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寻衅滋事获存疑不起诉——以伤情鉴定为突破口 | 发现原创

2025-11-1062

image.png

作者:蒋达炜、朱丹


引  言


在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中,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往往是构罪的核心要素,也是控辩双方攻防的焦点。本团队在负责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精准地以“伤情鉴定”为突破口,通过专业的技术性质证,成功击破了控方的证据链条,终获公诉机关存疑不起诉之决定。现将办案思路与专业要点详简析如下。



一、侦查逻辑:伤害后果是定罪关键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因言语挑衅,一方成员实施了殴打行为,并造成了甲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该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这一逻辑下,甲某的轻伤二级鉴定意见成了支撑整个案件指控体系的基石。


二、辩护突破口:直击伤情成因的“阿喀琉斯之踵”

面对看似完整的证据链,辩护人没有将重心放在是否存在挑衅行为的事实认定中,而是采取了“釜底抽薪”的策略,直指控方逻辑中最核心的一环——轻伤后果与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继而,辩护工作围绕伤情鉴定报告层层展开。


第一层:质疑鉴定意见的明确性——引入法医学专业知识

辩护人在阅卷时注意到某鉴定中心出具的《成伤机制鉴定意见书》,发现其中存在关键漏洞:对于其中一名伤者的面部损伤,鉴定书明确写道“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结论清晰。然而,对于另一名伤者甲某(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的伤者)的肋骨骨折,鉴定意见仅为“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刻意回避了“直接”二字,并未明确外力作用的具体方式,两字之差却引起了辩护人的高度重视。


随即,辩护人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在辩护意见中深入阐述了法医学理论:肋骨骨折的成伤机制通常分为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


直接暴力:如拳头、棍棒等直接击打胸部,骨折多发生于受力点1,多为单根或双根骨折2。


间接暴力:如胸部受到挤压或摔倒时身体猛烈弯曲,骨折常发生在腋中线区域,多为多根、多处骨折3,骨折线常呈一条直线4。


本案甲某经鉴定,其“左侧6-9肋腋段骨皮质不连续,边缘锐利、无硬化,力线一致”特征,更符合“间接暴力”所致的特征。这一专业性质疑,动摇了“骨折必是殴打所致”的常识性认知。


第二层:结合监控视频——构建“摔倒致伤”的合理怀疑

通过反复观看、多角度分析监控视频,辩护人发现:在冲突过程中,被害人甲某曾有两次清晰的摔倒记录,且在第二次摔倒后,甲某有长达25秒的时间完全处于监控盲区和人墙遮挡之下。


据此,辩护人提出一个合理怀疑:甲某的肋骨骨折,完全有可能是在第二次摔倒过程中,身体侧方撞击地面或桌椅等硬物所致(间接暴力),而非源自他人的拳头击打(直接暴力)。


第三层:申请明确成伤原因——锁定核心证据缺陷

辩护人为了能够给以上合理怀疑提供更确定的证据支撑,通过再次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建议公诉机关要求鉴定机构就成伤机制进行补充说明。经过沟通,公诉机关最终采纳此意见,要求鉴定机构予以补充说明。


2025年5月22日,鉴定中心出具回函,最终明确表示“无法明确被鉴定人甲某左侧的6-9肋骨不全性骨折系摔倒所致还是直接的拳头击打所致”。这份以回函形式的补充说明成了辩护的决胜筹码。它意味着,作为定罪核心的“因果关系”证据链条断裂了。在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下,既然无法排除其他致伤可能性,就不能唯一地认定损伤是他人殴打造成。


同时,辩护人还指出,即便不考虑摔倒致伤的可能性,仅从现有鉴定意见来看,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殴打行为”与“轻伤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鉴定意见中并未明确说明甲某肋骨骨折的外力作用方式这一关键要素,且鉴定意见的回函同样证明无法明确成伤的唯一性。这就使得鉴定意见在证明因果关系上已经存在重大缺陷。而这种缺陷,正是基于法医学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明确性质疑的结果。


三、辩护意见获采纳,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团队先后提交了两份《辩护意见书》,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因果关系等多个维度进行论证,尤其突出伤情鉴定结论的模糊性,以及鉴定机构的回函表明控方关于殴打行为与受伤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最终,公诉机关经审查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本案带来的启示

伤情鉴定并非“铁证”:辩护人要有质疑司法鉴定结论的勇气,善于从成伤机制、鉴定结论中寻找突破口。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利器:尤其是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只要能够建立“合理怀疑”,就能够起到动摇控方证据链条的作用。


技术辩护是有效辩护的核心:将法医学等专业知识与在案证据(尤其是监控视频)进行交叉验证,构建“有血肉”的合理怀疑,往往比单纯的法律辩论更具有说服力。


注释:

1.刘技辉在《法医损伤学》中于“机械性损伤-肋骨骨折”章节明确阐述:直接暴力作用时,能量于受力点集中释放,导致该处肋骨向内弯曲。骨折形态常为横断或粉碎性,骨折端易向内移位,是刺破胸膜、肺脏形成气胸、血胸的主要原因。

2.《Rockwood and Green's Fractures in Adults》在第四十七章“胸廓与胸椎损伤”中说明:“低能量、局限性的直接撞击(isolateddirectblows),例如在攻击事件中,通常仅导致一根或两根肋骨在接触点发生非移位性骨折。”

3.王亦璁主编的《骨与关节损伤》在“胸廓损伤”一节中描述:当胸廓受前后方向暴力挤压时……肋骨被迫向外过度弯曲,常在中断(腋中线附近)发生骨折。由于暴力作用范围大,常引起多根肋骨在同一部位骨折,易形成连枷胸。

 4.Forensic Medicine:Clinical and Pathological Aspects在“创伤性损伤”章节中特别强调了这一鉴别要点:挤压伤的一个特征性放射学表现是,多根肋骨骨折的断端在腋中线或应力线上排列成一条直线(alineararray)。这种模式强烈提示存在全局性的胸部挤压机制,而非多处的、分散的直接打击。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图片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