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贺海燕
引 言
“贺律师,我快崩溃了!我们上个月刚办完离婚,今天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我前夫在外面欠了200万,现在债主把我们俩都告了!这笔钱我听都没听说过,凭什么要我还?”
在我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类似王女士这样的求助经常都在上演。婚姻的解体已然令人疲惫,而一笔“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更是将当事人推向绝望的深渊。很多人想不通:为什么离婚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明了债务归他/她,法院却还要判我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堪称离婚案件中最为复杂、风险最高的“雷区”之一。它不仅关乎财产的分割,更可能让一方在离婚后数年仍被过去的婚姻所拖累。今天,我将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真实案例,以一名婚姻家事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律师的双重身份,为您深度剖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分割与风险防范,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份详尽、实用的行动指南。
一、 拨开迷雾: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要解决债务问题,首先必须精准识别——这笔债,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连定性都搞错了,后续的努力都可能付诸东流。《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双轨”认定标准。 (一)标准一:“共签共债”原则——共同意思表示是核心 这是最简单、最无争议的情形。所谓“共签共债”,就是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等债务文件上签字、盖章,或者事后共同对这笔债务进行了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关键。法律推定,只要你们一起签了字,就代表你们共同认可并愿意承担这笔债务。无论这笔钱最终是用于家庭开销、个人挥霍还是投资失败,只要有共同签字的行为,就很难否认其共同债务的性质。这为债权人提供了最强的保障,也提醒我们:不要轻易为伴侣的债务签名担保! (二)标准二:“家事代理”原则——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现实生活中,大量债务并非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比如,丈夫为了给孩子交学费借了2万元,妻子为了装修房子借了10万元。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 法律引入了“家事代理”的概念。即在一定范围内,夫妻一方的行为可以视为代表整个家庭。这个范围,就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这是一个相对弹性的概念,法律没有给出穷尽的清单,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 家庭的经济状况:年收入百万的家庭购买一辆30万的汽车可能属于日常范畴,但对于年收入十万的家庭则可能超出。 2. 当地的生活水平:在一线城市,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开支远高于小城镇。 3. 夫妻的职业和生活习惯:例如,用于一方职业发展所必需的培训、设备购置费用。 4. 债务的用途:通常包括衣、食、住、行、医疗、教育、娱乐等维系家庭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只要债务是用于上述目的,即使是个人名义所借,法律也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这是为了维系家庭稳定和保护交易安全。 (三)例外与举证:超出“日常需要”的债务怎么办? 这正是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难点,也是《民法典》相较于旧法的一大进步。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债,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例如,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的借款),怎么办? 此时,法律的天平开始向“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倾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如果想让配偶一方承担共同责任,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笔钱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这笔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意味着,对于大额债务,举证责任发生了根本性转移: 过去:未举债的配偶需要证明自己“不知情、未受益”,难度极大。 现在:债权人需要证明这笔钱“为家所用”,否则就只能向借款人个人追偿。 这一改变,有力地遏制了实践中一方恶意举债、另一方无辜“被负债”的现象,例如因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或个人奢侈消费产生的债务,将很难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 一纸协议定乾坤?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的“内外有别” “律师,我们离婚协议写得很清楚,房子归我,车子归他,他名下的债务也全部由他自己承担。这下我总安全了吧?”这是很多当事人的普遍想法。然而,这种想法只对了一半。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具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之分,必须区别看待。 (一)对内效力:夫妻之间的“君子协定” 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合同。其中关于债务由谁承担的约定,在夫妻二人之间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这意味着,如果协议约定某笔共同债务由张三承担,那么李四在偿还该债务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张三追讨。 这是协议的“对内效力”,它约束的是协议的签署方——也就是你们夫妻二人。 (二)对外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外效力”。你们夫妻之间的约定,能否用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债权人)呢?答案是:通常不能。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合同的相对性”,即合同只约束签署方。债权人与你们夫妻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你们的离婚协议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债权人没有参与你们的离婚协议,自然不受其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此处引用条文虽非直接针对协议效力,但其精神在于保护真实债权人,反之,虚假协议也无法对抗真实债权。关于协议效力对抗第三人的核心法理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体现在《民法典》第1065条的但书规定中) 更直接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这条反向说明,如果第三人(债权人)不知道你们有财产或债务的内部约定,那么该约定就不能对抗他。 因此,只要一笔债务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你们离婚时如何约定,债权人都有权选择向你们中的任何一人或同时向两人主张全部债权。法院也会判决你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真实案例: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男方,女方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王某(男)与李某(女)婚姻期间,王某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出具借条。后王、李二人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名下所负一切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李某无关。” 离婚后,王某生意失败无力还款,张某遂将王某和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50万元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期间,且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归王某一人,但该约定仅对王、李二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张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二人有此内部约定。因此,判决王某与李某对该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案例血淋淋地告诉我们:不要迷信离婚协议的“挡箭牌”作用,它挡不住来自外部的合法追索。 三、 离婚后被“追债上门”:谁来担责,如何追偿? 理解了离婚协议的“内外有别”,我们再来推演一下离婚后被债权人找上门的完整流程和应对之策。 (一)债权人的追索权:连带责任的“威力” 一旦法院认定某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书上通常会写明:“被告张三、被告李四对原告王五的XX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意味着什么? 1. 债权人可以只告你们其中一人,并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 2. 债权人可以同时告你们两人,并要求你们偿还全部债务。 3. 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你们任何一方名下的财产,直到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简单来说,对于债权人而言,你们俩就像是一个“连体”的债务人。他可以挑他认为更容易执行、更有偿还能力的一方去追讨,而不用管你们内部是怎么约定的。 (二)内部追偿权:被动偿债后的“反击” 假设李女士在上述案例中,为了避免自己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被迫替前夫王先生偿还了全部50万元债务。难道她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当然不是!这时,离婚协议的“对内效力”就派上了用场。李女士获得了一项新的权利——内部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这条规定为“被动”偿债的一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李女士可以拿着:①债权人起诉的判决书②自己已经全额付款的银行凭证以及③当初的离婚协议,另行向法院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追偿权纠纷”,要求前夫王先生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她垫付的50万元返还给她。 这个“先还后追”的流程,虽然过程曲折,但确保了最终责任的划分能够回归到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或公平原则上来。它将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和内部责任分担关系清晰地分离开来,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四、 律师锦囊:防范与化解夫妻共同债务风险的四大策略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家律师,我深知法律永远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最好的风险控制,永远发生在风险暴露之前。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我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四大策略,涵盖婚前、婚内、离婚时及离婚后,构成一个全周期的风险管理闭环。 (一)婚前策略:财产约定,筑牢“防火墙” 核心工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婚前或婚内协议)。 《民法典》第1065条允许夫妻对婚内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可以是分别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份协议不仅可以约定财产,更可以约定债务的承担规则。 操作要点: 1. 明确约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 2. “第三人知晓”是关键:如前所述,这样的内部约定本身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要使其具备“对外效力”,关键在于让“第三人知晓”。实践中虽然很难做到对所有潜在债权人都进行告知,但对于可预见的大额交易(如购房、创业投资),可以主动向交易对手出示该协议并要求其签字确认知晓,从而将该笔债务隔离在个人债务范围内。 3. 公证增强效力: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可以极大地增强其证明力。 虽然情感上谈钱伤感情,但一份清晰的财产协议,是现代婚姻中理性与成熟的体现,更是保护双方免受未知财务风险冲击的“安全阀”。 (二)婚内策略:知情参与,管好“钱袋子” 婚姻是共同经营,财务状况的透明是基础。对于配偶的职业、收入、投资动向、信贷状况等,应保持必要的关心和了解。 操作要点: 1. 沟通与透明:建立定期的家庭财务沟通机制,共同规划家庭收支和重大投资。对于大额负债,坚持“共同签字”原则。 2. 保留证据:对于家庭的重大开支、资金流转,要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合同、发票等),并注明款项用途。这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纠纷中,是证明资金流向和用途的关键。 3. 警惕异常信号:如果发现配偶有不明来源的大额资金流入,或频繁向他人借款,或接到催收电话,切勿掉以轻心,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三)离婚策略:协议精细,执行有着落 如果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一份周密、可执行的离婚协议至关重要。 操作要点: 1. 全面盘点债务:在协议中,应尽可能详细地列出所有已知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约定利息等,并明确每一笔债务的清偿责任人。对于“可能存在但尚未发现”的债务,也要作出概括性约定。 2. 约定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如果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债务,导致另一方承担了连带责任,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承担何种责任(如赔偿全部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争取“债权人确认”:对于已知的、数额较大的共同债务,最稳妥的办法是,在离婚时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明确告知债权人该债务今后由谁负责,并争取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一旦债权人同意,该债务就成功地从“共同债务”转为“个人债务”,另一方彻底免除责任。 4. 财产与债务挂钩: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将债务的承担与特定财产的获得相挂钩。例如,约定分得房产的一方,同时承担该房产的剩余按揭贷款。 (四)诉讼策略:积极应诉,精准抗辩 如果不幸在离婚后被诉,切勿逃避,积极应诉是唯一的出路。 操作要点: 1. 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寻求专业婚家律师的帮助,梳理案情,制定诉讼策略。 2. 明确抗辩方向:核心的抗辩思路是,主张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需要围绕《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进行抗辩: (1) 非共签:证明自己没有在借款文件上签过字,也没有事后追认。 (2) 未用于家庭生活:这是抗辩的重中之重。你需要尽可能收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的任何开销。例如,提供自己的工资流水证明家庭开支正常,无需大额借款;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将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挥霍或其个人经营的、与家庭无关的生意上。 (3) 要求债权人举证: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要坚定地在法庭上要求原告(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他来证明钱款的最终用途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3. 准备追偿诉讼:如果最终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你已经实际偿还了债务,应立即着手准备对前配偶的追偿诉讼,及时挽回自己的损失。 结 语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法律、金钱与情感的交织,复杂而棘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更公平、更清晰的规则体系,但法律条文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中的运用。它要求我们在婚姻中保持一份理性的警醒,在面对纠纷时拥有积极维权的智慧和勇气。 希望这篇详尽的分析,能帮助您看清夫妻共同债务背后的法律逻辑,掌握风险防范的实用工具,从而在面对婚姻的变数时,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让“共同的债”成为压垮人生的最后一根稻草。 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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