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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法探____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出让收益,矿业权人是否能申请分期付款?

2021-08-02367

矿业法探 || 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出让收益,矿业权人是否能申请分期付款?

原创 罗克斌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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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8-02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矿业法探》栏目专注矿业法律服务,聚焦矿业行业发展,以专业知识为矿业企业赋能,解决矿业企业法律服务的痛点、难点。

裁判要旨:矿业权出让收益超过规定额度的,矿业权人有权申请分期付款,主管机关不能径行拒绝,而应依照行政管理规定审查后作出行政决定。

关 键 词:矿业权出让 出让收益缴纳 分期付款

类     别:行政诉讼

作     者:罗克斌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9日,风茂公司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挂网竞得了采矿权。


2018年12月17日,乳源自资局(甲方)与风茂公司(乙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 “采矿权出让收益总额为人民币4135万元,此价款不包括采矿权使用费等其他法定税费。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缴采矿权出让收益。”


2019年1月7日,风茂公司向乳源自资局提交《分期付款申请》申请分期五年缴纳4135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缴纳20%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即827万元。


2019年1月22日,乳源自资局对风茂有限公司作出《回复》,要求风茂公司按合同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风茂公司遂向韶关自资局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要旨


1、第一次行政复议

2019年3月25日,韶关自资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乳源自资局《回复》,责令乳源自资局对风茂有限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19年5月16日,乳源自资局作出《二次答复》,再次要求一次性付清应缴采矿权出让收益。


风茂有限公司不服《二次答复》再次向韶关自资局申请行政复议。


2、第二次行政复议

2019年8月30日,韶关自资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乳源自资局作出《二次答复》,要求一次清付清矿业权出让收益。


2019年9月20日,风茂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一、撤销《二次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乳源自资局作出准许风茂公司分期五年缴纳采矿权出让金的决定。三、诉讼费由乳源自资局和韶关自资局承担。


3、一审裁判 

撤销乳源自资局作出的《二次答复》及韶关自资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一审判决后,乳源县自然资源局提起上诉。


4、二审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乳源自资局作出的《二次答复》,没有明确对风茂公司的《分期付款申请》作出正面的答复,并且未在答复内容中载明答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研析


1、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分期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采矿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签订协议的双方主体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同时从合同目的而言,行政机关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能,更好的执行公务,行政相对人是为了获得收利益。在行政诉讼中,应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过程中,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矿业权出让合同》,但该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双方并不是民事合同的相对方,不能完全按照民事合同关系来处理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


本案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总额为4135万元,属广东省文件规定的可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范围,风茂公司申请分期付款,是行使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该申请属于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不是请求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所以行政机关审查该申请时,应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依法行政的正当程序,履行管理职责,对其分期付款申请进行审查后,再行作出行政决定。但行政机关没有结合法律法规对风茂公司的分期付款申请作出审查,而是以双方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了“一次性付清应缴采矿权出让收益”,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即作出决定的情形,故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载明引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否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举证义务,举证内容既包括实体证据,也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载明其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所以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


1、分期付款政策并非全国通用,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政策进行判断。

如四川省《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川国土资规<2018>3号)规定,“(二)下列情形,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分期申请:(1)公告之日起60日后提出分期缴款申请的;(2)已领取或送达缴费通知书,且缴款方式为一次性缴纳的。”云南省《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68号)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可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但缴清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各个省份对矿业企业能否分期付款及分期付款的条件做了不同规定,有的条件较为宽泛,有的则较为严格,对企业的财力要求较高,这就要求矿业企业要准确了解当地政策,在取得矿业权后,及时提交分期付款申请。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否则不具有合法性。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依据的法律只列明法律名称,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你处以…。”,而不明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此种情况下,也应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作者简介

罗克斌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协金融与保险专委会委员。服务的单位包括广元市人民政府、阿坝州人民政府、雅江县水务局、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雄飞集团、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等。

 · 联系方式 · 


电话:1598243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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