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业务资讯(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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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多家中介机构虚假宣传“合理避税”“降低税负”被税务部门处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被扣减
▲天津市高院、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海南明确15%优惠实质运营判定标准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助企纾困解难,9月14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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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科技部制发《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作为政策施行配套,税务总局同时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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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根据《公告》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仅保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作为配套的征管措施相应调整,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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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公告》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作为政策施行配套的征管措施,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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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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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多家中介机构虚假宣传“合理避税”“降低税负”被税务部门处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被扣减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徐州市税务局、成都市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
【天津】近期,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星河(天津)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网站发布“返税服务”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内容、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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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院、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津税发〔2022〕48号)。
海南明确15%优惠实质运营判定标准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提出了实质性运营的要求。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提出了实质性运营的原则性判定标准,为自贸港早期政策安排的平稳落地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确定性,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完善实质性运营判定标准,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下称“《补充公告》”)对原《公告》进行补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确保既促进自贸港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又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防范出现行业性、系统性税收风险。
与原《公告》相比,《补充公告》主要完善细化了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扩大了适用对象范围。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印发)规定的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的任职、受雇、经营的企业或单位,也参照《补充公告》规定执行。第二,完善了具体判定标准。对四要素中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进一步完善了判定标准。第三,增加了负面规定。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等情形,不属于实质性运营。第四,明确了后续监管要求。一方面,优化实质性运营的市场主体享受自贸港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明确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交《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还权还责于市场主体,促进纳税遵从。另一方面,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和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