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传承 || 子女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婚房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该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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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价攀高的社会背景下,刚进入社会的成年子女由于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负担购房款,父母的资金支持成为了广大年轻人购房的重要方式。但子女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婚房,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款是赠与还是借贷?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这也使得近年来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予以分析。
01
案例展示
案例一: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出资性质是赠与
案情简介:原告吕某与被告单某系恋爱关系,2007年4月22日,原告吕某、被告单某作为买受人,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为1007646元。其中,定金50000元(后转化为购房款)为原、被告共同支付,首付款652217元中的300000元为原、被告向原告母亲俞某共同借款支付、352217元由原告母亲俞某支付,增补差价5429元由原告母亲俞某支付,余款300000元由被告向当地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间,原告母亲俞某共归还贷款本金137500元,被告共归还贷款本金162500元。至2012年8月,案涉房屋的按揭贷款已全部还清。2008年,原被告双方分手,未能缔结婚姻关系。2017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确认原告拥有房屋的合同权益份额。【详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95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结果:案涉房屋原系原、被告为准备结婚而购买,后原、被告并未缔结婚姻关系。案涉房屋购房款由原告出资175000元,被告出资337500元。原告母亲俞某出资495146元,对此被告抗辩称系对其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视为原告出资。故就案涉房屋购房款的出资情况,原告共出资 670146 元,占总价的66.5%,被告共出资337500元,占总价的33.5%。据此,法院判决原告享有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66.5%的权利义务,被告享有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33.5%的权利义务。与该案有类似的案例还有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260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云2623民初579号等。
案例二: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出资性质是借贷
案情简介:男方和女方恋爱期间,男方父母向女方转账66000元作为两人购房的部分首付款,为两人购买房屋作为婚房。后女方以个人名义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其余房款则由女方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该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两人因感情不合分手。男方父母认为其转给女方的购房款为借款,女方则认为上述购房款应为男方父母为男方购房的出资款,虽然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实质上应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也应为共同债务。后男方父母以两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甲(女方)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原告也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借贷而非赠与。同时,综合原告出借款项时的对象、目的及被告认可房屋被告乙(男方)占有份额的事实,涉案款项应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
02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规定承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对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无法为司法裁判提供裁判依据。
03
法律分析
第一,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出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
在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存在着争议。同样是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房出资,在“案例一”中,原告母亲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被告认为原告母亲的出资为借款,法院却并未认定其为借贷关系,而是将原告母亲的出资视为原告出资。而在“案例二”中,在原告无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两被告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法院作出原被告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的判决。
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若无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也就是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的话,在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将父母出资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且该法条并未涉及何种情形下是借贷关系的规定。法院若适用该规定作出判决,其争议焦点应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问题,而非该出资系借贷还是赠与的争论。如案例一的法院审理结果显示,即使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也不能将此行为当然的理解为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是将其认定为替自己子女购房出资。因此,相较而言,案例二法院审理结果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第二,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为双方共有还是一方所有?
在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认为该房屋为登记方一方所有。理由在于:其一,基于物权公示原则,房产登记于谁名下,该房产就归谁。其二,双方无共有的特定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或是家庭成员)或是缺乏共有的合意。
(2)认为该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理由如下: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通常系一方父母以子女能够与对方结婚为目的才产生的出资行为,虽然登记在另一方子女一人名下,但是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出资方父母的子女的单方赠与。虽然房屋产权登记时未将出资方父母的子女登记为产权人,但其通过赠与获得了购买该房屋的父母的出资,即实际上享有部分购房的所有权,其理应对该房产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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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第一,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应首先考虑清楚是赠与还是借贷,是赠与一方或双方,亦或是借贷给一方或双方,并与子女双方进行明确沟通;如果可能,最好以书面形式进行固定。
第二,书面材料的签订,签订主体既可以是父母与子女双方,亦可以是子女双方。书面材料的性质,可以是赠与协议,或是借款合同,亦或是婚前财产协议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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