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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的出口与申报合规:海关总署2026年第78号公告 | 走私研辩

2026-07-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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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艾琳,艾京皇


引  言

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78号公告(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提出了更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在无人机被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之后,海关在申报环节出台的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对于无人机出口企业而言,精准掌握从物项定性到申报实操的各项规则,并在78号公告框架下规范填写品名、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才能有效规避违规风险。



一、无人机出口管制规则的发展历史


我国无人机最初专用于军事领域,20世纪80年代开始向民用方向探索,但因技术所限进展缓慢。2007年后,随着国内民用无人机企业的兴起,无人机在民用领域开始得到发展。


对于无人机出口的管制,早在2002年,国务院发布《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将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纳入管制范围;同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印发《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涉及对军用无人机出口的管制。在此阶段,出口管制的对象主要限于军用无人机。


随着民用无人机的快速发展,201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第20号公告《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将特定的军民两用的高性能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纳入出口管制。


此后,我国无人机出口管制进入加速完善期,一系列文件、法规相继出台。


2023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一系列管制公告,针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机关键零部件、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实施出口管制,管制范围逐步扩大。


2024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施行,此前分散于多份公告中的无人机管制物项被系统整合至统一清单,相关公告同步废止,无人机出口管制正式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体系。


2026年2月,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布2026版《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新增多处对于军用无人驾驶飞行器的管制新规。


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78号公告,进一步将监管要求细化至申报环节,对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申报要素提出规范要求。


截至目前,我国无人机出口管制规则体系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为核心,78号公告则在申报环节进一步明确了规范要求,二者共同构成无人机出口合规的制度框架。



二、产品定性:两用物项还是军品?


当前,我国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主要由《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规制,二者在管制对象、判断标准及许可路径上存在本质区别。


1.两用物项判断:以技术参数为核心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列管,主要以技术参数为客观判断标准。管制范围涵盖最大续航时间超过规定阈值的无人机整机,以及达到规定条件的无人机发动机、载荷设备、改装零部件、专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和反无人机系统、自动驾驶仪、具备一定特性的可操控无人机等,判断的核心在于产品的实际性能参数是否达到清单列明的技术门槛。


清单中有关无人机出口管制的部分主要涉及第7类、第9类、第0类物项。企业在对照清单进行物项判断时,须以技术检测报告为依据,逐项比对参数,不可仅凭产品系列名称或常规用途加以判断。


2.军品判断:以最终用途和军事设计为核心


《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对无人机物项的管制,以设计目的和军事用途为核心标准。该清单的管制范围主要针对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军事目的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及其关键部件,以及军用无人机所搭载的特定载荷、反无人机系统及设备等。


与两用物项清单不同,军品清单的管制范围并不取决于特定性能参数的高低,即便某项无人机的技术参数未达到两用物项管制清单的列管门槛,只要其系专门为军事用途设计或经改装后用于军事目的,即可能落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管制范围。目前,对无人机及相关设备的管制主要涉及清单中的第六类、第八类、第十类、第十一类、第十五类。


3.判断结论决定申报路径


两份清单在适用上各有侧重、互不替代。前者是以技术参数为判断标准的两用物项,后者是以军事用途为目的的军品。在实践操作中,企业须首先对照技术参数判断产品是否落入两用物项管制清单;若产品虽未达到相关参数门槛,但系专门为军事用途设计或经改装后用于军事目的,则仍需进一步审查是否落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管制范围。


根据产品定性结论,企业应分别申领出口许可证件,落入两用物项清单的,须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落入军品清单的,须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准确区分并逐一比对两套清单,是企业完成出口管制合规的前提。



三、申报实操:78号公告框架下的规范申报


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78号公告,针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作出专项规范。该公告并非创设新的出口许可要求,而是在现有管制清单基础上,对申报环节的填写标准提出更严格的细化要求。


1.管制范围


根据78号公告,其中所称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企业在申报前应判断出口货物是否落入该范围,这是后续所有申报操作的前提。


2.申报要素的规范填报


首先,物项属性的区分与声明。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要求,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出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虽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这一区分性声明,是海关判断货物是否受管制及适用何种监管程序的首要依据。


其次,禁限管制申报要素的据实填报。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要求,出口经营者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相应栏目中据实填报。对于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公告亦明确要求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须申报完整税号,并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项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


再次,境外收货人与境内生产销售单位信息的如实填报。相关报关单证中,境外收货人须填报全称,生产销售单位须填报实际厂家或销售方,不得以平台或代理企业替代。


最后,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的内容保持一致。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3.单证材料的提交规范


在单证材料方面,78号公告明确了不同申报方式下的差异化要求。报关单申报时须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这是判断货物属性、验证申报信息真实性的核心依据;C类快件报关单的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材料提交方式;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则无需随附上述资料,但与此相对,公告要求清单申报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须完整填报各项信息。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公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申报信息与随附单据保持一致的要求,意味着企业提交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单证之间,以及与报关单中的品名、规格型号、物项属性声明等内容之间,均须形成完整的对应关系。任何一处不一致,都可能触发海关质疑,导致货物不予放行。企业在申报前应完成单证的内部审核,确保各项材料内容统一。



结  语


78号公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无人机出口管制制度在清单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至申报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准确把握这一制度变化,将合规要求引入日常申报流程,是保障出口业务顺畅运行的基础。从产品定性到申报实操,每一个环节的规范操作,共同形成企业出口管制的合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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