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执行过程中,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_____发现原创

2022-01-06352

执行过程中,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 发现原创

原创 李俊、王晗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1-06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思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实务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哪些要点?本文试对前述问题作出分析与探讨。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法律依据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该项制度在实践中也被称为代位执行制度,因该项制度的本质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45-53条均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做了规定。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程序梳理

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概览如下: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45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是否符合代位执行的条件,主要需审查是否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需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不能清偿债务”不同于破产原因中的丧失清偿能力而“支付不能”的情形,即使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若不能执行或执行不便,同样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其理由在于被执行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亦应归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关于该财产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的执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财产类别规定执行先后顺序。【可参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664号执行裁定书】


但为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


(2)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即是指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债务依法或依约定有清偿的义务,对于未届履行期限的债务不能强制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3)需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法院执行人员对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一般不得依职权直接予以执行。


在前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方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方可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权的文书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基于对该两个法条的不同理解,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如有的法院采取的是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有的法院采取的是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笔者认为,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针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负有登记、保管等法定义务单位或者个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工作。而第三人在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相当于被执行人地位,并非协助义务人,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于法无据。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来讲,采取向第三人发出“债权冻结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方式最为妥当,首先将该债权予以保全,避免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同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以督促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采取先向第三人送达冻结债权的裁定书和协助冻结该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收到的是协助执行通知,从心理上来讲,第三人会感觉自己是协助法院的执行,而不是感到自己成为了被执行人,在此情况下抵触情绪相对较弱,往往比较容易配合履行,而不需要法院采取其它措施。对于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法院再依据程序向第三人送达履行通知书,也不失为一种巧妙的做法。


(三)对于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后,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该条款赋予了第三人较强的抗辩权利,对于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处理,一般需注意以下几点:


(1)对第三人的异议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为了避免第三人异议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48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此规定也表明,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并非完全不审查,还是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2)第三人未在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提出异议的,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仍可在强制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47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对于超期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笔者未搜索到相关有效法律法规,但搜索了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20号执行裁定书中的表述具有借鉴和代表意义,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超出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提出异议,已经丧失到期债权程序对其利益的保护,但该第三人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进行救济。


(3)因第三人提起异议,裁定不予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如上文所述,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本质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因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所提异议并不会进行实质审查,一旦被执行人提出有效异议的,法院将不得强制执行该笔到期债权。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到期债权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时行使代位权,通过代位诉讼来救济权利。


(4)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处理


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51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三、其他相关注意要点


(一)强制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得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得强制执行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代位执行应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限,同时,追加当事人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我国现行并没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将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列为可以追加该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执监490号执行裁定书中也明确“对于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该到期债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专门的执行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据上述规定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债权的方式,而非通过申请追加该他人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来实现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故,强制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得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不得强制执行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二)多个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同一笔到期债权提出执行申请,应遵守执行顺位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本质上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多个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同一笔到期债权提出执行申请,应遵守执行顺位。查封的效力与顺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5条、56条等相关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相关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监1207号】


(三)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债权不能强制执行,但可申请保全


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对未到期债权不得强制执行,但可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13条明确:“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四)未到执行阶段,诉讼阶段债权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即诉讼阶段债权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方便后期执行。


总之,到期债权执行制度有利于快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对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能起到良好效果,但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平衡好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视频 小程序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