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你的微信转账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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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的第一杯奶茶”、“520”微信红包、“1314”微信转账等特殊数字和含义的微信红包、微信转账,融合了节日氛围、节令情愫、恩爱人设的因素,不知何时这些恋爱期间的“花式表达”及“仪式感”逐渐流行起来,朋友圈、微博、抖音、小红书总能看到溢出屏幕的“粉红泡泡”。而这些特定含义的微信红包和转账,也逐渐约定俗成为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维系和发展双方感情的“仪式感”。
以笔者近期处理的几起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案件为例,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向另一方支付的钱款,分手后该等钱款能主张返还吗?若提起诉讼,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法院如何进行认定?通过检索相关案例,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案件绝对数量较小,但案件本身争议较大,往往涉及社会公序良俗、社会道德评价、社会婚恋价值观等,且此类问题提起诉讼的主要案由为:民间借贷、赠与合同、不当得利三类纠纷。笔者结合相关法院判决,对情侣分手后,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问题做如下法律分析。
一、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认定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款项支付。若原告起诉仅有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根据2020年12月23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负有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以排除被告所抗辩的情侣之间基于情谊行为的转账。
01
法院审理的重点
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基于情感等因素影响,不签订书面借贷手续的情况十分常见,结合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一般法院并不会因此便否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审查的重点在于双方恋爱期间与分手后的电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方面,恋爱期间是否存在借款的明确意思表示,或是否存在事后追认借款的意思表示,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
02
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情况
如在(2019)浙0106民初6162号、(2019)津0102民初6143号、(2019)鲁03民终3000号等案件中,虽然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行为不是借款,而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且款项的支付用于双方之间共同消费,但被告的抗辩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从内容反映了恋爱期间原告已就给付的款项向被告主张过偿还,被告亦作出了相应的回复,并在此期间有偿还款项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款项是借款而非赠与,支持原告的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03
不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情况
如在(2019)冀06民终4953号、(2018)闽0203民初9199号等案件中,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等证据材料,转账的时间分布零散、数额不等、总体金额不大,且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款项往来并未明显体现出借贷关系中典型的借还特征。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主张的归还借款,不予支持。
二、属于不当得利还是赠与行为?
如前所述,恋爱期间的转账一般没有书面债权凭证,若原告未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一般情况下会被法院驳回诉请,结合检索的相关案例,若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被告则抗辩案涉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返还。法院审理的关键在于区分原、被告恋爱期间的转账钱款构成不当得利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结合法院的裁判观点,分析如下。
小额或特殊含义的转账,视为即时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按照一般生活经验,热恋中的情侣常会为对方负担一些日常中的开销,或发送“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表达爱意,以维系和发展双方感情,故对于小额的一般消费性开支,视为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行为,是恋爱中的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的财物,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不应当要求返还。
# 参考案例
(2019)鲁08民终2925号、(2019)川14民终1112号 、(2020)黔0624民初1573号、(2020)辽0804民初1784号、(2020)粤1973民初3332号
较大数额的转账,属婚约财产赠与,应予返还
法院认为,不同于小额转账为恋人之间表达爱意及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行为,大额财物的赠与,其实质隐含赠与人为缔结婚姻之目的,受赠人对此也应明知,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应属于婚约财产赠与。婚约财产赠与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换言之,赠与人将结婚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若原被告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应视为效力消灭。对于此类赠与,被告取得的赠与财产缺乏法定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 参考案例
(2019)渝0105民初8780号、(2019)云0129民初3597号、(2020)陕0502民初4026号 、(2020)苏05民终10411号、(2020)辽14民终2578号
笔者认为,恋人之间财物往来繁复,性质也难以捉摸,因此,还需结合证据材料具体分析每笔转账金额的具体情况。但何为小额转账?何为较大数额的转账?难以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类似案件会因所处地区发达程度、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法官的立场角度等因素存在不同的评判标准。

三、明知对方已婚情况下,
接受钱款一方是否应返还?
若原被告双方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明知为婚外恋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转账、发红包方式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以维持这种不正当的特殊情感关系,被告作为接受钱款的一方,是否没有合法依据接受钱款?是否侵犯了原告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是否应履行返还义务?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前述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恋爱关系期间,被告明知其已婚身份并接受钱款,且该等转账符合一般赠与条件,则该部分赠与财产,不能要求返还。若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已婚身份,仍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并接受钱款,则被告接受的钱款已侵害原告与其配偶的合法夫妻共同财产,缺失接受原告赠与的合法依据,应负返还义务。
四、结语
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情”、“理”、“法”交织融合,且恋人间的感情本属私人领域,细腻、敏感又微妙,旁人一般难以窥测细节,更难以评判及明晰情感的是非。但最后,笔者想说的是,作为一个有智识的独立的个体,应树立正确健康的婚恋观,虽物质基础不可缺乏,但灵魂有趣更可期待,过多的物质因素的介入,物质条件的考量会让情感迷失方向。
不管是“你我本无缘,全靠你有钱”的揶揄,还是确实利用丰厚物质做交换以获取情感的需求,亦或是一方以另一方物质付出多寡作为衡量感情深浅的标准,均有失偏颇,若选择走入围城,就别再觊觎墙外的芬芳,若走出围城,只需怀念一箪食一瓢饮的温馨,而不是新账旧账的掰扯,鸡零狗碎的争论,情绪化的指责与抱怨,凡事择其善者而为之,切莫留憾伴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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