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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刑辩____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之我见

2022-07-21432

发现刑辩 ||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之我见

原创 郭凤林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7-21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多年来,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时有发生,给社会、学校、家庭带来极不安定的因素。如何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的健康成长,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防止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针对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其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进行相应专项调查研究,通过本地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以及其他法院审理的情况,结合现实生活,深深地感受到:由于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相关组织的非专业性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相对滞后性,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心理上的严重创伤,这些伤害或许将伴随其一生。


《成都商报》2014年8月26日曾刊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每年约55000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


对此笔者以个案为视角,发表调研之管见,企盼在我国构建完整的符合中国特色的专业机构,完善相关立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个案视角


雅安市名山区法院(2012)名山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周某、龚某二人均是农民,小学文化,二人系同居关系。2008年12月龚某生下一名女婴,二人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靳某,两个月后,靳某不愿抚养而退还给周某、龚某二人,二人又将该女婴以15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2010年4月龚某又生下一名女婴,仍然将该女婴卖掉。2011年3月龚某再次生下一名女婴,再次将女婴卖掉。周某、龚某二人不顾亲情、违背公序良俗,三次出卖亲生女儿。最终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10年。


据《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7日第3版刊载,2010年9月,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外国语学校的教师绑架学生一案,教师胡某因购买彩票陆续向学生家长借款达数十万元,因亏损而绑架在校学生小陈,以向其父母勒索钱财,趁小陈不备,从背后用事先准备的绳索勒其颈部,致小陈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胡某被法院判处死刑。案件在令人们谴责凶手灭绝人性的残暴行为的同时,也留给了社会和人们无尽的反思。


粗心大意的父母不仅会让孩子受伤,也给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2011年5月5日,在国道108线石棉县迎政乡路段,警方发现一辆载有3名婴儿的可疑轿车,之后该案成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2011年11月,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判,查明主犯蔡某、陈某伙同郭某、阿某、鲁某、吴某从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以一名男婴3至4万元,一名女婴1至2万元的价格,先后九次共将14名婴儿贩卖到山东、福建、河南等地,主犯蔡某,陈某二人被判处死缓,其余4名罪犯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



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及成因


 (一)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较低,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容易铤而走险,甚至不顾亲情。


 (二)被害人年幼,缺乏自我防范意识。被害人受年龄限制,缺乏辨别能力,缺乏必要的警惕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尤其是家庭成员犯罪,不易引起社会警惕,被害人出于对家庭成员的敬仰和依赖,遭受侵害后,往往不报警。


(四)取证难度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发生在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其他证人,很难调取立足的证据,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五)被害人的监护人缺少应有的保护措施,监护观念落后,监护不到位,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六)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专业性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只有在案件发生以后构成犯罪的,公、检、法三机构才介人,而大量虽未构成犯罪但却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却只能留给孩子们及其监护人自己去抗争。


    三、国内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现状


在英国,1933年颁布实施《青少年法》之后于1938年、1948年、1951年、1955年、1958年、1959年、1963年、1968年、1969年 1972年、1975年先后多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据《四川法制报》转载,全世界每年大约有200万14岁以下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许多国家政府层面有专门收集家庭暴力信息、预防家庭暴力发生的机构,对未尽责任的家长进行惩罚。在俄罗斯约有3.6万名家长被剥夺过做父母的资格。


在我国最为严厉的惩处侵犯未成年人的法律,当数《刑法》,从《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60条虐待罪,第261条遗弃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7条猥亵儿童罪等,对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法律法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特殊的保护措施,在这方面不能不说还存在法律的空白。央视CCTV12频道转载震惊全国的两幼童被其亲生母亲关在房屋内达2月之久,最终于2013年6月21日被活活饿死。两幼童之前被关在屋内,曾经成功逃出呼救,两幼童所在的小区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民政部门等都知悉其家庭情况和两幼童的现状。


我国1991年9月第七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历经2006年12月29日、2020年10月17日两次修订,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层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与救济。但从司法惩处和保护力度来看,也仅是在未成年人遭受实际侵害,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后果时的一种司法救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四、建议


(一)完善现有立法,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特殊保护体系。进一步按国际公约,借鉴国外做法,逐步完善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在内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二)创新社会管理,在我国组建一支保护未成年人的专业机构。以社会发展需求为原则、创新社会管理,积极重点推进组建一支由上而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机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局,职责制度化,队伍专业化。


(三)加强法治宣传,提升法治意识。法治宣传目前仍存在覆盖面相对较窄,渠道传统单一等问题。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没有有机结合,没有形成完整的宣传体系,在全社会应强化新闻媒体宣传,营造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学校、专业机构等应建立长期有效、共同协作的良好机制,同时为未成年人辅以有效的教育帮助,使全社会形成未成年人优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共识。预防和减少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幸福生活。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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