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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分析及建议____再审研析

2021-06-16453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 再审研析

原创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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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6-16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再审研析栏目,聚焦最高法院和四川高院再审案例,研析裁判要旨,启迪办案思路,每周三在这里与您准时相约。

本期作者:罗毅、刘鑫澜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未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因公司清算制度的不完善,实践中部分公司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以股东向登记机关承诺对外无债务(但实际并未清算)的方式办理注销登记。企图以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破坏营商环境。本文笔者以最高检抗诉后最高院再审的案件为例,围绕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举证责任、构成要件展开,同时以有限之经验对债权人、清算义务人提出建议,供各位审阅。


目 录

#

一、案情概述 

(一)案情简介 

(二)审理流程 

(三)裁判要旨 

#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适格被告的研析 

(二)关于构成要件的研析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研析 

#

三、实务建议 

(一)对债权人的建议

(二)对清算义务人的建议 



一、案情概述


(一)案情简介

2006年9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青民二终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判令青岛新永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安科技公司)给付天津江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工贸公司)货款98141.50元、其他费用6968元。


2007年10月29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永安科技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新永安实业公司作为新永安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未对新永安科技公司进行清算。


2008年7月30日,天津工贸公司以新永安实业公司为被告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新永安科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新永安实业公司作为新永安科技公司的股东未依法组织清算。天津工贸公司诉请新永安实业公司赔偿货款人民币98141.50元,受理费、速递费人民币6968元及上述两款项的利息。


(二)审理流程

本案标的额不大,但却经历我国四级审判程序,最高检向最高院抗诉后最高院最终改判,最终判令股东承担责任,具有一定典型性。


 2021.1.12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商初字第2070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天津工贸公司诉讼请求

 2021.1.12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

 2021.1.1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民提字第193号民事判决,裁定驳回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2021.1.12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4〕222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院提出抗诉

 2021.1.12

最高院作出(2015)民抗字第55号裁定书,裁定本院提审

 2021.1.12

最高院作出(2015)民抗字第55号判决书,判决支持天津工贸公司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旨

一审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股东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股东未在该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天津工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新永安实业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了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认定新永安实业公司对天津工贸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少必要的构成要件,天津工贸公司未能证明其债务得不到清偿与新永安实业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院对天津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及再审裁判要旨:虽天津工贸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7)南执字第60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新永安科技公司现下落不明,没有资产、账册,导致无法清算。但天津工贸公司未举证证明新永安实业公司没有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故维持原判。


抗诉后再审裁判要旨:最高院再审补充查明,天津工贸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新永安科技公司进行强制清算,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青民清字第1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上述裁定明确指出,因新永安科技公司的财产、账册、文件、公章均已无从查找,致使无法对新永安科技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故应终结对新永安科技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因此,新永安实业公司作为新永安科技公司的股东,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清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新永安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适格被告的研析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清算义务时应当承担责任。


小结:民法典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而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


对比可知两部法律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规定的有所差别,但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笔者认为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股东,或虽然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关于构成要件的研析

法律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于清算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十四条明确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标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及第十五条明确因果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结: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明确清算人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就应当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四个方面。


清算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五种:一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二是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三是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四是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五是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为避免诉讼沦为职业债权人的牟利的手段,九民纪要第十四、十五条明确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查明是否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及查明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研析

笔者进行大数据检索后发现既有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认为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法院,也有认为应当遵循“距离原则”的,认为应当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的法院。


1.债权人举证证明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实务:(2021)苏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四方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因朱立军、庞晓峰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与金鹏公司财产灭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四方公司的主张亦不符合该款规定。因此,原审判决对四方公司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

司法实务:(2017)京02民终10139号判决书:“考虑到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由公司实际控制,而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对上述材料是否灭失、公司是否能够清算的举证能力强于债权人的现实情况,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和公司股东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现聿田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小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且小成公司在出现法定清算事由后近7年的时间内未完成清算工作,由此对小成公司是否能够清算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证明小成公司是否能够清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小成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律规定。” 


小结:对于公司是否“无法清算”的事实认定标准、查明方法和举证责任分配,是重要的司法技术问题,实践中暂无统一的操作标准,法官也是在倾向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抑或保持法人独立人格两种法益间权衡。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版)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已被2020年5月1日实施的证据规定删除。


笔者认为虽暂无法律明确规定由清算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公司的财务账本实际由清算义务人控制,建议依据《证据规定》中第七条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并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由保管病例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债权人、股东两类主体对公司无法清算事实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的差异,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妥当。



三、实务建议


(一)建议债权人实时保持密切关注,使用专业工商查询软件实时了解企业经营实况,进入诉讼程序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查询工商内档资料,同时积极从网上查找案涉公司其他裁判及执行文书信息。 


建议债权人在企查查、启信宝等工商查询软件上关注债务公司相关情况。公司注销方式有简易注销及普通注销,很多公司为逃避债务,在不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恶意注销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建议实时关注,及时起诉相关清算义务人。


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查询相关股东会决议及清算资料,资料查询股东是否签署承诺书。核实清算报告真实,若不真实则可诉请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否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但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作出承诺的股东或者第三人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降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难度。


积极通过裁判文书网查找其他生效文书作为证据。比如(2021)京03民再38号判决书中:“结合现已查明的法院因中天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中止执行程序、(2019)京0117破4号民事裁定及陈国永在庭审中自述公司账目不齐等事实,原审法院认定陈国永、刘凤平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案涉中天行公司所欠雷石铭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建议股东诚信经营,保留账簿、财务报表等日常经营资料,当经营出现困境欲注销公司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厘清公司债权债务。


虽然最高院颁布九民纪要,明确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标准,若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不承担责任。


为避免日后诉讼建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审慎管理、经营,建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相关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公司财会报告、财务账簿、原始凭证等公司重要资料,避免出现因财务资料不完整导致清算时出现“无法清算”的情形。在公司陷入无法持续经营的困境时,股东应当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形式依法解散公司,并依法清算,建议同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清算,同时保留清算的证据,当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清算义务人应当积极应诉。主张清算程序合法,既未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也未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


结语:公司的注销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竞争,解决公司投资者间、公司投资者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分配问题。清算义务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清算。债权人也应当实时关注公司经营信息,及时维权,但同时也应当理性、合法维权,特别是九民纪出台后更加重视实质公平正义,堵上了职业债权人利用诉讼手段牟利之路。






往期回顾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罗毅主任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2020年度办理各类型案件标的额80亿元。


罗毅律师担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再审团队成员十余人,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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