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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资讯(第九期)

2022-07-11480

税收业务资讯(第九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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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7-11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税务 19个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中税协、中注协、全国律协联合发出《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第48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孙自烜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徐国豪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南京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上市公司接受虚开,收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税1454万元

▲ST中捷:资产重组计划因税而中止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与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1民初1105号:1、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但没有预缴,是否应承担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2、公司增资但实际没收到出资额,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如何计征?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中税协、中注协、全国律协联合发出《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诚信经营,弘扬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新风正气,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近日发布《关于对外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称: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倡议全体行业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谨慎执业、公平开展竞争、履行社会责任。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环境,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执业空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及相关执业机构联合发出以下倡议: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项行业规范性文件、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坚守法治底线,强化法治思维,自觉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普及税法知识。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宣传普及税费法律法规政策,客观解读税法,促进全社会增强诚信纳税意识。自觉抵制曲解税费政策的行为,不在网络等自媒体平台撰写或转载歪曲解读税费政策的文章和言论。

三、客观推广业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依法开展业务宣传推广活动。不以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为噱头宣传推广自身业务,不夸大宣传自身能力、业绩和经验,不以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不搞涉税服务虚假宣传,不向纳税人、缴费人作虚假承诺。

四、诚信谨慎执业。恪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弘扬诚信精神,严格业务实施程序和质量控制,在提供涉税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不违规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不诱导纳税人、缴费人违反税法规定获取非法利益,不协助纳税人、缴费人采用虚构业务、脱离交易实质等手段偷逃国家税费。

五、尊重竞争同行。遵循商业规则,规范有序竞争,不干涉其他涉税服务机构、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共同抵制有损涉税专业服务公信力的不端行为。不接收非法兼职、挂名执业,不恶性低价竞争,不通过伪造、捏造事实等方式恶意诽谤、诋毁同行,不损害同行声誉、抹黑同行形象、侵犯同行正当权益等。

六、维护职业形象。坚守职业信誉,坚持廉洁从业,守好底线、筑好防线。不违法违规索取、收受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以外的酬金或财物,不利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之便谋取或输送经济利益。

七、加强能力建设。持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和各类专项培训,持续了解并掌握涉税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不断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八、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维护公众利益,积极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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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2022年6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建房〔202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

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意义重大。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责,增强工作合力。各地要按照既定的租金减免工作机制,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各类资金,拿出务实管用措施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二、加快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措施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三、按月报送租金减免情况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国有企业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等。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统计汇总工作。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工作,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减免税收金额等。各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做好贷款支持政策落实情况数据收集工作,包括享受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的企业户数、贷款金额等。各地管理国有房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做好所管理的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省级人民银行、国资、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负责统计的数据提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汇总,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减免租金主体等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为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统计工作创造条件。

国务院国资委每月15日前将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每月15日前将上月税收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通过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模块,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加强租金减免工作监督指导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或完善实施细则。各地要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建立投诉电话解决机制,受理涉及租金减免工作的各类投诉举报,做好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衔接工作,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加强减免租金政策的宣传报道,发挥正面典型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各地要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市场主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落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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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电发〔2022〕36号

为网络主播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肩负重要职责、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主播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第四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

第五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传播的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内容应当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

第六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第七条  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第八条  网络主播应当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第九条  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语言文化素养,自觉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

第十三条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6.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10.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11.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13.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14.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5.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16.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17.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18.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19.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21.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内容;

22.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23.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24.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25.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6.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27.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28.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29.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31.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以及网络主播的监督管理,切实压紧压实主管主办责任和主体责任。发现网络主播违规行为,及时责成相关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予以处理。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规范网络主播情况及网络主播规范从业情况,纳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检查、节目上线管理考察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并督促平台和经纪机构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及相关网络主播。

第十七条  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根据本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约束关系机制,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强化培训引导服务,维护良好网络生态,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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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实施,其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公告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孙自烜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2.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孙自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少缴其他税费34.76万元。税务部门立案后,孙自烜仍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税务部门掌握相关证据后,才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补缴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孙自烜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1171.45万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拟处1倍罚款计197.86万元;对其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拟处2倍罚款计440.24万元。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切实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徐国豪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近期,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徐国豪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徐国豪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218.96万元。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徐国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处1倍罚款计1755.57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处2倍罚款计3828.38万元。日前,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徐国豪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南京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2022.6.22 

来源:巨潮资讯网站


光一科技2015年6月根据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唐明群股权,转让价格 1,450 万元,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拟被罚1.5倍计359万元。


上市公司接受虚开,收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税1454万元无滞纳金

2020.6.13

来源:巨潮资讯网站


根据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张夏鑫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即(2018)苏1084刑初6号,上海捷禄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捷禄公司”)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第三方黄绍凯(已判刑)向公司销售铅锭,以支付票面金额6.3%-6.7%开票费的方式,由上海捷禄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9份,金额合计77,765,582.99元,税额合计13,220,149.41元,价税合计90,985,732.40元。补税1454万元无滞纳金。


ST中捷:资产重组计划因税而中止

2020.6.10  

来源:巨潮资讯网站


2022年6月10日晚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21,证券简称:ST中捷)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由于税务部门最终表示该事项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出资过程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考虑到设立的税费较高,故暂缓了该子公司的出资设立。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与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1民初1105号:1、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但没有预缴,是否应承担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2、公司增资但实际没收到出资额,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如何计征?


【基本案情】

大足税务局向雅塑公司申报破产债权,雅塑公司管理人向大足税务局发出《债权审核通知书》,对原其申报的破产债权中部分税款债权及滞纳金债权不予确认,大足税务局对雅塑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的税收债权提出异议,雅塑公司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大足税务局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除本案有特性的争议焦点以外,本案各方的两个争议焦点在于:1、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但没有预缴,是否应承担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2、公司增资但实际没收到出资额,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如何计征?


【各方观点】


1、对于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


被告认为:案涉项目经清算审核,实际上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元,自然也不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滞纳金。


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预缴税款应当按每月或季度进行。本被告开发的项目自2014年起开始预售,其应按照每月预售收入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售房款的当月,期限为次月15日内。被告既未向原告提出免征或缓征的申请又未按规定缴纳预征土地增值税款,且也未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其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应当被征收滞纳金。虽被告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元,但并不能改变被告在清算前的预缴期间需正常纳税的事实。


2、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本金及滞纳金。


被告认为:被告股东的3000万元债转股增资并不真实,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应按被告实收资本800万元计算资金账簿印花税,而非按照认缴出资3800万元计算资金账簿印花税。被告尚未实收的3000万元出资并未达到缴纳印花税的条件,不应缴纳该部分资金账簿印花税,更不应缴纳相应滞纳金。


法院认为: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根据上述规定,对认缴注册资金已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应按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计缴印花税,未计入记载资金账簿的,不征收印花税。被告已将增资的3000万元实际计入了“实收资本”,并记载于公司的资金账簿中,因此该增资的3000万元,应计缴印花税。虽被告并未实际收到增资,但增资缴纳时间在清算前已届满,被告并未追缴,其过错并不在原告方,被告管理人起诉追收被告股东等人未缴出资的行为,仅是行使追偿权一种履职行为,并不能改变被告已将3000万元增资计入资金账簿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故本案各项税收滞纳金计入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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