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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到底是什么?——从一桩3000余万元的诉讼,看彩礼的法律真相 | 发现原创

2026-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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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海燕



前  言

2026年8月27日,波场TRON创始人孙宇晨在社交平台发布长文《我的女友景甜》,文末标注“本文纯属虚构”;同日,其代理律师张起淮向媒体确认,已就3000余万元财产争议起诉景甜及其父母,案件已立案并申请财产保全。据张起淮陈述,两人曾为情侣关系并走到谈婚论嫁,于今年上半年分手,主要诉讼请求是归还彩礼。景甜工作室则发声明斥其为“以艺人声誉为要挟的碰瓷行为”,表示一切交由法院处理。


新闻一出,吃瓜者关心的是谁对谁错。而作为一名在婚姻家事领域执业多年的律师,我更想借这件事,和每一位普通人聊一个看似简单、实则被误读太久的问题——彩礼,到底是什么?




一、先厘清事实:据公开信息,这桩案子尚未进入实体审理


在进入法律分析之前,我想先做一件律师的本分——把事实说清楚,而不是跟着情绪走。


据代理律师公开陈述及媒体报道,目前已就相关财产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标的额3000余万元,案件已立案,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另一方则已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尚在法院审理之中。也就是说,据目前公开信息,案件仍停留在“该由哪个法院来管”的程序阶段,尚未进入“这三千万元究竟是不是彩礼、要不要还”的实体审理。(相关信息均以法院官方发布为准。)


这一点很重要。网上铺天盖地的“判决”“要还”“不还”,大多是猜测。真正的裁判,还没有发生。我们此刻能做的,是基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讲清楚法律上“彩礼”到底是一样什么东西,以及它会在什么样的规则里被评价。



二、彩礼到底是什么?法律不下定义,但给了判断的钥匙


很多人以为,“彩礼”是一个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概念。恰恰相反,《民法典》和此前的《婚姻法》均未对彩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彩礼源于民间习俗,是司法解释在裁判规则层面对其加以规范的。追溯其源流,彩礼的雏形可见于西周儒家婚礼制度“六礼”中的“纳征”——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确认婚姻关系。


正因为它来自习俗、千差万别,法律才没有给它下一个僵硬的定义,而是给了法官一把“判断的钥匙”。这把钥匙,写在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第三条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的范围。


请注意,这里的核心词是“目的”和“习俗”。从法律构造上看,彩礼本质上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学理上对其性质素有争论——有一般赠与说、附解除条件赠与说、目的赠与说等,目前通说认为彩礼给付系“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就《彩礼规定》答记者问时亦强调,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关键区别在于:给付是否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


换句话说,法律看重的,从来不是这笔钱有多少,而是它到底“为了什么”而给、依据什么“规矩”而给。这恰恰是本案的第一个、也可能最关键的战场:这三千万元究竟是不是彩礼,不能由任何一方说了算,而要看它给付时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否契合婚嫁习俗的给付场景。


《彩礼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还专门划了一条反向排除的线,以下三类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这条线的逻辑很清楚:法律要保护的,是那种指向婚姻的、郑重的、大体量的习俗性给付;至于恋爱中的花前月下、你侬我侬,属于情感世界的自由往来,司法不必也不宜介入。



三、习俗中的“彩礼家族”:名目繁多,哪些算,哪些不算


现实中,谈婚论嫁时的财物往来名目极其繁多。结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各地裁判,我们可以把“彩礼家族”的成员大致盘一盘。


算作彩礼的:


“三金”“五金”。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备注为“五金”的款项,法院认为符合婚礼习俗中对彩礼的一般认知,认定为彩礼;多地法院裁判中,依据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三金”,均被划入彩礼范围。


谈婚论嫁阶段的大额整笔给付。有的案例中,男方在双方商谈婚嫁期间先后以现金和转账方式给付的款项,法院认为从支付时间、方式和金额来看,明显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认定为彩礼——而与日常交往中的小额零散转账形成鲜明对比。


以结婚为目的的购车款、购房款。最高法院2026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男方应女方“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给付购车款,该给付系以婚姻为目的,具有彩礼性质。


“看人户”“过礼”等按习俗交付的现金。有法院认定,男方按农村习俗“看人户”“过礼”时交付的现金及“三金”,均属彩礼范围。


不算作彩礼的:


改口费、红包、打发钱、拍婚纱照及购物等支出。法院认为这些系交往期间依当地风俗给付的、为促成婚姻的情感表达及祝福,属消费性支出和亲戚间礼尚往来,含有赠与性质,不认定为彩礼。


520、1314等特殊寓意转账、节日礼物、日常吃喝玩乐消费,属于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


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明确,同居期间双方互有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的款项,属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水礼”等已实际消费的专项开支。在部分地区习俗中,“水礼”是男方提供给女方用于宴请亲友和购买礼品的专项开支,因简化流程而折现,在婚礼期间已实际消费。


可见,“彩礼”不是一个按金额大小自动贴标签的概念,而是一个需要逐笔甄别法律性质的判断过程。在高额婚恋财物纠纷中,法院第一步需要逐笔甄别每一笔资金的法律性质,区分是彩礼、赠与还是其他款项——资金往来越繁杂,事实认定难度就越高。



四、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一字之差,性质天壤


还有一条与彩礼认定直接相关的规则,值得单独说清楚。《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规定》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者的界限在哪里?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说明中指出,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作为区分标准——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从典型案例看,司法实践中的判断要素包括:


给付是否“被迫”而非自愿:恋爱中的赠与是双方为增进感情主动、自愿、通常互相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给付一方迫于对方以结婚为筹码的索取而给付。


从最高法典型案例看,司法实践的裁判要点包括:其一,“闪婚”后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的——如双方相识三天即登记结婚、收彩礼后十余天即借故离开的——法院支持离婚并判令返还全部彩礼,并指出该情形“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其二,以结婚为目的的购车款,法院认定其具有彩礼性质,但会综合实际消耗、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酌定返还比例,而非机械地全额返还;其三,若查实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须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损失。


也就是说,“是不是彩礼”与“是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法官在个案中都要审查的两个问题。前者决定这笔钱落入何种规则评价,后者决定这种给付是否已经越过了法律的底线。这一条,对本案双方而言恐怕都是悬在头顶的追问。



五、彩礼对普通人而言,远比「一笔钱」复杂


这桩案子的价值,其实不在于明星八卦,而在于它逼着我们去想清楚一个被我们习以为常、却很少认真想过的问题:在你我的生活里,彩礼,到底是什么?


我想说,它绝不只是「一笔钱」。在不同的人那里,它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对许多普通家庭而言,彩礼是「两个大家庭对小家庭的建设启动资金」。父母把半辈子的积蓄拿出来,是为了让新婚的小两口有一个体面的起点,买房子、办婚礼、过日子。这笔钱本质上是一种「爱的转移」,是上一代人把自己的积累,郑重地交到下一代手里。


它也可能是「对婚约的一种保证」。在传统观念里,缔结婚姻是一件庄重到不能轻易反悔的事,彩礼在某种意义上,是双方家庭对这段婚约的郑重承诺,是一种「我们认真了」的证明。


在一些地方,它还承担着「财富传承、分家」的功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时代虽然远去,但彩礼在部分语境里,仍然是一种家庭财产在两代人、两个家庭之间的分配与交接方式。这一点在法律上也有回响:按照习俗,彩礼的给付和接收往往不限于婚约当事人本人,双方父母深度参与其中,《彩礼规定》第四条因此明确,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当然,还有一种我们都不愿承认、却真实存在的可能——彩礼,也有可能异化为年轻人「啃老」的一种方式。房价高企、收入有限,一些年轻人把结婚当作向父母伸手的由头,彩礼成了把父母的养老钱「合法」变现的通道。


同样一个词,背后可能是父母的爱,可能是婚约的郑重,可能是财产的传承,也可能是年轻人对父母的索取。正因为「彩礼是什么」这件事如此复杂、如此因人而异,法律才没有简单地给它下定义,而是把判断权交给了一个个具体的「目的」和「情境」。


这也正是本案最值得普通人深思的地方:当你脱口而出「彩礼」二字的时候,你心里想的,究竟是哪一种?



六、给普通人的三点提醒


这桩案子的热闹终会过去,但以下三点,值得每一位可能走入谈婚论嫁阶段的人认真记下。


第一,性质认定的“五项考量因素”,最好在给付时就想清楚、说清楚。回看《彩礼规定》第三条的判断钥匙——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及给付接收人——你会发现,每一次大额给付,其实都是在为将来可能的对簿公堂“现场作证”。同样一笔钱,给付时双方是否已进入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父母或介绍人商谈、金额与当地习俗是否相称、给付的场合与名目是什么,都会影响它的定性。很多纠纷,恰恰是因为当初“没说明白”,事后各执一词。


第二,学会区分三类款项:彩礼、一般赠与、借贷。司法实践中,律师们给出的区分标准相当清晰:日常聚餐、节日礼物、520/1314等特殊数字转账,属一般赠与;聊天记录明确约定借款或持有借条的,属民间借贷;大额转账、贵重珠宝房产,给付时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方落入婚约财物的范畴。三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混同的结果往往就是各说各话、法院难以认定。


第三,证据为王。需要特别指出,“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某笔款项为彩礼的一方,需通过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其性质;若对方能证明该款项系共同花销或受指示用于特定事项,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因此,大额转账尽量备注款项用途,完整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婚嫁类大额财物往来与日常恋爱消费做好区分留存;有法官更是建议,可以在谈婚论嫁阶段就彩礼金额、用途、性质签订书面协议或备忘录。这些看似琐碎的东西,才是法庭上真正“说话”的东西。



七、让彩礼,归于它本来的样子


景甜在那条回应里说:「我依然相信爱情,我依然眼光不行,我依然智慧欠奉。但我相信法律,相信善良,相信终究会有的正义和公平。」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欣赏这句话里对法律的信任,也想补充一句:法律最讲道理的地方,恰恰在于它不会简单地用「3000余万元」这个数字去判断是非,而是会耐心地追问——这笔钱,到底是为了什么而给。


彩礼本应是婚姻里一份庄重的祝福,是两家人郑重其事的心意,是爱的见证,而不是日后反目时用来互相攻讦的武器。愿每一份彩礼,都能归于它本来的样子;愿每一段感情,都能始于爱,也终于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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