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刑辩 || 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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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有罪供述或者一直做无罪辩解,辩护人如何辩护才能实现有效辩护,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二审,该案中被告人一直做的是没有参与实施指控杀人行为的无罪辩解,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代理后辩护人充分阅卷和现场调查、取证,制定了有效的辩护思路,经二审开庭审理后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予以改判。“零口供”案件,对控辩审三方而言均是挑战,结合已有的经验,抛开程序性辩护的有关内容,笔者从有效辩护的角度浅作探讨。
一、基本判断:“零口供”案件不好辩
“零口供”,即没有被告人认罪的供述,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案件简单、好辩,相反,该类案件更不好实现有效辩护,应引起辩护人的高度重视。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类案件由监委调查),侦查终结后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高度重视口供传统的我国,要将“零口供”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最终起诉,至少在侦查机关的眼中,该案的间接证据已构成证据体系,案件定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比“有口供”的案件办得更扎实。这类案件,在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也会提前介入侦查,指导侦查人员收集和完善证据。因此,从控方角度而言,尽管是“零口供”,但该案起诉甚至定罪是没有问题的”。如何实现有效辩护,对辩护人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辩护关注的重点内容
基于“零口供”案件的特殊性,律师在阅卷、会见和调查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1.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合理
在这类案件中,首要关注的重点是发(破)案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会显示案件的发生以及侦查机关寻找、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立足于发(破)案经过,主观上能循迹侦查人员从立案到破案的思维演进过程,尤其是发生犯罪、获取线索、突出犯罪嫌疑人、锁定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的思维判断过程;客观上有助于判断、把控证据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过程。对于“零口供”案件,认真研究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合理,尤为重要。一旦出现不客观、不自然、不合理的情况,那就是辩护人重点关注和突破的地方。当然,有的发(破)案经过非常简单,不能显示出更多的信息,辩护人就需要通过会见当事人和阅卷,尽量的还原发(破)案经过,必要时可借助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说明来了解发(破)案经过。
2.被告人“零口供”是否合理
尽管是“零口供”,但不是说被告人没有作陈述,真正那种除了陈述自己个人信息外,其他一概不做回答,完全“无口供”的案件,是非常少的。绝大多数“零口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供述实施过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对其他事实作了解释和陈述。在已作的辩解和陈述里,有的陈述了在案发时间段的活动情况,或者即便是在现场也作了说明,或者对疑似赃物、作案工具等也作了解释性的陈述。同时,被告人往往被讯问多次,有多份讯问笔录。由于有多次供述,就可能会出现供述不稳定的情形。因此,需要关注:多次供述是否稳定,其稳定的供述是否具有合理性;若前后供述不一致,被告人是否能解释为何不一致,该解释是否合理,是否能找到证据印证该解释。
对于除了简单交待了个人信息,而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讯问一概沉默的“零口供”案件,需要不同的辩护思路。在这类案件里,被告人的陈述倒是稳定——没有陈述是最大的稳定,但对被告人不利的是,他错失了很多解释的机会,也就错过了为自己辩护的有利机会。此种情况下,辩护人与被告人良好的沟通极为重要,能否让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辩护的结果。
3.间接证据是否构成证据体系
在“零口供“案件里,主要是通过间接证据定案的,而间接证据中又主要是依靠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由于客观性证据相对能更客观、稳定的证明案件情况,是控方关注的重点。作为辩方而言,首先关注的是该类证据的指向是否明确、单一,指向越不明确,越不单一,就不能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同时,在该类案件里还存在部分言辞证据,言辞证据本身的主观性和反复性则是审查的重点。
在上述基础上,寻找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印证的地方,分析存在的矛盾的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合理、客观尤为重要。存在越多不能解释的矛盾,越能实现有效辩护。
在“零口供“案件中,经验法则的运用非常重要。控方通过证据体系的构建后,必然会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案件,而推理是建立在盖然性基础上的,为确保推理不被推翻,推理的每一环节就必须要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因此,辩护人必须要关注事实的构建和经验法则的运用,选择突破口,实现有效质疑的效果。
三、辩护思路的出发点: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零口供“案件中,辩护人究竟该做无罪辩护还是作罪轻辩护绝非一个简单问题:被告人都做无罪辩解,辩护人当然该做无罪辩护。实际上,这里面涉及辩护人的地位和辩护伦理问题。笔者认为,辩护的核心是与被告人充分沟通,有效地维护他的合法利益。从有效辩护的角度而言,若在案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已成基本事实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则更为有效。当然,这需要辩护人对在案证据进行重复审查后得出相对明确的判断,进而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在定罪必不可免的情况下,进行罪轻辩护。辩护人妥当的做法是,同意被告人关于无罪的辩护,但重点对具有罪轻的情节予以展示,在质证环节重点揭示证据存在的问题和瑕疵。最终目的是实现罪轻辩护!
当然,若通过证据分析,认为无罪的可能较大,则辩护人应与当事人一起为无罪辩护努力。
四、试图主动获悉真相的举动不值得鼓励
在“零口供“案件中,有辩护人容易冲动,想去获得该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去询问当事人,希望当事人告诉他究竟做没做,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增加辩护人辩护的信心。笔者认为,这样做是不适宜的。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事实更多的是证据材料载明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辩护人没有义务去查明案件事实,况且,这样的举动还存在以下难以避免的风险:
第一,辩护人如何判断此时当事人给你讲的事实就是“真”的,而此前给司法机关讲的就是“假”的;
第二,如果辩护人基于获取了犯罪的真实情况而又坚持做无罪辩护,如何化解内心的冲突,尤其是一些恶性犯罪就是当事人做的;
第三,如果当事人不愿意给司法机关讲而给辩护人讲了的“事实”不小心被司法机关获悉,成为了不利于被告人的指控证据,辩护人如何面对此种不利局面。
当然,被告人主动告诉辩护人之前未曾给司法机关讲过或司法机关未曾知道的事实,这是可以的。此时,辩护人要充分运用好新的事实,实现有效辩护。
每起案件,都有自己的特色,而“零口供”案件,更是独具特色,需要辩护人认真研究,与当事人做好充分沟通,制定有效的辩护思路,积极辩护,以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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