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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没开车也可能犯危险驾驶罪!3个典型案例厘清共犯边界 | 发现原创

2025-10-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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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传红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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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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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

案例1:宁夏余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论行驶距离长短,均构成犯罪”

案例2:安徽苏某、蒋某某案——“醉驾后找人顶包,顶包者定包庇罪而非共犯”

案例3:湖北许某稳、许某军案——“车主放任儿子醉酒驾驶,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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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认定与边界

一、危险驾驶罪共犯的4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主体

2.主观方面

3.客体

4.客观方面

二、共犯认定的3个核心要点分析

1.“明知”的判断标准

2.客观行为的“关联性”

3.“共同故意”的认定

三、危险驾驶罪共犯与包庇罪的核心区别

四、量刑的4个重要考量因素

1.从轻情节

2.从重情节

3.主体身份

4.缓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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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提到“危险驾驶罪”,多数人会认为只有醉酒后开车的人才会犯。其实,司法实践已经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不仅限于直接驾驶者。即便你未触碰方向盘,若明知他人醉酒、无证仍提供车辆,或放任其驾车上路,根据共同故意、共同行为或提供帮助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样可能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本文通过宁夏、安徽、湖北三地的典型判决,拆解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认定逻辑,为车主、同行人敲响法律警钟。



裁判案例:三类场景下的定罪与量刑


案例1:宁夏余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论行驶距离长短,均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案号:(2024)宁01刑终180号


2021年12月2日晚,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搭载连某某行驶至灵武市某路段时,明知连某某已饮酒且无驾驶证,仍将车辆交给连某某驾驶。连某某驾驶约100米后,又将车交还余某某,随后二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67.74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而连某某含量170.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可构成危险驾驶罪。连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而余某某因涉案被追责。


裁判观点


余某某明知连某某处于“醉酒且无证”状态,仍放任其驾驶机动车上路,主观上具有共同危险驾驶的故意,客观上为其提供了驾驶条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余某某在一审时否认关键事实,辩称“仅摆拍视频,车辆未移动”,因此不构成自首;二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部分罚金,结合行驶距离短、未造成事故等情节,改判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2:安徽苏某、蒋某某案——“醉驾后找人顶包,顶包者定包庇罪而非共犯”

案号:(2021)皖12刑终879号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晚,苏某醉酒后驾驶轿车与他人车辆相撞(血液乙醇浓度28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事故后联系蒋某某“顶包”。蒋某某明知苏某处于醉驾状态,仍向侦查机关作虚假陈述,谎称自己是驾驶人。苏某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观点

苏某醉酒驾驶且造成事故、指使顶包,从重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1.2万元;蒋某某的行为系“事后包庇”——未在苏某醉驾前或醉驾过程中提供帮助(如交车、指引路线),而是在犯罪既遂后作假证明掩盖罪行,故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以包庇罪判处拘役2个月。


案例3:湖北许某稳、许某军案——“车主放任儿子醉酒驾驶,构成共犯”

案号:(2025)鄂1321刑初73号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9日,许某稳中午、晚上连续饮酒后,驾驶父亲许某军所有的轿车与他人车辆相撞(血液乙醇浓度212.8mg/100mL)。许某军明知儿子已醉酒,仍放任其驾车上路。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许某稳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许某军到案后坦白。


裁判观点

许某稳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判处拘役2个月15日,罚金3500元;


许某军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儿子醉酒仍放任其驾驶,与许某稳具有共同危险驾驶故意,构成共犯;因其罪责相对较轻、坦白认罪,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2000元;


因许某稳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根据司法解释,二人均不适用缓刑。


律师评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认定与边界

上述三个典型案例,清晰揭示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认定中的关键争议点。“犯罪构成”是认定共犯的基础框架,明确罪与非罪的根本界限;“核心要点”聚焦实践中的争议焦点,破解主观故意、行为关联性等认定难题;“罪名区分”则针对易混淆罪名作出界定,避免司法适用中的定性偏差。


一、危险驾驶罪共犯的4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主体

本罪共犯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从司法实践来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与驾驶人同行的亲友等,均可能因实施帮助或放任行为成为共犯。


2.主观方面

需明确“明知”他人存在“醉酒(血液乙醇含量≥80mg/100mL)、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情形,仍通过积极促成或消极放任的方式,允许其驾车上路。例如,宁夏案余某某明知连某某“醉酒+无证”仍主动交车,湖北案许某军目睹儿子连续饮酒仍未加阻拦。


3.客体

核心客体为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且要求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法定“道路”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此处的“道路”指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不包含封闭管理的私人院落、专属停车场等非公共区域;


4.客观方面

需实施具体的辅助或帮助行为,常见情形包括提供车辆(如宁夏案余某某向连某某交车)、放任驾驶(如湖北案许某军放任儿子醉酒驾车)、指示路线(如为醉驾者指引躲避检查的路线)等,且行为需与“驾车上路”这一实行行为直接关联,为危险驾驶的实施提供了现实条件。


二、共犯认定的3个核心要点分析

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共犯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三点:


1.“明知”的判断标准

并非仅指“明确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一是亲眼看见他人饮酒,如湖北案许某军与儿子共同就餐,明知其饮酒;二是他人已出现言语不清、步态不稳等醉酒表象,如同行人发现同伴醉态仍不阻拦;三是知道他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如宁夏案余某某明知连某某无证。


2.客观行为的“关联性”

需是“事前或事中”的帮助行为,而非“事后”补救。例如,事前交车、事中放任(宁夏余某某、湖北许某军),属于共犯;事后顶包、作假证(安徽蒋某某),属于包庇罪(非共犯)。


3.“共同故意”的认定

无需双方书面合意,只要通过行为可推定“共同认可危险驾驶行为”即可。例如,车主默许醉酒者开车,醉酒者接受车辆驾驶,双方就形成了共同故意。乘客明知驾驶员醉酒却仍鼓励、默许其上路,更是属于共同故意的行为表现,构成危险驾驶共犯。


三、危险驾驶罪共犯与包庇罪的核心区别

危险驾驶罪共犯与包庇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介入的时间节点与性质。以下以表格的形式将二者的区别一一对照,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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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量刑的4个重要考量因素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量刑,一般会综合考量以下四个方面的情节:


1.从轻情节

从轻情节是司法机关考量“宽严相济”原则的核心依据,需结合情节性质和实际表现综合认定:


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可指控事实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从宽处理,如宁夏案余某某二审放弃辩解并认罪认罚,最终获缓刑;


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双重条件,湖北案许某稳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交代全部事实,构成自首;


坦白:虽非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从轻,如湖北案许某军被查获后坦白放任儿子醉驾的事实,获较轻刑罚;


赔偿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体现悔罪态度和社会矛盾化解效果,安徽案苏某、湖北案许某稳均以此获得量刑从轻。


2.从重情节

从重情节聚焦“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相关情节会直接提升刑罚档次:


血液酒精含量超200mg/100mL:司法解释明确此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因酒精浓度过高会大幅降低驾驶能力,风险显著提升,如安徽案苏某浓度达280.8mg/100mL、湖北案许某稳达212.8mg/100mL,均被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危险驾驶罪虽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但引发事故意味着已实质威胁公共安全,三案均因发生碰撞事故被从重考量;


无证驾驶:无证者缺乏规范驾驶训练,事故风险远高于持证者,宁夏案连某某无证驾驶叠加醉酒,直接导致提供者余某某被认定为共犯且无法从轻。


3.主体身份

共犯的量刑需遵循“作用大小区分责任”原则,主体身份直接关联罪责认定: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若仅实施“放任”行为,如湖北案许某军未提供车辆仅放任儿子驾驶,未直接参与驾驶或主动提供关键帮助,罪责通常轻于直接驾驶人。


主动提供者:若积极提供车辆、指引避查路线等,如宁夏案余某某主动交车给醉酒无证者,罪责可能与直接驾驶人相当甚至更重。若驾驶人情节轻微如连某某被不起诉,提供者仍可能被追责。


同行人:若仅消极未阻拦,罪责一般轻于车主或主动提供者,但需结合是否存在“教唆驾驶”“递车钥匙”等行为综合判断。


4.缓刑适用

缓刑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等条件,危险驾驶罪共犯的缓刑适用有明确限制:


排除情形:司法解释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18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湖北案许某稳浓度212.8mg/100mL且发生事故,故其与父亲许某军均未获缓刑;


例外情形:若存在“紧急避险”(如送危重病人就医)、“被动参与”且情节极轻微等特殊情况,可能突破上述限制,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极少;


共犯差异:直接驾驶人若因浓度超标等被排除缓刑,共犯若罪责显著较轻(如仅短暂放任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仍可能争取缓刑,但需结合全案情节综合评估。


结 语


烟火律师认为,法律对危险驾驶的打击,早已从“直接驾驶人”延伸至“为危险驾驶提供条件、放任风险发生的人”。无论是车辆所有人、亲友还是同行人,切勿抱有“没开车就没事”的侥幸心理——明知他人醉酒、无证仍交车、放任,轻则面临拘役、罚金,重则留下刑事案底,影响个人及子女的政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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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