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探 || 矿业权拍卖出让的,出让协议应按照公示的合同范本签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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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出让公告内容构成要约的,双方应按照出让公告内容签订合同,公示的合同范本并不当然作为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
关 键 词:矿业权出让 行政协议 拍卖
类 别:行政诉讼
作 者:罗克斌
一
案情简介
阳春市是阳江市辖区内的县级市。
2019年1月10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公布的《出让竞买须知》(粤阳矿网竞告字[2019]001号)第九条第(一)项载明:“申请人已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矿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第(八)项第5目载明:“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在12个月内提交缴款凭证及其他采矿权申请登记资料,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2019年3月8日,新朗公司与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公示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中,载明了第九条后,接着载明第十一条,没有第十条。
2019年4月8日,双方签订合同时,阳春市自然资源局要求增加合同条款:“第十条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12个月内提交完备的采矿权申请登记材料,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不能提交完备的采矿权登记材料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的视同放弃采矿权,甲方有权对采矿权进行重新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019年6月3日,新朗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按照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签订合同。
二
裁判要旨
1、一审裁判
一审判决:阳春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竞买须知》载明的事项与新朗公司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一审判决后,阳春市自然资源局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按照上述竞买须知的具体条款及合同公示样本与新朗公司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2、二审裁判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律师研析
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参与竞拍是发出要约,只有当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要约作出回应承诺后,双方才建立合同关系。
本案中,《出让竞买须知》载明:“申请人已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矿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即新朗公司接受要约邀请并受其自身所作出要约的约束。
另外,《出让竞买须知》还载明:“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在12个月内提交缴款凭证及其他采矿权申请登记资料,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虽然该部分内容为拍卖公告的内容,但该内容明确了履行的义务人、标的、方式、期限,具备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可以将登记期限约定认定为拍卖人的要约,同时《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没有约定采矿权的登记期限,所以当新朗公司参与拍卖并竞拍成功后,则应认为双方就采矿权登记期限达成了一致,双方就应按照《出让竞买须知》载明的事项签订合同。
四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应依法审慎履职。从前述案例中,行政机关明知公示提供的合同样本存在条款遗漏,但未采取补救措施,而是意图通过竞拍人成功竞拍后,对条款另行协商,但行政机关所提条件又相对苛刻,就造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同时自身又存在增加限制条件,未依法履职的情况,进而引发了本案诉讼。
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作者简介
罗克斌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协金融与保险专委会委员。服务的单位包括广元市人民政府、阿坝州人民政府、雅江县水务局、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雄飞集团、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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