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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资讯(第十二期)

2022-10-09501

税收业务资讯(第十二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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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10-09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税务 19个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多家中介机构虚假宣传“合理避税”“降低税负”被税务部门处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被扣减

▲天津市高院、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海南明确15%优惠实质运营判定标准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助企纾困解难,9月14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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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科技部制发《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作为政策施行配套,税务总局同时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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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根据《公告》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仅保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作为配套的征管措施相应调整,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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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公告》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作为政策施行配套的征管措施,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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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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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多家中介机构虚假宣传“合理避税”“降低税负”被税务部门处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被扣减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徐州市税务局、成都市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

【天津】近期,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星河(天津)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网站发布“返税服务”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内容、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徐州】近期,江苏省徐州市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优税宝(徐州)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自媒体发布“合理避税技巧”“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经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涉嫌违规开展税收策划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和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徐州市税务局联合当地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内容、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目前,其涉嫌违规开展税收策划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和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成都】近期,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四川中税企服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网站发布“税务筹划怎么做”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经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纳税申报不实等问题。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联合当地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内容、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将该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税务部门针对该公司纳税申报不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3.9万元;针对该公司未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大连】近期,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大连市五洲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自媒体发布“实用的合理避税方法”“合理节税的秘籍”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联合当地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内容、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该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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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院、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津税发〔2022〕48号)。


海南明确15%优惠实质运营判定标准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提出了实质性运营的要求。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提出了实质性运营的原则性判定标准,为自贸港早期政策安排的平稳落地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确定性,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完善实质性运营判定标准,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下称“《补充公告》”)对原《公告》进行补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确保既促进自贸港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又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防范出现行业性、系统性税收风险。


与原《公告》相比,《补充公告》主要完善细化了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扩大了适用对象范围。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印发)规定的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的任职、受雇、经营的企业或单位,也参照《补充公告》规定执行。第二,完善了具体判定标准。对四要素中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进一步完善了判定标准。第三,增加了负面规定。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等情形,不属于实质性运营。第四,明确了后续监管要求。一方面,优化实质性运营的市场主体享受自贸港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明确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交《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还权还责于市场主体,促进纳税遵从。另一方面,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和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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