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志宇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18年1月,A银行与借款人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用于B公司支付货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2%,利率调整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浮动幅度不变。双方未就贷款定价基准是否转换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任何的约定或协商。2020年9月,银行因借款人违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诉请收回全部本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合同未约定且双方未协商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贷款利率的执行标准?具体而言,是继续沿用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2%,还是直接适用最新LPR,或是以LPR为基础上浮62%。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更触及金融政策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本案涉及当时有效的《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释的规定,亦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由于合同签订时LPR尚未成为主流定价基准,双方并未预见到贷款基准利率会在合同履行期内被废止。因此,如何填补这一合同漏洞,成为法院必须回应的问题。 (一)LPR改革的背景与政策演变 为进一步了解本案的法律环境,有必要梳理LPR改革的背景。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5号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自2019年8月20日起,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LPR,作为银行贷款定价的主要参考。后央行发布〔2019〕第16号公告,明确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LPR为定价基准。同年12月28日,央行发布〔2019〕第30号公告,要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这一系列政策标志着我国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从“贷款基准利率”时代正式迈入“LPR”时代。 本案借款合同签订于2018年,属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原本应依据30号公告在窗口期内完成转换。但因双方未就此进行协商,导致在借款人违约时,利率如何确定成为争议焦点。 (二)合同漏洞的产生与填补需求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利率基准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但该基准已于2019年8月20日被正式取消。虽然取消不等于利率条款无法履行,但客观上造成了定价基准的缺失。根据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然而,在金融借款领域,交易习惯往往与政策导向紧密相关,因此法院需要结合政策精神进行裁判。 二、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贷款利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政策变化、公平原则及市场实践。法院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30号公告是对利率定价方式的整体转换,并非其中的贷款基准利率与LPR直接代换。即使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实际执行利率仍应以LPR加减点方式确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但并不因此导致系争借款合同关于利率的约定无法履行。 根据30号公告,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为金融机构对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的原则窗口期。在此期间,金融机构应与客户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进行协商,原则上应转换为LPR加减点形式。本案中,双方未就贷款利率定价方式如何转换进行协商,法院既未简单沿用原合同利率,也未直接适用最新LPR,而是参考30号公告精神及LPR转换窗口期的安排,作出如下认定: 转换时点:以2020年8月31日作为LPR转换的参考截止点; 定价基准: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为基准; 加点值:以原合同最近执行利率7.047%与3.85%之差,即319.7个基点,作为固定加点; 期内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到期日,按“LPR+319.70BP”计算,实际仍为7.047%; 逾期利息:自到期日起,按“LPR+319.70BP”上浮50%计算。 该裁判逻辑既保留了合同原有的利率水平,又通过技术性转换实现了与LPR的对接,体现了对合同约定的尊重与对政策变化的回应。 法院的裁判并非凭空创设利率,而是基于以下法理支撑: 合同补充解释原则:在合同约定因政策变更而出现漏洞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目的及交易习惯进行补充解释。本案中,双方原意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62%,这一浮动幅度体现了双方的商业判断,不应因基准变更而失效。因此,将原浮动幅度转化为LPR的固定加点,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政策导向的司法转化:30号公告虽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旨在推动利率市场化,保护实体经济,具有公共政策属性。法院在裁判中参考该公告,既维护了金融秩序,又避免了政策落地的真空。 公平原则的体现:若直接适用最新LPR(如3.85%)而不考虑原加点,则银行将遭受较大利益损失,有失公平;若完全固守原利率而不考虑政策变化,则可能使借款人负担过重。法院通过“加点固定”的方式,平衡了双方利益。 三、律师评析与实务建议 除裁判文书中引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也载明:“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案对于同类金融借款纠纷中未约定LPR转换机制时的利率认定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思路与操作路径: 1. 尊重合同约定与协商优先原则 在LPR改革过渡期内,若双方未就转换达成合意,法院不强制适用LPR,但也不固守原有利率条款,而是结合政策导向与公平原则进行裁量。这种做法体现了司法对合同自由的尊重,同时也为政策落地提供了缓冲空间。 2. 参考LPR转换窗口期与基准时点 法院以2020年8月31日为转换参考截止日,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LPR为基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节点与计算依据。这一做法也避免了因政策变化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 3. 平衡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利益 本案在保护银行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将逾期利率由固定高利率调整为“LPR+基点”上浮模式,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实际债务负担,体现了司法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这种利益平衡的做法,符合当前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导向。 4. 对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本案中,法院并未简单适用补充解释或任意解释,而是通过政策解读与合同目的分析,采用“参照转换窗口期+加点不变”的方式填补合同漏洞。这一方法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值得在今后的类似案件中推广。 5. 对政策变化的司法回应能力 本案还体现了法院对宏观经济政策的敏感性与回应能力。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法院能够及时调整裁判思路,适应新的金融环境,体现了司法与金融政策的良性互动。 6. LPR转换中的技术细节探讨 本案确定的加点值319.7BP是如何计算的?原合同约定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2%。2018年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上浮62%后为4.35%×1.62≈7.047%。2019年8月20日,一年期LPR首次报价为4.25%,此后逐步下行,至2020年8月20日为3.85%。若以2020年8月20日LPR为基准,加点值=7.047%-3.85%=3.197%,即319.7BP。该加点在剩余合同期内固定,不随LPR浮动而变化,从而确保实际利率与转换前一致。这一计算方法也符合30号公告关于“转换为LPR加点形式,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的要求。 四、实务建议 (一)对金融机构的建议 积极协商转换:对于未能在窗口期内完成转换的存量贷款,应主动与客户沟通,争取达成补充协议。 完善合同条款:在借款合同中应设置“政策变化应对条款”,明确如遇基准利率废止或定价基准调整,如何确定新利率。 建立内部流程:建立存量贷款利率转换的内部流程与标准模板,提升操作效率与法律合规性,同时保留好协商过程的书面记录,以备诉讼时举证。 (二)对借款企业的建议 审慎对待转换方案:如银行提出转换方案,应审慎评估其对未来还款压力的影响,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关注利率条款的灵活性:在签订新合同时,应关注利率条款的灵活性,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履约困难。 积极应诉,善用政策:在发生争议时,应积极应诉并提供政策依据,援引30号公告及类似案例,主张适用LPR加点模式,以降低息费负担。 保留证据:注意保留与银行沟通转换事宜的邮件、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据,以证明双方曾就利率问题进行过协商。 (三)对律师代理的建议 研判裁判趋势:应密切关注当地法院对LPR转换问题的裁判趋势,善用金融政策与司法指导意见,为客户争取最优解。可定期检索相关案例,总结裁判规则。 若代理金融机构:应强调合同约定与政策导向的一致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利率调整失败。重点论证原利率水平的合理性,以及加点固定的合法性。 若代理借款企业:应重点围绕“政策变化是否构成合同履行障碍”“是否应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利率”等展开论证,引用30号公告和九民纪要,主张减轻企业负担。 提出合理计算方式:可结合本案裁判逻辑,提出“转换时点+加点固定”的计算方式,作为利率调整的合理方案。并可提供多种计算方案供法院参考,如以合同签订日LPR加点、以违约日LPR加点等,增强说服力。 五、结语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LPR改革背景下,对金融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转换机制情形下的典型案例。其裁判逻辑既尊重合同自由,又贯彻国家金融政策,体现了司法在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之间的平衡智慧,对今后类案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LPR改革不仅是金融领域的重大变革,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课题。本案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市场主体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的行为选择提供了指引。我们期待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涌现出更多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契合政策导向的典型案例,推动金融法治的不断完善。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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