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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合约的法律性质浅析____发现原创

2021-09-09458

网络主播合约的法律性质浅析 || 发现原创

原创 周海洋、李哲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9-09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过去几年自媒体在中国的发展可以称得上是野蛮生长、疯狂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诞生了许多大家耳熟能详的名字,有IP名称、账号名称、网红名称以及MCN机构名称,传播、营销、内容、流量、卖货、娱乐,无论是微信公众号还是微博,是直播节目或还是短视频节目,自媒体几乎遍布了所有我们能接触到的信息链。


MCN这个词汇源自美国,全称为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原本是指存在于内容生产者与 YouTube间的中介。进入中国后,MCN产业进行了衍生和本土化成长,逐渐发展成为通过内容聚合、制作和运营,以不同商业化服务变现并按照约定进行收入分成的模式。


在目前国内的互联网生态中,MCN机构也俨然成为了短视频、直播公会机构的代名词(例如:洋葱集团、papitube、小象大鹅、新片场、如涵、无忧传媒、美one等,都是体量较大的头部MCN机构)。MCN 机构主要扮演中间商的角色,通过挖掘、孵化、签约及管理内容生产者,并向提供内容编辑、流量运营、平台资源对接、品牌营销合作等服务,为内容生产者带来更多的商业变现机会和资源,同时也能够提升内容生产者内容输出和议价能力。


在直播电商发展势头迅猛的今天,因网络直播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诸如天价违约金案件、辛巴燕窝事件、李佳琪 “不粘锅”事件常见于报端。2020年8月20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正式发布的《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年度)》,网络直播纠纷之多从中即可窥见一斑。


笔者通过对MCN机构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结合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网络主播合约问题,对主播合约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以期提高MCN机构的运营合规水平,减少法律风险。


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作协议,在业内目前并无统一的范式。实务中我们接触到的协议就有近十种之多,包括“演艺经纪合同”、“委托协议”、“独家合作协议”、“主播入会协议”、“主播劳务协议”、“直播收益分成协议”等等,我们甚至遇到过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没有协议,仅凭微信往来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案例。


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各类协议的法律性质如何,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界定,笔者归纳了以下几种类型仅供参考。



一、劳动关系

在江苏唯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娟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将唯秀公司与陈娟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尽管唯秀公司与陈娟订立的合同标题为“艺人培训及经纪合同”,但该合同内容体现出唯秀公司向对方规定了劳动时间、请假、考勤制度等内容。唯秀公司还针对主播的管理问题制订了《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作为“艺人培训及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中对主播的管理、培训、直播时间、请假、收益结算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约定,且《签约主播管理制度》第五条第4项有“根据考核转为正式主播后”的字样,说明唯秀公司对主播存在考核行为。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并非相互独立、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存在管理、从属关系。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相当一部分MCN机构与主播合约中有固定时间、工资收入的安排、强制性管理等条款约定,主播根据MCN机构的工作安排及要求进行直播、录制,领取保底工资加绩效工资,体现了较为明显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认定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关键依据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现了管理、人身从属性特点。


若双方之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可能面临以下风险。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只能在两种法定的情形下承担违约金。因此,合作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很可能因未落入法定情形而约定无效。其次,MCN机构应当为主播购买社保等,这显然增加了MCN机构的运营成本,增设了机构的法定义务。


我们建议:机构、主播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保证充分地沟通协商,避免出现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保证主播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尽量避免出现不合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回避例如“完成机构交予的一切工作”、“按时打卡,不得迟到早退”等内容、字句的约定。


二、劳务关系

在大连热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徐英君合同纠纷案[ (2017)辽0211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被告签订《热点传媒主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平台进行才艺表演,工作时间由被告自行安排,每天不少于4小时(早上8点至凌晨2点),每月不少于27天”,双方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我们认为:若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则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并无人身隶属关系,机构不得要求主播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体现人员管理的制度。协议中应体现为主播依据MCN机构的要求为其提供具体的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务报酬,MCN机构除需承担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外,可自由与主播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争议解决机制、知识产权归属等。


三、委托关系

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作,通常不会是简单的委托关系,而是会渗透到孵化、运营、管理等诸多方面。当然在实务中也不排除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只是浅层合作,双方在合作协议中仅就专门事项委托MCN机构办理,例如委托代为收取直播收益、委托管理社交账号、委托对接广告代理等。在实务中,如合同仅就上述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关系。


在连振威与杭州萧山蓝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7)浙01民终205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双方将合同名称明确约定为“特别委托协议”,约定合同的当事人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还明确约定了委托事项、委托报酬、禁止转委托等大量以法律概念“委托”表述的合同内容,表明双方一致同意以委托合同的形式设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该合同能够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最终认定为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笔者接触过的业务中,确有部分机构的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若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委托人即主播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可能给机构的平稳运行带来极大不确定性。机构在主播身上的投入虽然可以视为经济损失要求主播进行赔偿,但若进入到诉讼程序,机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投入并遭受损失的具体金额。要想最终获得实际赔偿,这通常是比较困难的。


四、经纪关系

大部分MCN机构与主播订立的合作协议均涵盖了委托、行纪、居间等多种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复合型法律关系。双方根据协议中具体约定的条款各享权利、互负义务。


例如,刘红等合同纠纷[ (2019)京02民终1398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经纪合作协议》系麦嘉娱乐公司与刘红签订的关于刘红进行网络直播等演艺事业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其内容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直播演出经纪合同。


综上所述,此四种类型法律关系是MCN机构与主播签订合约的常见法律性质,在实践操作中各有优势和劣势。笔者建议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相关合约,不必刻意设定其合约名称,而应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约定内容来呈现应为何种法律性质。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签署合作协议,机构与主播间应以建立综合个人品牌形象打造推广、业务撮合、业绩提成共享、知识产权收益共享的关系为宜,在一个合作协议的框架下根据不同业务关系(即不同权利义务)识别风险,也可以另行单独确认或者签署子项目协议,以此尽量规避单一法律关系的某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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