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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新标准今日起实施(附新旧条文对比)___发现刑辩

2022-05-15383

立案新标准今日起实施(附新旧条文对比)|| 发现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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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5-15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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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今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以下简称“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其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管辖的89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颁布至今已有十余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尤其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陆续出台,同时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影响,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其补充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原有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修订要点解读


(一)对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订,保持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在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及司法实践现状,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对78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对原61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大多数案件所涉罪名主要分布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其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证券期货犯罪、虚报注册资本案等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订;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类罪协调平衡、司法实践需要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走私假币案等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订;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订。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未作修改或者已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1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仍沿用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


(二)突出对重点问题所涉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订,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对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补充完善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罪名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大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础上,进一步与公职人员贪腐犯罪刑罚配置相协调,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的入罪金额标准降低,调整至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一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将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伪造货币案立案追诉标准中“货币”的定义单独设置于附则,这可能是我国刑事司法将进一步加强对虚拟货币进行管控的信号。因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隐匿性强、所涉技术新颖、便于跨境交易、兑换途径多元等特点,且法律定性尚不明确,近年来,全国各地借虚拟货币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将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的案件数量较大,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对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国家经济秩序及金融安全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三)全面系统修订,强化立案追诉标准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为适应国家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及消费的增长情况,适当控制刑事打击面,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度提高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比如将违法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立案追诉数额上调一倍;将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型)、有价证券诈骗案的立案追诉数额上调四倍。


此外,部分案件调整、增加了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多元标准,比如新增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系列财务数据造假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各种新操纵手段的规定;新增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层次立案追诉情形,将“多次”量化为“2年内3次以上”;新增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募集资金违法用途的规定;又比如调整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立案追诉情节,将“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修改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回应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织密刑事追责法网。


三、适用问题


(一)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二)新旧刑法与新旧刑事司法解释的交叉可能导致司法适用争议


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施行一段时间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其“滞后性”是天然存在的。


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施行后,其溯及力问题导致新旧刑法与新旧刑事司法解释存在交叉,如与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其补充规定等旧刑事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又如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交叉问题。若在具体个案中,定罪量刑的规定存在冲突,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争议。


面对此种冲突,除了深入理解全面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内涵,还应当坚持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这一原则。如在同时适用新刑法和旧刑事司法解释时,旧刑事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在新刑法已作修改的,应当以新刑法的规定为准,旧刑事司法解释则不再适用,在新刑事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或未作规定的情形下,对于具体刑法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则交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原意作出判决。


四、新旧条文对比


为清晰呈现各条文的修改情况,特整理法条对比如下,需说明,原条文包括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其补充规定。表格中蓝色部分为删除内容,绿色为修改内容,红色为新增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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