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业务资讯(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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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中税协、中注协、全国律协联合发出《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第48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孙自烜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徐国豪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南京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上市公司接受虚开,收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税1454万元
▲ST中捷:资产重组计划因税而中止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与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1民初1105号:1、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但没有预缴,是否应承担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2、公司增资但实际没收到出资额,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如何计征?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中税协、中注协、全国律协联合发出《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诚信经营,弘扬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新风正气,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近日发布《关于对外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称: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倡议全体行业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谨慎执业、公平开展竞争、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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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2022年6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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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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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实施,其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公告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孙自烜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2.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孙自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少缴其他税费34.76万元。税务部门立案后,孙自烜仍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税务部门掌握相关证据后,才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补缴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孙自烜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1171.45万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拟处1倍罚款计197.86万元;对其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拟处2倍罚款计440.24万元。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切实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徐国豪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近期,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徐国豪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徐国豪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218.96万元。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徐国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处1倍罚款计1755.57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处2倍罚款计3828.38万元。日前,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徐国豪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南京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2022.6.22
来源:巨潮资讯网站
光一科技2015年6月根据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唐明群股权,转让价格 1,450 万元,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拟被罚1.5倍计359万元。
上市公司接受虚开,收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税1454万元无滞纳金
2020.6.13
来源:巨潮资讯网站
根据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张夏鑫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即(2018)苏1084刑初6号,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捷禄公司”)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第三方黄绍凯(已判刑)向公司销售铅锭,以支付票面金额6.3%-6.7%开票费的方式,由上海捷禄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9份,金额合计77,765,582.99元,税额合计13,220,149.41元,价税合计90,985,732.40元。补税1454万元无滞纳金。
ST中捷:资产重组计划因税而中止
2020.6.10
来源:巨潮资讯网站
2022年6月10日晚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21,证券简称:ST中捷)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由于税务部门最终表示该事项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出资过程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考虑到设立的税费较高,故暂缓了该子公司的出资设立。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与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1民初1105号:1、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但没有预缴,是否应承担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2、公司增资但实际没收到出资额,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如何计征?
【基本案情】
大足税务局向雅塑公司申报破产债权,雅塑公司管理人向大足税务局发出《债权审核通知书》,对原其申报的破产债权中部分税款债权及滞纳金债权不予确认,大足税务局对雅塑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的税收债权提出异议,雅塑公司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大足税务局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除本案有特性的争议焦点以外,本案各方的两个争议焦点在于:1、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但没有预缴,是否应承担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2、公司增资但实际没收到出资额,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如何计征?
【各方观点】
1、对于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
被告认为:案涉项目经清算审核,实际上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元,自然也不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滞纳金。
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预缴税款应当按每月或季度进行。本被告开发的项目自2014年起开始预售,其应按照每月预售收入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售房款的当月,期限为次月15日内。被告既未向原告提出免征或缓征的申请又未按规定缴纳预征土地增值税款,且也未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其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应当被征收滞纳金。虽被告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元,但并不能改变被告在清算前的预缴期间需正常纳税的事实。
2、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本金及滞纳金。
被告认为:被告股东的3000万元债转股增资并不真实,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应按被告实收资本800万元计算资金账簿印花税,而非按照认缴出资3800万元计算资金账簿印花税。被告尚未实收的3000万元出资并未达到缴纳印花税的条件,不应缴纳该部分资金账簿印花税,更不应缴纳相应滞纳金。
法院认为: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根据上述规定,对认缴注册资金已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应按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计缴印花税,未计入记载资金账簿的,不征收印花税。被告已将增资的3000万元实际计入了“实收资本”,并记载于公司的资金账簿中,因此该增资的3000万元,应计缴印花税。虽被告并未实际收到增资,但增资缴纳时间在清算前已届满,被告并未追缴,其过错并不在原告方,被告管理人起诉追收被告股东等人未缴出资的行为,仅是行使追偿权一种履职行为,并不能改变被告已将3000万元增资计入资金账簿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故本案各项税收滞纳金计入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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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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