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股权投资协议核心条款解读(一):交易结构与主体条款| 发现原创

2025-12-11555

image.png

作者:刘天翔、辛若彤


引  言


一份专业的股权投资协议,是平衡投资方与融资方利益、明确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法律文件。对于企业家而言,理解协议核心条款,是融资谈判中争取有利地位、把控企业控制权与发展路径的关键。本文聚焦股权投资协议的基石部分——交易结构(资金如何进入公司)与主体条款(协议由谁签署才有效),为企业家提供实用解读。



一、交易结构:资金进入公司的核心路径

交易结构是投资协议的蓝图,决定了资金的流转方向、公司资本变化及各方权益分配,核心分为三种模式,需结合企业需求灵活选择。


(一)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投资人将资金直接注入目标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与净资产,用于企业运营发展的模式。从法律层面看,投资人通过增资成为新股东,权利受《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束。


其核心优势在于直接为公司补充发展资金,助力业务扩张,原股东股权虽被稀释但无需出让既有股权变现。但需重点关注增资定价:增资价格(每股或每注册资本的价格)由投前估值与投资额博弈确定,需保持公允。若定价显著低于公司净资产,可能涉嫌变相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引发法律风险。


这种模式适用于公司急需资金支持、原股东无意退出、希望保留股权增值空间的场景。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投资人从原股东处直接购买股权,资金支付给原股东个人而非公司的模式。本质是股东间的权益交换,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保持不变。


核心优势是原股东可部分或全部实现退出变现,灵活调整股权结构。但需重点关注税务影响:原股东转让股权获得的收益,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或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税务成本是重要考量因素。


这种模式适用于创始团队希望适度变现改善生活、部分老股东计划退出、公司无需新增资金但需优化股权结构的场景。


(三)组合模式

组合模式常见“增资+股权转让”“股权投资+股东借款”两种形式,可兼顾多方需求。


“增资+股权转让”模式既通过增资满足公司资金需求,又允许部分原股东转让老股实现变现,平衡了公司发展与股东个人诉求;“股权投资+股东借款”模式则通过债权的固定回报降低投资人风险,搭配股权的潜在增值收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结构化平衡,适用于对投资回报稳定性有要求的场景。


选择组合模式时,需综合考量资金需求、税务成本、后续融资空间及监管要求,避免结构设计过于复杂引发合规风险。


二、主体条款:确保协议有效履行的关键

主体适格与否直接决定协议法律效力,遗漏关键主体可能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或在履行中遭遇重大障碍。股权投资核心法律文件通常为《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与《股东协议》的组合,前者聚焦股权交割,后者规范股东长期权利义务,签约主体的确定需遵循以下逻辑。


(一)是否应将全体股东列为协议签署方?

最规范的操作是让全体原有股东及本轮投资人共同签署协议(尤其是《股东协议》),核心价值在于一次性确立全体股东的合意,避免后续争议。具体可覆盖三大关键事项:一是现有股东书面放弃优先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确保投资交易顺利推进;二是全体股东承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提供必要文件等交割义务;三是明确公司回购、股权转让限制、随售权等特殊权利义务的统一约束。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协议内部效力完整稳定,从根源上避免部分股东未签署引发的履约纠纷。但需付出一定代价:增加前期沟通协调成本,且本轮投资核心商业条款需对全体股东透明。


实践中,部分项目为追求效率,采取简化操作:仅由目标公司、直接交易股东及投资方签署协议,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表达同意。从《公司法》形式合规性看,增资或股权转让需经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利,法律未强制要求全体股东签署核心交易文件。但这种简化模式潜藏风险:未签署协议的股东,其股权权属、实缴出资、无在先权利限制等关键承诺难以被协议约束,加大投资方尽职调查风险;后续办理工商变更时,若未签署协议的股东拒绝配合签署新公司章程,将导致交割停滞。


因此,若涉及复杂股东权利安排,建议优先选择全体股东签署协议;若追求效率,需确保股东会决议合规、留存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利的书面证明,降低履约风险。

(二)目标公司是否应作为协议签署方?

目标公司作为签约主体的必要性,因交易模式的不同而有差异。


1.股权转让:建议列为共同签署方

股权转让的核心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益交换,目标公司并非必然签约主体,协议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通常有效。但建议将目标公司列为共同签署方,原因在于:协议中往往包含要求公司配合尽职调查、提供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等义务,若公司未签约,这些条款对其无直接约束力,投资人只能向转让方追责,增加履约不确定性与维权成本。

2.增资扩股:必须作为签约主体

增资是公司吸收资本的行为,核心权利义务(如接收投资款、办理增资工商登记)的承受者是公司本身,因此目标公司必须作为《增资协议》的签约主体。


若未将目标公司列为签约方,即便协议在股东与投资人之间成立,对公司设定的义务也缺乏直接约束力,将显著增加投资人风险,且办理工商变更时可能因文件形式不合规遭遇程序障碍。


实践中,部分项目存在仅由公司部分股东(甚至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签署增资协议的不规范操作,潜藏重大风险:若增资未取得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协议对公司无效;即便签署股东表决权达标,若未履行合法召集与表决程序,未签署协议的股东可主张决议无效;若控股股东无公司明确授权,签约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权代表,仅在公司事后追认时才有效,且可能引发其他股东索赔。


结 语   


交易结构与主体条款共同构成股权投资协议的基石,直接决定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从交易结构选择看:公司急需资金选增资扩股,原股东需变现选股权转让,多元需求平衡选组合模式,核心是结合资金需求、股东意愿、税务成本综合决策;从主体条款把控看,优先推动全体股东签署协议,确保权利义务全覆盖,增资模式必须让目标公司签约,股权转让模式建议纳入目标公司,避免履约障碍。


企业家在融资过程中,务必与律师充分沟通,设计清晰合规的交易结构,严格把关签约主体,将关键利益方纳入协议约束范围。唯有筑牢交易结构与主体条款的“地基”,后续的估值、治理、退出等复杂条款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保障股权投资交易顺利推进,实现企业与投资人的双赢。



图片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