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修改7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发布____发现论典

2021-01-07446

修改7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发布 || 发现论典

原创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1-07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包括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准确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罗毅律师再审团队对本司法解释的修改要点进行解读。



01

将原司法解释的引言修改为: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02

将原司法解释的第一条修改为: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读:第一,增加规定了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03

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修改为: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第一,本条明确了死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遗体、遗骨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第二,在民法上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04


删除原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05

将原司法解释的第五条修改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强调了“自然人”人格权利受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排除了法人等组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


06

将原司法解释的第十条修改为: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解读:第一,本条明确了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时需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第二,本条第(一)项强调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特别法确定赔偿数额。


07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旧条文对比


往期回顾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罗毅主任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2020年度办理各类型案件标的额80亿元。


罗毅主任担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再审团队成员十余人,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136 9944 1025

13908176157@qq.com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视频 小程序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