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学伟
核心技术人才跳槽之后带走的不单单是经验,还有可能带来一场有关“钱”和“权”的官司。 最近,大疆和影石彻底撕破了脸。这一次不再是暗地里挖墙脚、价格战,而是真刀真枪地打起了官司。 2026年3月,大疆以专利侵权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影石侵犯了大疆的一项或者多项无人机技术的发明专利,并声称该专利是大疆职务发明创造。影石公司立即发表声明称,有关专利属于员工在影石内产生的 idea和自主创新的成果。 这场双雄之间的交锋,不只是两家公司市场版图的较量,更是所有科技企业以及技术人才共同面对的一个命题——离职员工所作出的发明,是属于前东家还是现东家呢? 在深入案件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下什么是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即指员工在执行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类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单位,单位取得专利之后,专利权人为单位。 发明人(员工)虽然没有专利权,但是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背后反映出来的就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逻辑,即谁提供了研发的土壤,谁就应当享有研发的果实。 我国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一问题有非常明确的界定。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职务发明创造: ①本职工作上作出的发明创造,即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岗位规定的任务。 ②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即单位临时安排研发攻关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 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这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叫做“离职一年内”条款。 ④主要是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即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进行发明创造的。 虽然以上规定看起来比较清楚,但是对于“离职一年内”的时间界限和“相关技术领域”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却产生了很多的争议。 回到大疆和影石之间发生的热点案件,看一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哪。 原告(大疆)主张: 大疆认为,影石申请相关专利的发明人是大疆前核心研发人员。该大疆前员工所从事的是无人机飞行控制、结构设计等方面核心技术的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无人机飞行控制以及结构设计的两件专利中,影石在专利申请文本中把其中一位发明人记载为请求不公布姓名。但是,在对应的国际专利申请(PCT)中,因申请文件要求列明真实的发明人姓名,因此比对可以发现,其中隐去了姓名的发明人在大疆前核心研发团队之中。 大疆认为上述专利属于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员工在大疆的本职工作高度相关,应当属于大疆的职务发明。 被告(影石)抗辩: 影石创始人刘靖康回复称,经过内部排查,涉事员工所涉及的专利,虽在离职一年内提交申请,但相关技术方案均形成于其在影石任职期间。大部分无人机专利于四五年前提出,后来由于产品定义的改变,大多数没有被实际使用。 影石就匿名申请专利的行为给出如下解释,为保护员工个人信息,防止人才被猎头挖走,公司对于所有的员工都采用同样的保护方式,并非是针对前大疆员工的。 影石中国区负责人袁跃认为,大疆多款产品所涉及的技术已经落入影石28项专利保护范围内,其认为大疆的诉讼是通过进攻来防守的一种商业手段。 虽然大疆诉影石案还没有判决,但是我们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案例中,看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 一、时间要件:以“技术方案形成日”为准 很多企业以及技术人员都存在着这样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只要离职满一年就可以申请专利了。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标准更为严格,判断依据不再局限于专利申请时间,而是更侧重于技术方案的形成时间。 其中一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中,员工离职时间为2016年5月,被控侵权专利申请时间为2017年7月,但法院查明,该员工与专利代理机构就技术方案进行沟通的邮件时间是2017年5月(不满一年)。最终最高法认为,技术方案的实际形成日是判断“离职一年内”的关键时间节点,即使专利申请日处于离职一年之后,只要技术方案形成于离职一年之内,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这个裁判规则在另外一起案件【(2018)苏民终1475号】中也同样得到了证实。法院认为虽然专利申请代理合同签订日、专利申请日分别为2015年12月16日和2015年12月28日,距离2014年12月1日胡某从蓝吉公司离职的时间超过了1年,但是超过的时间不足一个月。从常识上来讲,一个发明创造从产生构思、形成技术方案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提交,一般不可能在一月之内完成。根据以上事实推定,该发明创造在离职后一年内完成,专利权属于原单位。 这则信号很明确,即“压线申请”并不能规避风险,法院会穿透研发过程中时间点的审查。 二、相关性要件:采用“广义技术领域”标准 另一个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如何判定离职后的发明和原单位工作有关?法院并没有使用狭义上的“相同技术领域”来认定,而是根据技术原理是否相通来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汽车电池技术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中,一审法院认为蓄电池和动力电池属于不同的技术途径。但是最高法认为两者都属于汽车电池温控技术领域,技术原理相同,明显具有相关性。也就是说,如果离职后发明同原单位的工作技术有继承性的联系,那么就可能被认为是职务发明。 最高法又进一步指出,原单位不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掌握了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的完整技术方案,也不能因为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新颖性而否定其与原单位工作相关的事实。该规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员工“换了个包装”就将原来的单位的核心技术据为已有的情形出现。 三、接触要件:间接接触亦可认定 即便员工没有直接参与某项研发工作,但如果他在原单位可以接触到有关的技术信息,那么他同样会被视为职务发明人。 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案件中,法院查明诉争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员工因本职工作参与的技术研发以及接触的技术信息密切相关。此外,员工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诉争专利的技术研发工作,但是由于其工作职责、权限使得其接触到、控制、获取了有关技术信息,并利用该信息来实施了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法院认为该员工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与其所涉及的本专利密切相关。 该规则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尤其重要,在研发协作日趋复杂的今天,“没有直接负责”不能成为员工规避职务发明认定的借口。 四、高管责任:违反忠实义务的从严认定 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院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 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444号】案件中,公司总经理乔某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以其儿子的名义完成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再转给自己的关联公司使用。最高法二审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利用公司的资源为自己或者他人取得专利权,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将包括在内所有11项专利都认定为原单位的职务发明。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一年内以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为发明人、以自营公司或关联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与所任职公司业务高度相关专利的,该专利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明创造。 五、程序便利:发明人确认可一并审理 实务上,原告一般要求对发明人身份与专利归属同时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146号】案件中认为,在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中,原告诉请确认专利(申请)权归属的,也可以要求确认发明人身份。由于确认权利归属与确认发明人存在直接的联系,一并审理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有效地解决纠纷。 该规则在系列案件中尤其方便,在多个关联专利涉及同一个发明人的时候,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参照适用到其它案件上,从而达到避免重复诉讼的目的。 结论与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职务发明的认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对于企业(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 不能只看在职员工的研发,还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管理、离职审查制度。就核心技术人员来说,在离职之后要时刻关注其在新单位的专利申请情况。 建议措施: 建立研发过程全记录制度,保存技术方案的构思、讨论、实验记录 对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 定期追踪离职核心技术人员的专利申请情况 一旦发现疑似前员工在离职一年内提交了和本企业业务有关的专利申请,应当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主张权利 2. 对于科研人员和跳槽者: 必须严守 “一年高压线” 。这里所说的“一年”是技术方案产生时间,并不是专利申请时间。跳槽之后,尽量不要在一年内从事与原单位技术高度相关的研发工作。 建议措施: 跳槽后一年内避免从事与原单位技术高度相关的工作 不能只依赖“离职一年后才申请专利”来规避风险--技术方案的形成时间才是决定性因素 保留独立创新的证明材料,即实验记录、设计草稿、研发日志等 如果现研发工作与前任职公司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则与原单位协商进行技术许可或者技术转让,防止出现专利权属纠纷 3. 对于市场竞争: 大疆诉影石案本质就是行业巨头为争夺核心技术和人才流动权所进行的一场“法律划线”。如果大疆胜诉,则说明即便发生核心技术人员流动,原单位仍可通过职务发明制度有效保护其核心技术成果。 这场官司的走向不仅会影响大疆和影石两家公司今后的发展,也可能为中国高科技行业在知识产权归属与人才流动之间的法律边界提供重要参考。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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