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倩倩

一、前言——赵露思与经纪公司之间合约争议
“前年愚蠢的续约还有四年的经纪约所以人家也不着急 就我难受着”
“口口声声说你们来负责我这次的意外生病,结果是我来赔钱”
“难道不用协商就可以从我工作室划走钱?再骗我财务签掉分账单”
“不用你们封杀我 我不干了”
“如果我当时报警 如果我当年报警 今天也说不出‘合法’两个字吧”
。。。。。。
这是2025年8月2日20:41赵露思因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争议在微博发布的公开“控诉”!并晒出了一张微信聊天截图与2张赵露思的心理状态测评结果:重度焦虑、重度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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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微博内容显示,赵露思与经纪公司之间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争议:资金划扣(因生病取消代言的违约金)、运营权争夺(公司拒绝归还工作室运营权,8个月沟通无果)、以“封杀”施压、续约争议。
赵露思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葛,据公开信息显示自2019年已开始,于2025年1月1日赵露思发布长文,坦言自己患有抑郁症,并首次公开诉说遭遇暴力和“巨额分手费”等经历,同时呼吁重视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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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赵露思本次发文,2025年8月3日10:59,赵露思经纪公司银河酷娱传媒通过微博发布声明称公司不存在任何违法或违约行为并始终在积极地承担着经纪公司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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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3日11:09,赵露思发微博对上述声明进行了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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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目前赵露思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争议暂无定论,但显而易见的是双方的合作确已发生问题。
二、行业纠纷现状分析---“合约困局”不止是赵露思在经历
“合约困局”,赵露思并非孤例。近年来,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频频登上热搜,从黄圣依、陈楚生、New Jeans等明星艺人到练习生“雪藏”、网红解约,从内娱到韩娱等……背后反映的是整个娱乐产业链中,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权利失衡、合约不对等与法律滞后问题。近些年,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纠纷频发,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类型主要为合同是否解除(解约)、违约金如何认定。
行业纠纷相关案件数据:(简要检索,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时间:2015年1月1日 — 2025年8月3日,案由:民事,检索条件:艺人、经纪合同)
案由及占比

判赔金额及占比

三、行业风险启示---破局之道
1.对于艺人
1)对拟合作的经纪公司做基础背调,选择优质的经纪公司合作。
了解公司的行业口碑、履约诚信度、履约实力等。
2)了解经纪合同的“合约坑点”,勇于提出需求、与公司磋商。
比如(部分核心条款列举):
①为什么经纪公司与艺人签的都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经纪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经纪公司与艺人非劳动关系。对MCN行业来讲人才竞争是最大的痛点,如果MCN公司与艺人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MCN公司可能会存在补缴社保、不及时发放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更严重的是,艺人或主播仅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后,便可无偿离职,MCN公司不能依据劳动法而获得高额索赔,除非具有服务期合同违约、竞业限制违约等法定情形。此时,MCN公司不仅留不住艺人,并且在合作期间为艺人投入的一切成本可能付之流水。所以,MCN公司与艺人之间所签署合同一般为艺人经纪合作合同,它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解约不是随意的,并且可以因违约而获得赔偿。
②经纪合同中“独家”、“全约”是什么意思?
经纪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与艺人的合作是全约独家的。行业中经纪合同分为独家合作还是非独家合作、全约合作和分约合作。简而言之,独家合作指艺人只能与一家经纪公司合作,所有演艺活动、商务代言、媒体出镜等均由该公司全范围经纪代理。类似于许可方式中的“独占许可”,除经纪公司外,艺人不能自己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经纪事务。
全约与分约,是指经纪公司与艺人签约时,对艺人业务范围的控制程度与合作内容的广度,比如全约可能包括演艺相关的所有事务,影视、音乐、综艺、广告代言、新媒体、艺人著作、人格权等事宜,此种情况下,同一期限内艺人的所有事务仅能与一家公司合作;而分约仅限于某一领域或某几个具体领域的经纪代理事务,此种情况下,同一期限内艺人可能将自己不同板块的业务“分包”给不同多家公司经纪代理。
③隐藏的合约期限类似于“卖身契”。
经纪合同一般合同期限较长,其次还会设置隐藏的续期条款以及优先续约权。比如“本合同期限为3年,如合同期满前30日内未书面告知终止的,本合同自动续约3年,续约不限次数,以此类推”,“本合同期限届满(包括续约期)后2年内,乙方(艺人)如从事与本合同类似或相同业务,甲方(经纪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乙方获得第三方合作条件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按本合同第X条承担违约责任”。笔者遇到很多艺人看合同期限只看表面,大部分都会忽略掉隐藏的合同延期的约定,粗略看写的是3年,殊不知后面一句的分量,如果没注意或者到期之前没有书面通知公司不再续约,那你的合同就是三年又三年,而优先续约权的设置,更是让艺人失去了对合作的自由选择权。
④经纪合同中的分成你真的看懂了吗?
经纪合同合同中通常会写一句‘公司有权合理扣除相关成本’——比如说运营费、剪辑费、推广费、税费、获取业务的渠道费等等,可是有几个艺人看到过这些成本的支出凭证?有几个艺人向公司要求过核实项目合作收入了?另外,经纪公司的分成结算与支付周期艺人们注意了吗觉得合理吗?很多公司的分成都是一笔糊涂账,然而很多艺人也只看分成比例,而忽略结算与支付的落实。
⑤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滥用”。
经纪合同中一般都会写合作期间产生的作品或账号发布的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公司给艺人/博主提供扶持与赋能,这个约定也无可厚非,合作期间无偿使用艺人们的肖像、声音、姓名等也符合合作的目的,关键点是艺人们需要注意公司使用肖像、声音、姓名等的限度是什么?是什么样的使用范围?比如是一个平台还是全平台,可不可以开发衍生品,衍生品收益怎么分等等,还有甚者写的是永久无偿使用艺人肖像、声音、姓名等,这样的条款也非签不可吗???
⑥账号的归属。
经纪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艺人账号归属于公司,艺人们要区别对待。对于艺人或公司而言,账号也是很重要的资产,司法实践中法院观点不一,法院认定不仅只看合同约定,还考量是谁对账号的投入价值及账号标识性更强。
⑦竞业限制。
经纪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比如“本合同终止后2年内,乙方(艺人)承诺不从事与本合同类似或相同的业务,否则。。。”,这个条款等同于行业中的“封杀”或“雪藏”,对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裁判分歧。支持者认为,这是合同约定,签了即认;反对者认为,“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有法律规定,这剥夺了艺人们的劳动选择权。艺人们,看到这个条款,至少你要敢于提出来与公司协商调整,否则只能“任人鱼肉”。
⑧违约金。
经纪合同中一般会设置巨额违约金,但是司法判例中,违约金判多少并不完全看约定,很多高额违约金都不被法院支持。违约金约定逻辑应有可量化的数据和计算方式作为支撑。
综合大量案例来看,法院首先会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基础,根据案件证据,以公司为艺人付出的各类投入成本判断公司的实际损失;再在公司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考虑艺人的知名度、发展前景以及合同的履行期限以衡量预期利益损失;最终再结合公司和艺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来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一定的调整。
⑨艺人单方解约权。
经纪合同中一般不会为艺人们设置解约权,笔者认为这是经纪合同中权利不对等的典型表现。对于部分“有话语权”的艺人们,建议勇敢提出争取,比如经纪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包括但不限于注销、被吊销、被陷入严重纠纷中等无法提供经纪服务)或发生严重损害艺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行为等情形时或艺人发生不可控的疾病/身体意外伤害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时,艺人亦有权单方无责解约。
⑩争议管辖。
经纪合同中争议管辖的约定一般是仲裁裁决多过法院诉讼解决,二者区别在于仲裁程序简单、快捷,且不公开裁决内容,而法院诉讼一审之外可能还会发生二审且可能会公开判决内容。
3)一定要保留好与经纪公司的所有沟通记录,以备后患。
回头细品赵露思微博,句句皆是艺人“痛彻心扉的呐喊”及行业中“艺人的痛点”。在笔者来看,以上“痛点”均是可在前期经纪合同条款设计中可以解决的问题。赵露思的经历,不是她一个人在经历,而笔者真诚希望艺人们不再成为第二个赵露思。笔者可为艺人们提供签约、履约、解约全流程指导,欲知详情,可私戳笔者。
2.对于经纪公司
艺人是经纪公司的“核心资产和竞争力”,而艺人经纪管理更是经纪公司生存及发展之道的重中之重,艺人流失当然是经纪公司的“痛中之最痛”,尤其是对于那些由经纪公司投入了大量成本孵化成名的艺人更是如此。因此,经纪公司的经纪合同是比较严苛的,这是经纪公司管理艺人的基本操作,但是并非一劳永逸之举。
根据笔者多年深耕于该行业的案例处理及服务经验来看,经纪公司若要与艺人长久的“捆绑”以达到合作共赢“不分手”的局面,依赖的肯定不是冰冷的合同,而在于真正站在共赢的角度,把重心放在如何服务好艺人以及如何做好艺人经纪管理和与艺人共创的商业版图的建设上。
如果说经纪合同是艺人的“紧箍咒”,那么艺人经纪管理才是经纪公司的“护身符”。关于艺人经纪管理全流程,欲知详情,可私戳笔者。
四、写在最后——合同不是枷锁,而应是桥梁
从赵露思到无数未发声的演艺从业者,合约争议背后,是整个行业契约精神的危机。合同应当保障合作各方的权利,而非成为压垮一个艺人身心的“工具书”。
当“权益”成为公共议题,当“尊重”成为行业基准,我们才有可能看到一个真正可持续、可健康运作的文娱生态。
如果你是艺人、经纪公司,正在面对相关合约问题,也欢迎留言或私戳我,我们能以“法律+行业”视角为你提供专业分析与实操建议。
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准确之处,欢迎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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