为“情节严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胥志明案(2020)川0723刑初25号:


拖欠工程款600余万元后,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倒签合同日期至房产查封前,多次提起诉讼对抗执行,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捏造以物抵债协议”情形,因严重干扰司法秩序,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侵占财产型虚假诉讼


通过虚构法律关系骗取法院裁判文书,侵占公司、政府奖补资金等,对应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1.吕先军系列案(2022)川0422刑初86号等: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员工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虚构劳动关系提起欠薪诉讼,意图侵占公司关停后的政府奖补资金,符合“与公司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债务”情形,吕先军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案(2021)川3223刑初10号:


公司法人与他人共谋,虚构水泥销售合同及欠条,通过诉讼套取工程质保金48万余元,构成单位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款及司法解释第八条,对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直接责任人获刑六个月。


3.斯但珍案(2019)川3224刑初22号:


私刻公司印章,伪造工程分包合同、欠条等材料,指使他人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195 万余元,符合“捏造合同关系”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篡改法律关系型虚假诉讼


存在真实基础关系,但通过捏造核心事实、伪造证据篡改法律关系性质,违反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1.杨静案(2020)川0117刑初497号:


将股权转让款纠纷篡改为民间借贷关系,伪造现金交付凭证提起诉讼,致使一审法院错误裁判,符合“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情形,因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何俊杰、郑波案(2018)川0421刑初211号:


将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捏造为“购房借款”提起诉讼,干扰司法秩序,符合“单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情形,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周某1、周某2案(2019)川1403刑初210号:


为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虚构高额借款关系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正常交易无法履行,符合“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且致使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认定为入罪情形,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其他类型虚假诉讼


1.拖延执行型:


王毅、陈宏案(2020)川3401刑初464号,伪造20年房产租赁合同,通过虚假诉讼及执行异议之诉拖延银行抵押物处置,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项“与被执行人串通捏造优先权”情形,三人获缓刑。


2.融资担保型:


刘跃、重庆铭嘉实业公司案(2021)川0322刑初3号,伪造借款合同提起诉讼,意图通过以物抵债获取房产、林权用于融资,符合“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主犯获缓刑。


3.串通作证型:


干利容、李捷案(2019)川1126刑初45号,虚构债务后教唆他人作伪证,干扰法院审理,依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诉讼参与人通谋实施虚假诉讼,按共同犯罪定罪处罚,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虚假诉讼罪的关键司法认定标准


结合25个案例及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需把握以下4个核心维度:


(一)客观行为:“捏造事实”的法律界定


1.无中生有型:


完全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如伪造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对应司法解释第一条列举的七种情形。


2.隐瞒真相型:


隐瞒债务已清偿、合同已履行等事实,仍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属于消极的捏造行为。


3.恶意串通型:


原被告或第三人串通,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规避法定义务。


(二)危害后果:符合法定入罪或情节严重标准


1.入罪后果:需达到“妨害司法秩序”(如法院开庭审理、采取保全措施、作出错误裁判)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造成经济损失、债权无法实现)。


2.情节严重:需满足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金额标准,如10万元、100万元,或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情形。


(三)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特定目的


被告人须明知诉讼事实系捏造,且具有明确犯罪目的,如逃避债务、侵占财产、拖延执行等,过失不构成此罪。司法解释明确将“无中生有”作为核心认定标准,排除“部分篡改型”行为的定罪可能


(四)主体范围: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构罪


1.自然人犯罪:只要实施捏造事实提起诉讼行为即可能构罪,包括普通公民、公司职员、专业人士(如曾为律师的冷某)。


2.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如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案。


四、虚假诉讼罪辩护核心策略


结合25起案例的裁判逻辑,辩护可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四个维度展开:


(一)事实层面:否定“捏造事实”的核心要件


1.主张案件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具有合法依据,被告人行为属于正当维权,仅在证据提交会标书上存在瑕疵,属于民事纠纷中的证据瑕疵,而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


2.若案件系“部分篡改型”,即基础法律关系真实,仅对细节进行修改,未改变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可提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


(二)证据层面:质疑控方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1.审查虚假事实的证据链条:控方需提供被告人恶意串通的聊天记录、伪造的合同或收条、资金流水等证据,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链条,可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排除非法证据: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存在程序违法,如非法搜查、逼供等,可申请排除相关证据。


(三)法律适用层面: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区分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若被告人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可能构成诈骗罪,此时可主张仅构成虚假诉讼罪,避免重罪认定;


2.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若系单位意志下实施的虚假诉讼,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个人仅承担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量刑相对更轻。


(四)量刑层面:充分挖掘从宽处罚情节


1.积极主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25起案例中,多数具有该情节的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处罚;


2.推动被告人撤回虚假诉讼、赔偿被害人损失:及时止损的行为可体现悔罪态度,争取法院酌情从轻;


3.区分主从犯地位: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如被指使参与诉讼,可主张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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