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元
引 言 “王律师,我最近收到了一个函件......”,这么巧这份函件王律师还特别熟悉。近两年咨询王律师的主播艺人收到了多份某知名直播平台发送函件(署名为某公司并非律所律师函),据不完全统计及行业了解,该公司涉及的艺人纠纷在商事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均有裁判违约金数百万元的案例。在文娱领域主播等艺人经常遇见同样的问题“为啥受伤被诉的总是我、我都没有挣多少、公司也没咋个培养我、违约金这么高我付不了....”,办案之余笔者小文一篇分析艺人被诉原因,以及在不同违约情况下MCN机构与艺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主播艺人被诉的原因 1、擅自跳槽违约 跳槽是主播艺人最典型、最频发 的根本性违约行为。艺人在合同约定的独家合作期限内,未经MCN机构书面同意,擅自入驻其他直播平台开展直播业务,或与其他经纪公司建立直播合作关系,或是私下自己开播,违反合同独家履约义务,影响原合同的履行、造成直接损失或间接预期损失。 2、创设合作MCN机构 头部艺人的行业价值不局限自身的变现能力,诸多投资者也尝试与其合作。部分头部艺人在自身稳定的情况下,也会考虑自己设立公会机构,转型成为管理者。如此转型,无疑对之前孵化培养的公司是重大“损失”乃至于成为强有力的“竞争者”,在诸多合作合同里面对此进行了限制,如违反则构成重大违约。 3、无故消极直播 主播无正当理由拒绝直播、长期停播、失联,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直播时长、直播频次,即便名义上未解除合同也本质是以消极行为拒绝履行核心演艺义务,致使经纪公司无法实现合作收益。 4、违规开播损害合作利益 艺人在直播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及合同约定,开展低俗、色情、虚假宣传、违规带货等直播内容,导致账号被平台限流、封禁,或使经纪公司面临行政处罚、品牌声誉受损,违背合同项下的合规履约义务。 5、私自开展外部商业活动 未经公司许可,主播擅自承接合同约定外的商演、广告代言、短视频合作、线下活动等商业业务,私自收取商业报酬,规避经纪公司的收益分成与管理权限,侵犯公司的独家经纪权益。 6、直播账号维护不当 主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作绑定的直播账号被盗、封禁、注销,或擅自修改账号密码、转移账号粉丝资源、泄露账号运营数据,破坏经纪公司对直播账号的运营控制权,损害了账号商业价值、知识产权权益。 7、私下不良行为引发负面舆情 主播在直播之外的私人生活中,出现违法失德、低俗绯闻、失信违约等不良行为,引发重大负面舆论,导致自身商业价值暴跌、粉丝流失,进而影响经纪公司的品牌形象与后续商业变现,间接违反合同项下的声誉保障义务。 8、涉及司法纠纷影响合作履行 主播卷入刑事犯罪、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司法纠纷,被采取强制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直播工作,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构成了严重违约。 9、身体生病导致无法合作 艺人以身体生病为由导致无法履约合作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因长时间直播演艺属身体疲劳,能出具正规医院就诊证明,此情况属客观原因导致正常停播;其二、很多主播为了跳槽或停播常以生病请假为由,无法拿出就诊证明乃至于在小红书盗用他人病例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违约。 10、主动选择退出 主播成为了国家明文规定的职业之一,因其低门槛、吸引力等原因,不少年轻的就业者选择进行尝试。因此部分人尝试直播后因不适应会主动选择退出,此情况虽然属于因自身原因违约,但是可考虑与公司协商解除降低违约金。 让笔者印象深刻的是,代理了数起主播艺人纠纷,开庭时艺人多称厌恶直播行业,但艺人被判承担违约金后依然会继续直播,直播行业独特的打赏模式以及自身的消费习惯等让艺人“难舍难分”,因此真正的违约动机根本决定了主播艺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多少责任。 二、明知存在违约金 为什么还与MCN机构合作 主播与MCN机构沟通合作渠道主要是招聘软件、朋友推荐、小红书或抖音搜索、协商转会等,大多数公司的主播合同几乎都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因此主播是明知存在违约金条款。艺人完全不需要与任何公会及经纪公司合作,主播可以自己在抖音、快手等开播,但多数主播艺人选择与公会的原因主要是孵化培养、提升知名度、获得打赏资源。 孵化培养扶持 加入公会可以获得在硬件及软件上的扶持,如华丽的舞台、音响设备、直播间、化妆、舞蹈形体、推广引流等、话术等。举例说明-直播的灯光,好的直播效果的灯光并非是普通人开播在身后打开一盏灯,而是需要不同角度多个灯光投射,不同深谙的灯光才能营造较为立体美观的身材、脸庞。多数团播会给予艺人部分资金扶持或签约金,同时还有额外的直播提成激励,利于吸引新人主播的加入。 提升知名度 根据成都电商与直播产业相关数据,成都目前约有1.9万家MCN机构,数据涵盖了成都大量的中小机构、工作室及转型中的公会,反映了成都作为“网红城市”和“短视频产业高地”的庞大产业规模,但是头部机构仅有200余家左右。因此,主播艺人为了提升知名度及实现自己的“艺星梦”多会选择大型及知名经纪机构,同时在头部机构也获得较好的孵化及培养。 获得打赏资源 结合上述,艺人加入MCN机构后获得更好的曝光度与孵化培养,则也更能吸引粉丝的打赏、电商购物等。除此之外,好的直播公会还会获得抖音及快手等平台的返点奖励,则对于公司营业收入及主播收益亦是“正向激励”。而且,艺人拥有大型MCN机构直播经历后,为其再行选择直播合作或者创设公司等会有“赋能作用”,经一步提升自己的“议价权”。 三、天价违约金的趋势 五年以前对于艺人违约裁判数百万元违约金的案例并不少见,在笔者亲见的案件中部分头部艺人被裁判支付违约金千余万元不等。结合笔者在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湖南、湖北、广东、浙江、上海、辽宁、新疆、甘肃、内蒙古等省份处理的相关案件及咨询,全国多数省份对天价违约金明显予以调低,当然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及商事仲裁委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裁判高额违约金。 天价违约金的总体调低主要得益于行业的三大变化: 其一、总体经济环境的影响,致使消费打赏群体理智化,打赏金额发生变化。 其二、国家的宏观管控,直播行业系列文件的出台对直播内容、擦边行为等进行引导。 其三、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在行业的具体落地,相关典型案例引导传递正确的价值观。 四、MCN机构及艺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MCN机构主张违约金 主播违约后,经纪公司主张高额违约金,需围绕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履约事实,全面举证证明违约金的合理性,避免法院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大幅调减,主要要点如下: 1、举证公司综合孵化成本 全面梳理并提交主播孵化全过程的投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招募及转会成本;直播设备购置、场地租赁费用;主播专业培训、形象包装、技能提升的支出;流量推广、账号运营、宣传造势的营销费用;人力运营成本、平台合作费用等。该部分成本是经纪公司的直接损失,是主张违约金的基础依据,需形成完整的财务凭证、合同、支付记录链条。 2、提交公司培养记录、收益情况及增长率证据 尽可能详细提供主播合作期间的直播数据、收益分成记录、粉丝增长数据、商业变现业绩,证明经纪公司通过持续投入,已实现主播商业价值与公司收益的稳步增长。同时举证主播违约前的收益增长率、预期盈利空间,证明因主播违约导致公司丧失的可得利益损失,明确违约金与公司预期利益的关联性。 3、论证主播的过错情节 突出主播违约的主观恶意,如主播系故意违约、提前预谋跳槽;违约后拒不整改、态度恶劣;违约行为导致公司投入全部落空、账号价值归零;多次违约且经公司催告后仍不纠正等。主观过错程度越严重,法院越倾向于支持较高金额的违约金。 4、梳理公司其他有利履约情况 举证证明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主播收益分成、提供充分的孵化资源、积极配合主播直播运营、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以此反驳主播后续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强化自身守约方地位。 5、提交行业惯例案例与其他关联佐证 参考直播行业同类纠纷的裁判标准、行业通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结合主播自身的商业价值、粉丝体量、违约造成的市场影响,证明主张的违约金符合行业惯例。同时提交主播违约后公司的粉丝流失、合作终止、品牌受损等间接损失证据,全面佐证损失范围。 (二)艺人抗辩违约金 面对经纪公司的高额违约金索赔,主播可从公司过错、损失合理性、自身客观情况等多个维度,依法提出抗辩,请求法院或仲裁委调减违约金,相关如下: 1、举证公司孵化培养不足、违约损失缺乏依据 提交证据证明经纪公司未履行孵化义务,如未提供约定的培训、推广、运营资源,未投入实质性孵化成本。以此证明公司主张的损失与自身违约行为无因果关系,违约金计算缺乏充分的事实基础。 2、主张经纪公司存在先行违约行为 重点举证经纪公司欠付主播收益、分成,这是主播最直接的抗辩理由。公司长期拖欠直播打赏收益、商业分成,经主播催告后仍不支付可能构成违约。同时可举证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如未提供合规直播条件、擅自干涉主播正常直播内容等。 3、以公司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抗辩 若经纪公司要求主播开展低俗、擦边、虚假宣传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行为,或强迫主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主播拒绝后被迫停播、解约,依据《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及相关规定艺人无需或降低承担违约金责任。 4、以初入行业、缺乏经验主张倾斜保护 若主播系未成年人、刚步入社会的应届生,缺乏合同缔约经验与风险认知,经纪公司利用优势地位签订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可依据公平原则的司法理念,请求法院认定违约金约定过高予以调减。 5、明确申请法院依法调减违约金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法院提出违约金过高调减申请,明确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高于经纪公司实际损失,请求法院结合履约情况、过错程度、行业特点等因素,依法酌减违约金金额。 (三)动因与态度是解决违约金纠纷的核心 如艺人确实是违约跳槽、无故停播、另行开设公司、私下拉拢其他主播等,存在恶意的违约行为,则应接受违约金的惩罚。 再如因自身不适应直播、身体原因等导致不能继续履约等,可以主动协商一致解除合作。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主动向法院(仲裁委)与经纪公司提出调解意向,结合自身经济能力,提出分期支付违约金、降低违约金金额等和解方案,展现积极解决纠纷的态度,争取法院与对方谅解,实现纠纷的高效化解,减少自身违约责任承担。 结 语 作为艺人为什么“受伤”被诉存在不同原因,主播艺人的正当权利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转会、跳槽等应考虑自己的违约成本,可以主动向公司沟通原因,争取协商处理。从行业而言,孵化培养进入正轨的艺人违约是对公会的最大损失,MCN机构公司作为运营主体投入了商业成本其利益也应得到保护。同时,从esg角度站位考虑对于部分主播也可以予以一定“容错机会”,共同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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